刘耀东
- 作品数:67 被引量:260H指数:9
- 供职机构:辽宁师范大学法学院更多>>
- 发文基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辽宁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更多>>
-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经济管理更多>>
- 我国现行法采物权意思主义变动模式?——与武钦殿法官商榷被引量:1
- 2008年
- 我国现行法采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而且为债权形式主义,已为学界的通说。《物权法》更加明确地规定了我国的物权变动模式为形式主义。不管是债权意思主义抑或物权意思主义皆非我国现行法的物权变动模式。物权意思主义只是学者为了理论上的自圆其说而由交付等形式中的强加杜撰,绝非现实的客观存在。
- 刘耀东尹伟民
- 关键词:形式主义物权行为债权行为
- 论继承权丧失制度--以我国《继承法》第7条的修改为中心被引量:9
- 2012年
- 继承权丧失制度是"任何人不得于其不法行为中获利原则"的体现,是对继承人不法或不道德行为的一种民事制裁。既不能纵容继承人的不法或不道德行为,也不能对继承人过于严苛,同时应充分尊重被继承人的意思。建议增加"以欺诈或胁迫手段迫使、妨害被继承人订立、变更或撤销遗嘱的"作为相对丧失继承权的法定事由。同时,若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或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由当然相对丧失继承权改为须经被继承人表示丧失继承权。
- 翟云岭刘耀东
- 民法典编纂视野下夫妻共同债务推定规范的构建被引量:4
- 2018年
- 中国文化传统的核心价值在于"家"。虽然随着个人主义之勃兴,家庭所承担的社会职能大为限缩,但中国的婚姻家庭终究还是一个具有浓厚伦理与情感特征的团体。个体主义与家庭主义两大命题依然为现代中国所需。中国婚姻法应当在兼顾个体主义与家庭主义两大命题的前提下,兼采"推定论"与"用途论"合理构建夫妻共同债务推定规范。同时,在规范语言的表达设计上应兼顾客观证明责任,从而有利于法官在真伪不明时分配风险负担。
- 刘耀东
- 关键词:民法典夫妻共同债务客观证明责任
- 占有脱离物善意取得问题研究被引量:4
- 2010年
- 占有脱离物的范围应定位于非因原权利人之意思而丧失占有之物,不应仅限于盗赃、遗失物。在原权利人请求回复期间,占有脱离物的归属应区分有偿回复与无偿回复,而分别归属于善意受让人与原权利人。金钱、无记名证券重在市场流通功能,占有即本权,与善意取得丝毫无涉。
- 吕海宁刘耀东
- 关键词:善意取得遗失物回复请求权
- 论悬赏广告之法律性质--兼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3条
- 悬赏广告自古有之,今日犹然,且日益普遍。关于悬赏广告法律性质之认定,各国立法例与学界观点亦各有主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虽对悬赏广告作出规定,但较为原则,且并未...
- 翟云岭刘耀东
- 关键词:合同法悬赏广告法律性质契约说单独行为说
- 论继承合同制度及其在我国民法典继承编的立法构建被引量:9
- 2015年
- 我国人口结构早已达到老龄化国家标准,养老问题十分严峻。现行《继承法》中的遗赠扶养协议制度虽能在一定程度上发挥养老功能,但该制度显得过于陈旧且存在诸多不足。同时,我国缺乏终身定期金制度,因此,建议借鉴德国等国民法中的继承合同制度,以更好地发挥该制度所具有的养老功能。结合我国社会的实际情况,继承合同应限定为被继承人与法定继承人之间就被继承人的扶养并由实际履行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取得遗产所达成的协议。从而在此前提下,继承人可通过继承合同制度于继承开始前有效地放弃继承。
- 刘耀东
- 关键词:共同遗嘱遗赠扶养协议
- 论代位继承与归扣被引量:1
- 2012年
- 被代位人生前从被继承人处受有特种赠与的,其死亡后应由代位继承人负归扣之义务。代位继承人从被继承人处受有特种赠与时,应区分其接受赠与之时期,即:若代位继承人于被代位人死亡前受有被继承人之特种赠与,则其无须负归扣之义务;若代位继承人于被代位人死亡后继承开始前受有被继承人之特种赠与,则其应负归扣之义务。
- 刘耀东张平华
- 关键词:代位继承
- 遗嘱执行的比较法研究被引量:4
- 2013年
- 遗嘱的执行,是指遗嘱人死亡后在法律上实现遗嘱人在遗嘱中对遗产所作的处分及其他有关事项,系实现遗嘱内容所必须的手段。遗嘱的提示仅在于使相关继承利害关系人知悉遗嘱的存在,并不以检证、判定遗嘱的真伪为目的。依我国具体国情,遗嘱的提示与开视场所应当以遗嘱人住所地的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为宜。遗嘱执行人既非代理人,也不是基于其固有权执行职务,而是信托关系的受托人。自继承开始至遗嘱执行终了,继承人处分与遗嘱有关的遗产的,处分行为效力待定。根据这些原则,针对我国民法典继承编遗嘱执行部分草拟若干条文。
- 刘耀东
- 关键词:遗嘱执行人
- 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生效问题思考
- 2024年
- 《民法典》首次规定了居住权制度,但理论与实务对此颇有争议。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生效要件应区分为遗嘱继承和遗赠两种方式。基于遗嘱继承设立居住权可以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发生在被继承人与继承人之间,继承开始时即发生物权变动效力;第二阶段发生在共同继承人之间,居住权生效要件与遗产分割效力相关。按照移转主义观点,在第二阶段中,当事人采用指定或者协议等意定方式分割,居住权应自登记时设立;当事人通过裁判方式分割,居住权则自法律文书生效时设立。基于遗赠设立居住权的生效要件要参照《民法典》第368条的规定,自登记时设立。
- 刘耀东王延松
- 关键词:居住权遗嘱继承遗赠遗嘱物权变动
- 论我国遗产管理人制度之立法构建——兼论与遗嘱执行人的关系被引量:13
- 2014年
- 我国继承法未规定无人承认继承制度,对遗产管理人的职务、选任亦付之阙如。建议继承开始,有无继承人不明时,由被继承人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选任遗产管理人。遗产管理人与遗嘱执行人在职务、权限、地位上虽多有相似之处,但遗嘱执行人既为执行遗嘱之人,则须以存在遗嘱为前提,无遗嘱即不发生遗嘱执行的问题。因此,遗嘱执行仅在遗嘱继承或遗赠中有其适用,在法定继承时并无适用之余地,而遗产的管理不论法定继承抑或遗嘱继承均有涉及。
- 刘耀东
- 关键词:遗产管理人遗嘱执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