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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志军

作品数:8 被引量:19H指数:2
供职机构:大连海事大学更多>>
发文基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金更多>>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更多>>

文献类型

  • 7篇期刊文章
  • 1篇学位论文

领域

  • 8篇政治法律

主题

  • 3篇侵权
  • 2篇侵权责任
  • 2篇侵权责任法
  • 2篇合同
  • 2篇合同法
  • 2篇纯粹经济损失
  • 1篇代位
  • 1篇代位继承
  • 1篇第三人侵害
  • 1篇第三人侵害债...
  • 1篇责任竞合
  • 1篇债权
  • 1篇人命救助
  • 1篇人文
  • 1篇人文精神
  • 1篇生态
  • 1篇孙子女
  • 1篇配偶
  • 1篇契约
  • 1篇侵害

机构

  • 8篇大连海事大学
  • 1篇大连海洋大学
  • 1篇辽宁师范大学

作者

  • 8篇樊志军
  • 4篇刘耀东

传媒

  • 2篇前沿
  • 1篇云南大学学报...
  • 1篇广西社会科学
  • 1篇社会科学辑刊
  • 1篇桂海论丛
  • 1篇人民论坛(中...

年份

  • 2篇2016
  • 2篇2014
  • 2篇2013
  • 2篇2012
8 条 记 录,以下是 1-8
排序方式:
比较法视野下纯粹经济损失的规范选择
2013年
纯粹经济损失具有合同法和侵权责任法的交叉保护背景,是法学界颇具争议的问题,在侵权责任法扩张的大势下,显得尤为敏感。在此情况下,从纯粹经济损失的概念界定入手,沿着合同法和侵权法保护的历史轨迹,借鉴两大法系不同的处理模式,立足国情,提出我国对纯粹经济损失保护的规范选择和制度设计,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樊志军
关键词:纯粹经济损失侵权违约
“无效果无报酬”原则的人道和生态价值嵌入——以海难救助为背景被引量:2
2013年
"无效果无报酬"原则是海难救助制度中的特有原则,以效果衡量标准和报酬激励机制对遇难船舶及货物的救助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然则对财产救助的有偿设计打击了无偿救助人命的救助人的积极性,是对人命救助的忽视;"特别补偿"规定的例外也无法完全释放"无效果无报酬"原则对环境救助的压力,是对环境救助的忽视。必须在"无效果无报酬"原则的统摄下设置财产、人命和环境的三维客体以及三重价值体系才能构建起新时代下可持续发展的海难救助制度。
樊志军
关键词:人命救助
合同法和侵权责任法的关系重构——以侵权责任法的扩张为背景被引量:7
2014年
合同法和侵权责任法的博弈成为民法学界的焦点问题。在我国,侵权法不断扩大适用范围,日益向合同法领域渗透,引发了民法领域的全面危机。在此情况下,从扩张背景、扩张表现以及扩张影响等宏观角度研究两法界分并完成合同制度存在的正当性证成,从纯粹经济损失、第三人侵害债权以及责任竞合等微观角度实现合同责任和侵权责任的二元体系重构,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樊志军
关键词:合同法
遗嘱能力制度研究被引量:2
2014年
我国现行《继承法》并未正面规定遗嘱能力制度,因此,建议修改继承法时明确规定遗嘱能力制度。同时借鉴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的做法采取遗嘱能力与行为能力不一致的立法例,将自然人具有遗嘱能力的年龄规定为16周岁。患有盲、聋、哑等生理疾病的人具有遗嘱能力,能够订立遗嘱。精神病人不具有遗嘱能力,但能够证明其订立遗嘱时处于意识清醒状态的,有遗嘱能力。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为限制行为能力或无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经医治神智恢复正常的,具有遗嘱能力,而不论关于其为限制行为能力或无行为能力的宣告是否被撤销。
樊志军刘耀东
关键词:未成年人精神病人
论代位继承与归扣
2012年
被代位人生前从被继承人处受有特种赠与的,其死亡后应由代位继承人负归扣之义务。代位继承人从被继承人处受有特种赠与时,应区分其接受赠与之时期即若代位继承人于被代位人死亡前受有被继承人之特种赠与,则其无须负归扣之义务;若代位继承人于被代位人死亡后继承开始前受有被继承人之特种赠与,则其应负归扣之义务。
刘耀东樊志军
关键词:代位继承
法定继承若干问题研究被引量:2
2016年
我国民法典继承编应继续坚持将法定继承置于遗嘱继承之前的体例安排。父母仍应与子女共同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而对配偶则采取有限制的零顺序,即规定配偶可与第一、第二顺序血亲继承人共同继承。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或女婿仍应列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但其继承以不存在代位继承人为限。
樊志军刘耀东
关键词:法定继承配偶孙子女
合同法与侵权责任法关系的反思与重构——以侵权责任法的扩张为视角
合同法和侵权责任法的博弈成为民法学界的焦点问题。侵权法责任法不断扩大适用范围,日益向合同法畛域渗透,无限度地扩张引起了侵权法内部逻辑规范和价值体系的混乱,而合同法同时也遭遇萎缩的命运,其传统理论,例如合同约因、合同相对性...
樊志军
关键词: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纯粹经济损失第三人侵害债权责任竞合
民法的人文精神与构建和谐社会被引量:2
2012年
现代民法的人文精神是对近代民法人文精神的扬弃,使人类朝着理想的人文精神前进。具体表现为从抽象人格到具体人格、从一体保护到弱者保护、从形式正义到实质正义,以及对契约自由、所有权绝对和过错责任民法三大原则的修正与限制,反映了我们这个时代的精神。和谐社会是一个诚信友爱、幼有所恃、老有所养的社会;是一个充满仁爱和对人终极关怀的社会。民法的人文精神必将极大推动人的解放和全面自由发展,因此民法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有力工具,构建和谐社会需要弘扬民法人文精神。
刘耀东樊志军
关键词:人文精神和谐社会抽象人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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