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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昕

作品数:9 被引量:66H指数:3
供职机构:吉林大学法学院更多>>
发文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更多>>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更多>>

文献类型

  • 5篇学位论文
  • 4篇期刊文章

领域

  • 8篇政治法律

主题

  • 4篇侵权
  • 3篇网络服务提供...
  • 2篇要件
  • 2篇赔偿
  • 2篇赔偿制度
  • 2篇权力
  • 2篇权益
  • 2篇消费者权益
  • 2篇公法
  • 2篇构成要件
  • 2篇比例原则
  • 2篇惩罚
  • 2篇惩罚性
  • 2篇惩罚性赔偿
  • 2篇惩罚性赔偿制...
  • 1篇行政
  • 1篇行政法
  • 1篇行政目的
  • 1篇行政手段
  • 1篇政法

机构

  • 9篇吉林大学
  • 1篇东北师范大学

作者

  • 9篇姜昕
  • 2篇马新彦
  • 1篇王景斌

传媒

  • 1篇行政与法
  • 1篇吉林大学社会...
  • 1篇内蒙古社会科...
  • 1篇社会科学辑刊

年份

  • 2篇2016
  • 2篇2015
  • 2篇2012
  • 2篇2005
  • 1篇2002
9 条 记 录,以下是 1-9
排序方式:
论消费者权益小额损害惩罚性赔偿制度——兼析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的完善
消费行为是市场经济中的重要行为,发生的数量大、频率高,因此受到商家不法侵害的几率也很大。日常生活中的消费很大比例上是不会价值很高的消费,相对于每个消费者来说可能损害并不会很大,但是现代企业规模和范围巨大,就会导致企业获利...
姜昕
关键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惩罚性赔偿制度法律适用构成要件
公法法治:从尊重私权开始被引量:16
2005年
对法治问题的探讨已经历时久远,众所周知,法治的核心内容是基于保障个人自由和权利的需要而对国家权力施加必要的限制,现在,我们又处于一个界定权利的时代,一个认真对待权利的时代,因此,明确公法法治的目标显得尤为重要。本文的视角就在于以私权为中心,从公法内外入手来把握公法法治的问题,认为要实现公法法治,必须培育公法主体的现代法精神,使其尊重私权利,公法法治应从尊重私权开始。
姜昕王景斌
关键词:公法公权力私权
网络服务提供者间接侵权责任研究
本文以网络服务提供者间接侵权责任为研究对象,以我国网络服务提供者间接侵权责任的立法现状和实践为背景,以责任形成为基本进路,从法学基本原理出发综合运用实证与比较的分析方法,反思我国网络服务提供者间接侵权责任的理论和立法不足...
姜昕
关键词:网络服务提供者间接侵权
网络服务提供者共同侵权连带责任之反思——兼论未来民法典的理性定位被引量:22
2016年
依据《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2、3款的规定以及学界的通说,对于网络侵权行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共同侵权的连带责任。但是,连带责任性质的认定忽略了法律的效率价值与公平价值的平衡,忽略了请求权顺位的考量,也破坏了连带责任规则体系的严谨性;不仅如此,还导致了理论上与适用上的诸多难题。中国未来民法典应当以受害人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取代共同侵权连带责任请求权,以达到法律的公平价值与效率价值完美的平衡。
马新彦马新彦
关键词:网络服务提供者共同侵权连带责任
论消费者权益小额损害惩罚性赔偿制度
消费行为是市场经济中的重要行为,发生的数量大、频率高,因此受到商家不法侵害的几率也很大。日常生活中的消费很大比例上是不会价值很高的消费,相对于每个消费者来说可能损害并不会很大,但是现代企业规模和范围巨大,就会导致企业获利...
姜昕
关键词:消费者惩罚性赔偿
文献传递
公法上比例原则研究
比例原则作为一个法律原则的概念产生于19 世纪的德国,但是其得以存在发展的基础——合比例性思想,却历史悠久,普见于世界各国。应该说,比例原则是法治国家下的一个产物,是从形式法治走向实质法治的一个精神见证和极好注解,是从崇...
姜昕
关键词:比例原则基本权利公共权力公共利益公法
文献传递
行政法上比例原则探析
姜昕
关键词:比例原则行政手段行政目的公益
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重构被引量:2
2015年
网络服务提供者不作为侵权的性质应是单独侵权而非共同侵权。在单独侵权的基础上废弃以共同侵权理论为主导的侵权证成路径,发现并证成作为义务是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构成的形成机制,以此为基础重构网络服务提供者单独侵权的构成要件。在侵权性质和责任构成的基础上,从法律效果、责任分配理论以及体系强制三个角度分析网络服务提供者不作为侵权应该承担补充责任而非连带责任。
姜昕
关键词:网络服务提供者构成要件
网络侵权中转发者责任考察被引量:2
2015年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所界定的网络侵权责任是建立在Web2.0环境下的侵权模式基础上,而如今网络已经进入Web3.0时代网络环境已经发生了较大变化,因此建立在Web2.0环境下的网络侵权责任并不能囊括Web3.0环境下的所有网络侵权问题,尤其是对Web3.0环境下网络侵权责任的规制捉襟见肘。解决这一问题的途径在于理清Web3.0环境下的侵权模式,并根据该侵权模式建立起相应的网络侵权责任,以达到全面规制Web3.0时代网络侵权行为的目的。
马新彦姜昕
关键词:网络侵权WEB3.0
共1页<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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