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俊华
- 作品数:6 被引量:68H指数:4
- 供职机构:武汉大学法学院更多>>
- 发文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度重大研究项目更多>>
-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文化科学经济管理更多>>
- 技术性贸易措施与技术性贸易壁垒之辨析被引量:1
- 2017年
- 在WTO的框架内,技术性贸易措施是技术性贸易壁垒的上位概念。WTO专门制定了关于技术性贸易措施的TBT协定和SPS协定,对成员国的技术性措施予以约束,防止技术性贸易壁垒的产生。技术性贸易措施对贸易的限制性影响是无法避免的,但这不是认定其为贸易壁垒的必然条件。技术性贸易措施的公开、透明和倒逼作用,也是我们必须看到的。所以无论是政府机制建设还是学术论文探讨,均须要以充分认知和正确定位两者关系为前提,否则可能产生政府资源的浪费和学术观点的歧义。
- 陈俊华
- 关键词:WTO规则技术性贸易措施技术性贸易壁垒
- 论我国团体标准化主体边界之认定被引量:2
- 2019年
- 团体标准具有促进科技创新等重要作用。在我国有关团体标准的主体制度中,是否要对团体标准化主体的边界以法人资格为限制值得进一步讨论。实践中,存在一定数量的产业技术联盟等社会团体可能未获法人资格,但却具备了开展团体标准化活动的专业能力。诚然,无须将具有法人资格作为硬性的准入门槛,而应将专业能力作为必备的资格条件,并突出技术组织对团体标准化活动的支撑作用;继而有必要通过法制化路径引入主体备案制度,为非法人社会团体在标准化领域创造合法空间,从而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实际需求与相对严苛的现行法律环境之间的张力。
- 陈俊华许方李美青
- 关键词: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 大数据时代数据开放共享中的数据权利化问题研究被引量:35
- 2018年
- 数据权利化是大数据时代数据开放共享的现实需求,能够保障和推动数据在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流通和应用。现行法律对此并没有直接的规定,但是我国《民法总则》第127条却为此留下了空间。在大数据中,"衍生数据"拥有创造性、无形性、可复制性和非消耗性的特征,并具备财产属性,与知识产权客体特征相吻合。但是,"衍生数据"无法归入现有知识产权客体范畴之中,故需通过法制化方式构建包含标记权、存储权、使用权等具体权利的新型知识产权。而在认定数据权利化主体时,则应倾向于对衍生数据控制主体利益的保护。
- 陈俊华
- 关键词:大数据知识产权
- 团体标准中专利标准化的自我治理与制度构建被引量:8
- 2018年
- 专利和标准的结合有其必然性、可行性和必要性。基于团体标准在我国的发展趋势,其将成为专利标准化现象最为凸显的一类标准。国家顶层政策文件对团体标准中专利标准化持鼓励和支持的态度。但是目前,有关团体标准中专利标准化的制度环境还未完善,自我治理亦未成熟。故须进一步加强社会团体在标准化领域的自我治理,通过专利政策从内部作用于专利标准化,同时构建制度(体系)营造外部制度环境。在保障团体标准的制定和实施的前提下,促进专利技术融入团体标准之中,推动对团体标准的培育和发展进程,最终使其能够肩负起激发创新、推动发展与对外联通之时代使命。
- 陈俊华魏晨雨
- 大标准化时代与《标准化法》之修改——以政府职能转变为中心的讨论被引量:18
- 2017年
- "大标准化"是标准化发展的一个显著趋势。深圳市、云南省和陕西省的先行实践为我们的理论判断提供了观察与比对的样本。现阶段"大标准化"实现的路径主要包括转变政府职能、缩减政府标准、培育和发展团体标准及重视区域标准。由此观察《标准化法》中有关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职能的规定,已无法满足发展的需求,亟须修改,应从"统一管理"走向"综合协调",即在标准化活动中摒弃既是"裁判员"又是"运动员"的双重身份,专职于前者,退出与其他政府部门的利益博弈格局。这是"大标准化"对政府职能从管理向服务转变的基本要求。
- 王艳林陈俊华
- 关键词:政府职能
- 我国企业产品标准自我声明的法律属性定位和规范性要求被引量:5
- 2017年
- 《标准化法修订草案》第22条创设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制度,用以替代现行的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制度。但就目前的制度设计方案和试点实践情况来看,企业产品标准自我声明的法律属性定位的准确性和妥当性有待再商榷,相应的规范性要求有待再讨论。企业产品标准自我声明是企业就其所生产的产品的质量符合其所执行的产品标准而公开作出的书面的承诺性声明,本质上为企业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起到产品质量符合企业产品标准的明示担保作用。从企业经营自主权、企业自我规制和企业产品标准作品属性的视角分析,企业产品标准自我声明的法律定性在一般情况下应为权利而非义务;自我声明的途径应具有可选择性。
- 陈俊华陶丽琴
- 关键词:企业产品标准法律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