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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华兵

作品数:8 被引量:25H指数:3
供职机构:重庆大学法学院更多>>
发文基金: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更多>>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经济管理更多>>

文献类型

  • 6篇期刊文章
  • 2篇学位论文

领域

  • 5篇政治法律
  • 4篇经济管理

主题

  • 5篇法律
  • 4篇资源安全
  • 3篇法律保障
  • 2篇律制
  • 2篇矿产
  • 2篇矿产资源
  • 2篇公共利益
  • 2篇法律制度
  • 1篇动与静
  • 1篇油气
  • 1篇油气资源
  • 1篇政府
  • 1篇政府公共
  • 1篇执法
  • 1篇中国资源
  • 1篇能源
  • 1篇能源法
  • 1篇资本逻辑
  • 1篇资源储备
  • 1篇资源法

机构

  • 8篇重庆大学
  • 3篇国土资源部
  • 1篇中国法学会

作者

  • 8篇王华兵
  • 5篇陈德敏
  • 1篇秦鹏

传媒

  • 1篇中国人口·资...
  • 1篇中国软科学
  • 1篇重庆社会科学
  • 1篇重庆大学学报...
  • 1篇东南大学学报...
  • 1篇中国环境法治

年份

  • 1篇2013
  • 2篇2012
  • 1篇2008
  • 2篇2007
  • 2篇2006
8 条 记 录,以下是 1-8
排序方式:
中国资源安全法律保障与现行关联法律配合协调的现实性被引量:2
2007年
资源安全法律保障关联法律具有基础性、发散性、综合性、社会性等特征,成为资源安全法律保障体系建立的基础。资源安全法律保障与关联法律的配合协调是经济、社会、环境可持续发展的需要,是中国法律实现现代转型的需要,是法律体系建设的需要。同时,这种配合协调具有科学的可行性。
陈德敏王华兵
关键词:资源安全法律保障
共性与个性:中国资源安全执法的展开
2006年
资源安全执法是资源安全法律保障体系的实现过程。在中国,资源安全是个新问题,因此,在对比研究资源安全执法与一般执法的共性的同时,必须深入研究其特殊性。
王华兵陈德敏
关键词:资源安全执法
论城市规划的公共性及其制度矫正被引量:11
2013年
城市规划是以空间规划为形式,以城市公共生活的全面塑造为内容的社会性规划。它的本质诉求在于通过提供公共服务建构公共领域,实现城市社会的公共利益最大化和利益冲突最小化。由于受到资本和权力两种主导因素的影响,当前的城市规划的形成和运行遭遇了诸多与公共利益不相适应的困境。城市规划的领导意志化、目标的经济化和效率化、主体的单极化、利益错置和问责机制的缺位,导致了许多社会公正问题。通过完善城市规划的决策体制、规划内容、绩效考核、问责制度等方式,可以彰显城市规划的"公共利益"诉求,矫正城市规划的各种困境。同时,城市空间的公共治理还应在组织载体、形式和方法等层面上对公众参与提供充分的制度空间。
王华兵秦鹏
关键词:城市规划公共利益资本逻辑公共参与
《矿产资源法》的修改:以增强政府公共服务性为导向被引量:5
2012年
随着中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带有浓厚计划经济色彩的现行《矿产资源法》已与当今社会经济发展不相适应,其以行政管理为核心的计划性、管制性模式正严重制约着中国矿产资源战略的实施,不利于矿产资源战略的可持续发展。在《矿产资源法》的修改中,如何体现政府职能由单纯行政管理向增强公共服务的转变,是《矿产资源法》能否适应当前社会经济发展的关键,政府在矿产资源管理中的角色从以行政管理为主导向增强公共服务性发展是亟待修改的《矿产资源法》基本的价值导向。
陈德敏王华兵
关键词:矿产资源法公共服务公共利益
中国矿产资源储备立法初步研究
矿产资源储备关系-国的资源安全和国防利益,因此通过立法来建立符合国家需要的矿产资源法律制度是当今世界发达国家法治现代化的一个重要趋势。作为一个发展中的大国,中国应当建立相应的矿产资源储备制度,以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全...
王华兵
关键词:矿产资源储备法律制度矿产资源政策资源管理
文献传递
我国油气资源法律制度研究
一个国家油气资源的管理体制与法律体系直接影响着国家的油气行业发展的前景,关系到国家未来的战略安全。因此,合宜的油气资源法律制度是至关重要的。无论是从资源保护和资源安全的目的出发,还是从建立现代监管体系,完善资源法制体系的...
王华兵
关键词:油气资源法律制度
动与静的和谐——中国资源安全法律保障与关联法律协调宏观研究
2008年
资源安全法律保障的基础是关联的资源性法律,二者的配合协调是经济、社会、环境可持续发展的需要,是中国法律实现现代转型的需要,是法律体系逻辑自足的需要。同时,这种配合协调具有科学的可行性:联系和发展的观点构成了资源安全法律保障与关联法律协调的哲学基础。
陈德敏王华兵
关键词:法律保障资源安全资源立法能源法
国家资源安全法律保障体系的宏观构想被引量:4
2006年
我国缺乏专门的资源安全立法,现有的自然资源保护及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不能满足可持续发展理念下国家资源安全的需要,因此,必须全面构建和完善国家资源安全法律保障体系。资源安全法律保障体系应当以宪法为核心,在资源安全基本法总领之下,规制资源的保育、开发、利用、贸易和管理的全过程,形成一个综合性的法律体系,也就是说,这一体系应当以宪法为核心,在资源安全基本法之下具体派生出:保护自然资源系统的法律、合理开发战略性资源的法律、适度消费与高效利用资源的法律、利用国际资源市场并规避贸易风险的法律、资源安全管理的法律。
陈德敏王华兵
关键词:资源安全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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