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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晖

作品数:11 被引量:42H指数:2
供职机构:上海海事大学更多>>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交通运输工程经济管理更多>>

文献类型

  • 11篇中文期刊文章

领域

  • 8篇政治法律
  • 4篇交通运输工程
  • 1篇经济管理

主题

  • 5篇航运
  • 5篇法律
  • 3篇欧共体
  • 3篇律制
  • 3篇航运经济
  • 3篇法律制度
  • 2篇商法
  • 2篇经济关系
  • 2篇海商
  • 2篇海商法
  • 1篇代位
  • 1篇代位求偿
  • 1篇代位求偿权
  • 1篇优先权
  • 1篇优先权制度
  • 1篇运输经济
  • 1篇运输量
  • 1篇水路运输
  • 1篇条款
  • 1篇条约

机构

  • 6篇上海海事大学
  • 5篇上海海运学院
  • 3篇北京大学

作者

  • 11篇林晖
  • 3篇王千华
  • 1篇姚洪秀

传媒

  • 4篇集装箱化
  • 3篇水运管理
  • 2篇世界海运
  • 1篇欧洲研究
  • 1篇中国海商法年...

年份

  • 6篇1998
  • 3篇1997
  • 2篇1996
11 条 记 录,以下是 1-10
排序方式:
各国航运经济保护性立法及其所产生的矛盾
1998年
没有协调一致的处理国际航运经济关系的基本原则,就会导致各国以邻为壑的航运经济立法,进而产生“政策的对立”及“法律的对立”。本文所要探讨的就是各国在进行航运经济保护性立法时所产生的这种问题。
林晖
关键词:国际航运经济关系竞争力
全文增补中
国际船员劳务问题的现状与发展被引量:2
1996年
分析了当前国际船员劳务问题的现状,从STCW公约和《船员劳务研究报告》的修订的角度,探讨了这两个文件修订后对国际船员劳务问题可能产生的影响.
林晖
关键词:国际船员STCW公约
论我国《海商法》下“托运人”的认定被引量:32
1996年
The definition of "Shipper" under the Chinese Maritime Codehas proved by judicial practice to be uncertain in respect of its interpretation. This article tries to comment on such issues as the importance to identify the "Shipper" under the Code and the person to be the "Shipper" withln the meaning of Secti0n (a) and (b) of Paragraph 3 of Article 42 from the authors’ theoretical and practical viewpoints.A seller under ClF terms is sure to be the "Shipper" under the Code; however, a seller under FOB terms can be deemed as the "Shipper" only if his name is shown in the column of "Shipper" in a bill of lading. This is the authors’ opinion for the interpretation of the definition of "Shipper" under the Chinese Maritime Code.
姚洪秀林晖
关键词:《海商法》法律认定法律保护制度
欧共体航运经济法律制度探析被引量:1
1998年
欧共体作为世界上最成功、最活跃的经济一体化组织,其航运经济法律制度在国际航运经济法律中占据重要地位,是区域性航运经济立法的典范,对国际航运经济关系与国际航运经济法律产生多方面的影响。就欧共体本身而言,航运经济法律制度是欧共体经济法律制度中发展较为完善的部分,对欧共体航运经济法律制度的探析有助于对欧共体经济法律制度的进一步了解。本文从欧共体航运经济法律体系及其历史发展、欧共体航运经济法律制度政策目标、欧共体航运经济立法管理机制、欧共体船舶登记制度、竞争法律制度、自由提供海运服务、船员雇佣制度、政府资助、对外联系等几方面对欧共体航运经济法律制度加以探析。
王千华林晖
关键词:航运经济法律制度欧共体条约经济法律制度
欧共体航运经济法律制度评介(下)
1998年
(六)自由提供海运服务 为配合1992年实现欧洲统一市场,欧共体80年代中期以来接连公布《共同航运政策备忘录》及其他多项法律规定,其旨意是推行所谓航运自由化原则。因为内部建立航运经济的统一服务市场,消除成员国间的航运壁垒;对外使海运业国际竞争开放,反对外国实行货载保护均是欧共体的利益所在。 对于国际海运,欧共体早在1986年便有理事会4055号规则加以规范,此不赘述。对于欧共体来说,棘手的问题是使成员国间也取消各自沿海航运权,因为这涉及各国的直接经济利益。对于国内贸易繁荣的国家来说则尤为重要,何况国际法一直承认每个国家都具有把本国的沿海贸易保留给本国公民的无上的权利。为此,经过了多年的努力,欧洲议会才以欧共体条约特别是其中第84条第2款为法律基础,在1992年通过了3577号规则。根据该规则,自1993年1月1日起,自由提供海运服务原则适用于成员国间的沿海运输,成员国的沿海运输向在任何一个成员国登记或悬挂任何一个成员国国旗的船舶开放。但考虑到沿海运输对欧共体地中海地区国家(特别是希腊)及西班牙、葡萄牙和法国的特殊利益,规则对于地中海地区以及西班牙、葡萄牙和法国沿岸的下列运输寓意暂缓适用规则:
林晖
关键词:航运经济法律制度欧共体
航运公会与国际航运经济法被引量:2
1998年
航运公会在国际航运竞争中所处的经济地位及法律评介尽管对航运公会的具体定义,目前航运界尚有不同的解释,但总的来说,航运公会是从事于某一特定航线上具有竞争性的班轮船东之间对外限制竞争而组织的一种协会,这一点自不待言。
林晖
关键词:航运公会班轮运输运输经济
全文增补中
《服务贸易总协定》主要条款在海运部门的运用
1997年
《服务贸易总协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radein Service,下文简称GAPS)使得国际贸易中的。服务贸易”领域和“货物贸易”领域一样有了规范化的法律框架,迎合了自二战以后迅猛增长且内容日益丰富的国际服务贸易对相应的法律调整规范的需求,它适用于包括海运在内的在“服务贸易”概念范畴内的所有部门。国际海运服务承担着世界上90%左右的货物运输量,关系到GAPS各成员的国家主权与根本经济利益,海运服务贸易的规范有序化将会对整个国际经济关系的良性发展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林晖王千华
关键词:《服务贸易总协定》国际经济关系货物运输量国际服务贸易主要条款法律调整
国际航运经济中的反垄断立法及反垄断豁免被引量:4
1997年
反垄断法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为了促进自由和有效的竞争,防止和排除市场经济高度发展形成的垄断所导致的弊端而制定的法律。反垄断法主要是维护和促进自由竞争的法,此可谓狭义的反垄断法。反垄断法中还规定有法律的适用除外,即规定有促进垄断和限制竞争的规范,此可谓广义的反垄断法。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反垄断法都是从广义上来理解的,亦即反垄断并非反对或曰禁止一切垄断。本文所要探讨的是反垄断法在国际航运竞争领域的运用,包括反垄断法所规范的国际航运领域的垄断行为,以及反垄断豁免的行为。 一、反垄断法规范的国际航运经济领域的垄断行为 1.限制竞争行为 此种行为主要是指经营者滥用经济优势或几个经营者通过协议等联合方式损害竞争对手的利益,具体包括: (1)私人垄断:相当于经济学上的辛迪加和托拉斯,是指事业者单独地或与其他事业者结合或合谋以及采取其他任何方法,排除其他事业者的活动或进行支配,从而违反公共利益,在一定的交易领域内实质上的限制竞争(而卡特尔是竞争者通过共同限制价格、数量和技术来支配市场)。私人垄断的行为形态包括排挤行为和支配行为两种。
林晖王千华
关键词:水路运输反垄断立法
欧共体航运经济法律制度评介(上)被引量:1
1998年
一、欧共体航运经济法律制度介绍 随着欧共体这个新型的区域性一体化组织的不断成功与发展,其在当代国际政治经济关系中影响迅速扩大。就国际航运经济法律而言,欧共体航运经济法律制度占据重要地位,是区域性航运经济立法的典范,对国际航运经济关系与国际航运经济法律产生多方面的影响。欧共体作为世界上最成功、最活跃的经济一体化组织,其崛起与发展代表着当今世界经济关系的一种发展趋势——集团化趋势。这种趋势对国际航运经济关系格局的变化和国际航运多边法律体制的发展具有深远影响。另一方面,欧共体运用内部一体化建设正逐步将海运纳入其共同运输政策中来,短短几年已出台了多项调整管理航运经济的法律制度,为当今国际航运经济关系、国家干预航运经济活动日益加强提供了范例,基于欧共体集合了世界发达国家之多数,构成世界最大贸易集团及国际航运经济关系中的重要谈判力量的事实,欧共体航运经济法律制度的建立、运作与发展对欧共体有广泛航运联系的世界其他国家,对国际航运经济多边法律制度的内容与发展均产生日益重要的影响。正是基于以上的原因,笔者拟从欧共体航运经济法律体系及历史发展、欧共体航运经济法律制度政策目标、
林晖
关键词:航运经济法律制度欧共体
论海上保险中的代位求偿权
1998年
虽然有关海上保险学的著作中有许多都提及代位求偿权(Subrogation),但下定义的并不多,即使有的话不是内容不统一,就是角度不一致。对此,英国著名的保险学家E.R.Hardy的解释是:“代位求偿是指承保人在赔偿了被保险人的损失后.再以被保险人的名义提出为了得到补偿或恢复共同海损的分摊时,拥有的将自己置于被保险人的位置即代位的权利。
刘后平林晖
关键词:代位求偿权海上保险被保险人共同海损保险学承保人
共2页<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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