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梅湘
- 作品数:24 被引量:178H指数:8
- 供职机构:西南政法大学更多>>
- 发文基金: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湖南省哲学社会科学基金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课题更多>>
-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社会学经济管理更多>>
- 犯罪嫌疑人的确认被引量:35
- 2003年
- 犯罪嫌疑人是刑事诉讼中的诉讼参与人 ,对其进行正确认定既能保障无辜的人不受追诉 ,同时又有利于确实保障被认定为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的及时行使。分析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初查时的犯罪嫌疑对象之间的界限 ,旨在解决确认一个人为犯罪嫌疑人需要具备哪些证据 ,这些证据应该达到一个什么样的标准 ,以及确认犯罪嫌疑人这一法律身份的起始时间和程序等问题 。
- 刘梅湘
- 关键词:犯罪嫌疑人刑事诉讼诉讼参与人被告人
- 对刑诉法第43条之反思被引量:11
- 2006年
- 有相当一部分讯问策略带有欺骗、威胁、引诱的性质,立法上不应对其一律加以禁止。并非所有的欺骗、威胁、引诱的讯问策略都损害了正当性,也并非所有的欺骗、威胁、引诱的讯问策略都会导致虚假口供,即这些讯问策略有一定的道德许容性,因此,对其应当加以甄别,只对那些严重危害社会公德、可能导致虚假口供的讯问策略予以禁止。
- 刘梅湘
- 关键词:欺骗引诱
- 从保证方式看取保候审制度的完善被引量:4
- 2019年
- 取保候审是我国法定的强制措施,保证方式是取保候审制度的核心内容。我国的取保候审制度具有存在的必要性,保证方式也具有继续发挥作用的空间,取保候审保证方式在刑事诉讼中体现出重要价值。我国保证方式存在很多的问题,如保证方式不全面、保证金额规定不明确等。学界也对取保候审的保证方式存在争议,但是我国保证金保证和保证人保证还是需要保留。英国、美国等国家和地区保释制度的规定比较全面,也产生了良好的效果,对我国具有借鉴价值,我国应当在考量中国国情的前提下借鉴域外制度。我国保证方式的进路应当是建立财产保、人保与具结保证相结合的保证体系,在这一体系下,我国取保候审制度才能真正的发挥作用。
- 刘梅湘孙明泽
- 论侦查行为的可诉性被引量:4
- 2006年
- 侦查行为应当具有可诉性,其理论依据在于司法最终裁决原则、程序正义理论和人权保障原则;国际公约及世界主要法治国家均规定对侦查行为可以提起诉讼,我国立法应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强制侦查行为提起诉讼的权利,并对提起、受理及审理程序作出规定。
- 刘梅湘刘文化
- 关键词:侦查行为可诉性诉讼程序权利保障
- 论鉴定结论的证据审查被引量:4
- 1999年
- 刘梅湘
- 关键词:诉讼证据侦查机关专门知识刑事诉讼法
- 欧洲人权法院视角下警察间接引诱的标准与效果评析——以“阿克贝等人诉德国案”为例
- 2024年
- 欧洲人权法院通过判决表明:违法间接引诱的构成须同时符合三项标准。先前直接引诱违反“必要的被动性”,后续间接引诱满足“合理的预见性”,警察引诱对次要被告犯罪具有“决定性”,属于混合性标准。间接引诱的法律后果区分一般间接引诱与违法间接引诱。欧洲人权法院对违法间接引诱后果的基本立场从支持量刑减让转为认可程序性出罪,并将一般间接引诱作为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在刑事司法准则日益国际化的背景之下,上述标准和立场对我国相关规则的完善有较强的借鉴意义。
- 刘梅湘侯慧如
- 关键词:合法性标准法律后果
- 完善职务犯罪指定异地审判管辖制度建议
- 2022年
- 实践中,职务犯罪指定异地审判管辖存在一些问题,特别是案件的侦查和审判容易受到外力的干扰。为此,可从细化审判指定管辖的法律规定、明确指定异地法院的标准、规范指定审判管辖的具体适用程序等方面予以完善,以期为我国职务犯罪指定异地审判管辖制度有所助益。
- 张旺刘梅湘
- 关键词:职务犯罪指定管辖
- 犯罪嫌疑人义务探析被引量:1
- 2007年
- 犯罪嫌疑人负有忍受侦查的义务,但对其课以义务时应遵循适度性原则和程序性不作为义务原则。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接受强制侦查行为,遵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规定及如实进行陈述的义务。但如实陈述义务违背了犯罪嫌疑人分担义务的"程序性不作为义务"原则,立法上应当免去这一义务,而代之以犯罪嫌疑人沉默权。犯罪嫌疑人违反法定义务将受到经济制裁和相当严厉的身体强制,甚至是致命的武器攻击,这些规定基本上符合比例性原则的要求。
- 刘梅湘
- 关键词:犯罪嫌疑人义务
- 侦查程序改革评析被引量:1
- 2012年
- 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兼顾控制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双重目标,在这两方面都有值得称道的进步,侦查程序的改革尤其令人瞩目,一方面赋予了侦查机关更多的侦查权,另一方面加强了侦查程序中人权保障的力度,成绩显著。
- 刘梅湘
- 关键词:侦查程序侦查机关委托辩护人通知义务技术侦查手段法律援助机构
- 论控制下交付的法律性质被引量:5
- 2014年
- 控制下交付是否为强制侦查行为不能一概而论,而是要根据控制下交付的类型进行判断。控制下交付对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不构成实质性侵害。替代品控制下交付中对可疑物品或财物进行的秘密扣押属于强制侦查行为,应设置较为严格的程序,而其他控制下交付都属于任意侦查行为。人货同行的控制下交付会对犯罪嫌疑人的隐私权构成侵害,但侵害的程度远低于监听。控制下交付是与技术侦查并列的一种侦查措施,不能以概括性的控制下交付许可令实施技术侦查。替代品控制下交付是与秘密扣押为一体的侦查措施。
- 刘梅湘仲慧
- 关键词:控制下交付强制侦查行为技术侦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