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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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供职机构:上海政法学院国际法学院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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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纽约公约》中“非内国裁决”之考被引量:1
- 2017年
- 目前,《纽约公约》中尚未明确、统一地对"非内国裁决"这一定义做出判断标准,而是在实际仲裁中由公约缔约国对其进行解释;中国司法解释中也未对其做出明确规定。因此,对于如何正确理解"非内国裁决",如何设立裁量标准,外国裁决在中国是否可以执行的研究具有重要意义。本文以"宁波工艺品公司案"为视角,分析了ICC仲裁院在中国做出的仲裁裁决是否属于《纽约公约》下的"非内国裁决",以及该案中宁波法院做出的裁决——认定"非内国裁决"、认为按照《纽约公约》予以承认和执行的做法是否合理。同时还分析了Bergesen v.Joseph Muller Corp一案及其对中国的启示。针对中国仲裁法律体系存在的问题,从与《纽约公约》接轨,以"地域标准"划分本国裁决与外国裁决,明确"非内国裁决"的定义,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维持公共秩序为原则等方面完善中国的"非内国裁决"问题。
- 王祥修周源
- 关键词:纽约公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