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论代理制度的立法模式
- 2017年
- 如何处理意定代理与基础法律关系的关系,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采用"区别论"的模式,英美法系国家的立法采用"等同论"的模式。我国未来民法典的代理制度基于法律传统、代理行为的性质、代理权的相对独立性以及代理法律关系的构造等原因,应当采纳"区别论"的立法模式,并且应将代理制度统一规定在民法典总则中,债编中不适宜规定代理权的授予。
- 汪渊智赵搏
- 论代理权行使的法定限制被引量:6
- 2017年
- 代理权既然是一种代理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思改变被代理人法律地位的权力,其行使理应受到限制。代理人违反内部关系中的法定或约定义务,或者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均属于代理权的滥用,应产生代理行为无效或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自己代理或多方代理,是一种自我交易行为,无法真正体现被代理人的意愿,除非该行为获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或者使被代理人纯获利益,也或者是专属履行债务,否则属于效力待定的代理行为。
- 汪渊智赵搏
- 关键词:代理权无权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