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宇
- 作品数:8 被引量:7H指数:1
- 供职机构:福州大学法学院更多>>
- 发文基金:福建省社会科学规划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更多>>
-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环境科学与工程自动化与计算机技术更多>>
- 德国环境侵权赔偿限额制之本土化研究被引量:1
- 2016年
- 德国立法者基于对环境侵权赔偿责任的利弊进行全面分析和比较,并且综合实际运行效果,终于放弃了完全赔偿责任。1991年率先推出了环境侵权赔偿限额制度,其目的兼顾了企业的生产发展与受害人的利益,辅以环境侵权社会化救济制度,取得较好的社会效果。目前,我国环境侵权赔偿制度在实施中也产生了与德国当年相类似的问题,加之我国现阶段处于经济高速发展期,对于企业的行为自由与受害者的权利救济更需寻求一个新的平衡点,就更需对德国环境责任法相关规定的借鉴,从而使环境侵权赔偿限额制与环境侵权救济社会化制度本土化。
- 邹雄周宇
- 关键词:环境侵权赔偿限额社会化救济
- 探析环境保护法第65条之连带责任
- 2017年
- 大陆法系国家侵权行为的形态立法模式有两种,其一是一般条款模式,其二是递进列举式。环境保护法第65条之连带责任是为环境污染人与环境服务机构共同侵权所致,但其具体的侵权行为形态不同,宜采用递进列举式以分析,侵权形态分别为:环境污染人为"直接侵害权利"型和环境服务机构"违法保护他人法律致害"型。
- 周宇邹雄
- 关键词:连带责任环境侵权共同侵权
- 论善意取得合同之债消灭原因——以善意取得性质为解释进路
- 2018年
- 无权处分合同为有效合同已然成为学界之通说。作为无权处分合同的一种,善意取得合同也应为有效合同。由于无权处分人无处分权,且善意无法补正无处分权之瑕疵,善意取得之性质宜释为原始取得,故善意受让人取得所有权之原因是法律的直接规定。善意取得合同之债消灭原因非因债务人的清偿,因无权处分无法转移所有权,转移所有权的义务转化为损害赔偿义务。由于善意受让人最终依据法律的规定取得了所有权,进而依据损害赔偿的填补原则,无权处分人的赔偿义务亦随即消灭,故善意取得合同之债也即消灭。
- 周宇
- 关键词:清偿继受取得无权处分合同
- 探析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
- 2016年
- 目前我国惩罚性赔偿适用领域十分有限,如若扩大惩罚性赔偿至环境侵权领域将会使侵权责任法之填补原则受到挑战,甚至可能会引发更为严重的环境危机。中国现有的多层次环境侵权救济制度业已能够胜任对环境侵权行为致害人的制裁与受害人的救济,即民事责任填补被害人损害,行政、刑事责任惩罚行为人,符合逻辑,也符合我国的立法模式。
- 周宇
- 关键词:惩罚性赔偿环境侵权法律责任
- 论欠条之独立请求权效力——以无因债权契约为视角被引量:1
- 2017年
- 欠条本质上属于独立的法律行为,为无因债权契约,域外民法大多支持其独立请求权,但我国立法与审判实践中,均不予支持。究其原因,赋予欠条独立请求权会产生诸多消极影响,扰乱我国正常经济与司法秩序,故立法与司法实践采取保守态度,权利人主张权利须证明基础关系,方可获得法院支持。
- 邹雄周宇
- 关键词:无因性欠条
- 大数据技术对法学实证研究的启示——以环境保护公众参与为例被引量:5
- 2017年
- 随着大数据时代的来临,其信息交互便利性、获取样本全面性等特点将影响科学研究的范式,不仅对自然科学领域研究具有重大影响,对法学实证研究同样具有十分重要的启示。拟引入大数据技术为法学实证研究提供启示,并以大数据分析技术——回归分析、k-近邻以及决策树算法给出具体的实例测算,以指导实践(主要以环境保护公众参与为例)。
- 周宇庄国敏
- 关键词:大数据
- 合同解除、撤销、无效中恢复原状请求权性质探析
- 2017年
- 我国合同法对合同罹于解除、撤销以及无效后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归属问题有之规定,即回归到合同订立之前的最初状态,返还取得财物,或承担赔偿责任。在物权模式变动语境下,物权请求权与债权请求权当事人利益关系角度,分析讨论我国"回归到最初状态"之请求权性质,探析三种消灭合同关系之法律制度在"回归最初状态"之异同。同时,在比较法的视角下,考察域外民法立法及其请求权性质。在我国物权变动模式的语境下,对比分析三者之间的异同点,回答恢复原状请求权之性质,即合同解除恢复原状的请求权性质为不当得利请求权,合同撤销或无效恢复原状的请求权性质为物权请求权。
- 周宇邹雄
- 关键词:不当得利恢复原状物权请求权债权请求权物权变动模式
- 体系解释范式下的合同法调整范围
- 2018年
- 合同法第二条对合同法的调整范围进行了规范,显然业已排除了身份合同等其他非经济交易合同。即便如此,在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对合同法第二条的调整范围是仅限债权合同,还是包括了债权合同与物权合同存在争议。通过体系解释合同法第二条,以我国通说主张的债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为依据,论述债权行为是物权行为发生的原因与依据,物权合同不属于合同法调整的范围。因此合同法调整范围仅限于债权合同,不包括物权合同。
- 李乾宝周宇
- 关键词:物权行为债权行为物权变动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