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烨
- 作品数:6 被引量:99H指数:5
- 供职机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更多>>
- 发文基金: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一般课题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度重大研究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更多>>
-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经济管理更多>>
- 论金融科技监管权的本质及展开被引量:11
- 2019年
- 我国理论界多将金融科技监管权视为一种斟酌市场因素的行政权,忽视了金融科技监管权的多元特性。我国深受德国等大陆法系行政立法的影响,强调对金融机构行为合法性的监管,但其并不适应于金融科技监管之需求。金融科技监管权缺乏合适的理论支撑,导致实务中陷入“一乱就收、一收就死”的恶性循环。英美立法认为金融科技监管权脱胎于市场自律规则,主张以“金融风险”作为监管客体,这就形成了金融科技监管权与传统行政权的本质区分,监管者与被监管者不再是“命令与服从”的管制关系。相应地,金融科技监管权是以“风险监管”为双方共同目标的特别行政权。基于此,在借鉴先进立法经验基础上,我国应当在既有监管规则框架内引入原则监管理念,形成“规则+原则”的二元风险监管机制,确保我国金融科技监管权“收放自如”,实现法律规范与市场发展之间的平衡与促进。
- 吴烨
- 关键词:金融科技监管权行政权金融风险
- 消费者保护中的服务及其损害赔偿责任被引量:13
- 2016年
- 消费者保护中的服务,是指在消费者保护中,服务者向消费者提供以特定的劳务为内容的作为或者不作为,消费者向服务者支付对价或者不支付对价的债权债务关系。其外延包括物型服务、行为型服务和叠加型服务三种类型。服务者提供服务造成消费者损害,应当根据不同的服务类型,分别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或者过错推定原则,在特别的情况下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构成服务损害赔偿责任的关键要件,是服务缺陷。客观化的物型服务损害责任中,服务缺陷是物的缺陷,即在物中存在的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主观化的服务行为的缺陷,是指服务的给付行为所具有的安全上或卫生上的不合理危险。服务损害赔偿责任的形态主要是单独责任,也存在不真正连带责任或者连带责任。其赔偿计算,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进行。
- 杨立新杜泽夏吴烨
- 关键词:归责原则损害赔偿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建议稿被引量:36
- 2015年
-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确定“编纂民法典”为依法治国的重大任务之一,立法机关已经决定重启民法典制定工作,首先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民法典是国家法律体系中地位仅次于宪法的重要法律,而民法总则又是民法典的总纲和总的规则,人格权法、物权法、合同法、婚姻家庭法、继承法以及侵权责任法都受其拘束,具有特别重要的作用。学者提出立法建议稿,是我国民事立法的传统,既具有学术价值,也能够作为立法参考的蓝本予以借鉴。本刊刊登杨立新教授牵头的民法总则立法研究课题组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建议稿》,以此为立法机关制定民法总则提供参考,也为编纂民法典的壮举助威。
- 杨立新王竹刘召成袁雪石曹艳春张莉朱巍王丽莎朱呈义陶盈李佳伦吴烨韩煦王佩玺
- 关键词:民法总则建议稿国家法律体系立法机关依法治国民法典
- 衍生品交易中风险价值的法学分析
- 2016年
- 衍生品交易的最大特点是以"风险"为标的。"风险"极具商业价值,称为"风险价值"。风险价值具有"不确定性"、"可度量性"和"经济价值性"三要件,其在金融市场中被拆分、重组后流通,以对冲各种不同头寸的风险。基于这三要件,风险价值可分为表层为时间价值、内质为衍生价值的双层结构;时间价值递减耗损直至零值,衍生价值随标的证券价格波动而联动。厘清风险价值概念与结构,有助于理解衍生品交易本质,但也对民法上的情势变更、诚实信用等原则造成一定冲击,对传统理论的内涵与外延提出了挑战。分析风险价值,可以更好地理解、尊重衍生品市场规律和交易规则,有助于规制、监管利用衍生品进行跨市场操纵等违法行为。
- 吴烨
- 关键词:衍生品交易标的
- 为同性恋者治疗的人格尊严侵权责任——兼论搜索引擎为同性恋者治疗宣传的虚假广告责任被引量:7
- 2015年
- 中国首例同性恋矫正侵权责任案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引出了为同性恋者进行治疗究竟是否属于侵权行为的问题。同性恋不属于疾病,为其进行矫正治疗,构成对同性恋者人格尊严的侵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54条规定承担侵权责任。同样,为同性恋矫正治疗作虚假广告,也构成虚假广告责任,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5条规定确定虚假广告侵权责任,与为同性恋者进行治疗的医疗机构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 杨立新吴烨
- 关键词:一般人格权人格尊严虚假广告侵权责任
- 网络交易信用欺诈行为及法律规制方法被引量:32
- 2016年
- 网络交易信用欺诈行为即"炒信"行为,是随着网络交易的发展而兴起的一种新型民事欺诈行为,既构成侵害消费者知情权的行为,也构成对网络同业销售者、服务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同时也侵害了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的合法权益,对网络交易秩序具有危害性,阻碍网络交易活动的正常发展。对此,应当适用侵权责任法的调整手段,认定网络交易信用欺诈行为为侵权行为,予以侵权责任的法律制裁,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包括同业网络销售者、服务者以及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网络交易的正常发展。
- 杨立新吴烨杜泽夏
- 关键词:网络交易消费者保护不正当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