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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德荣

作品数:6 被引量:22H指数:2
供职机构: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更多>>
相关领域:医药卫生政治法律更多>>

文献类型

  • 6篇中文期刊文章

领域

  • 3篇医药卫生
  • 3篇政治法律

主题

  • 1篇独立行使
  • 1篇行使
  • 1篇行医
  • 1篇医师
  • 1篇执业
  • 1篇执业医师
  • 1篇人权
  • 1篇社会保障
  • 1篇审判
  • 1篇审判权
  • 1篇生命
  • 1篇生育自由
  • 1篇中医
  • 1篇中医药
  • 1篇住院医疗
  • 1篇自愿
  • 1篇厘清
  • 1篇精神障碍患者
  • 1篇基本人权
  • 1篇计划生育

机构

  • 6篇中国政法大学
  • 1篇北京大学
  • 1篇湖南大学
  • 1篇兴国县人民医...

作者

  • 6篇曾德荣
  • 2篇刘鑫
  • 1篇江滔
  • 1篇孙东东
  • 1篇卢小川
  • 1篇严亮亮
  • 1篇曾咏梅
  • 1篇刘文勇
  • 1篇余丽

传媒

  • 3篇中国卫生法制
  • 2篇长春理工大学...
  • 1篇证据科学

年份

  • 1篇2015
  • 5篇2014
6 条 记 录,以下是 1-6
排序方式:
精神障碍患者非自愿住院医疗与强制医疗概念之厘清——与陈绍辉博士商榷被引量:6
2014年
将非自愿住院医疗与强制医疗概念相混淆的现象比较普遍。非自愿住院医疗与强制医疗是两个法律性质不同的概念,他们分别规定在不同的法律文件中;强制医疗包含于非自愿住院医疗之中;非自愿住院医疗与强制医疗在送治主体、实施条件、价值取向等方面存在着重大区别。廓清非自愿住院医疗与强制医疗的概念,能更客观、严谨的研究相关问题。
孙东东曾德荣
生命预嘱制度建构初探被引量:13
2014年
生命预嘱(Living Will)是人们事先也就是在健康或意识清楚时签署的,说明在不可治愈的伤病末期或临终时要或不要哪种医疗护理的指示文件。生命预嘱尊重患者的医疗自主权,强调了医护人员和患者及家属之间在医疗工作中的合作关系,是医学领域中必要的创新。事实上,由于种种原因,在中国临终放弃治疗已经相当普遍,但对临终患者是否可以预立生命预嘱,告诉医护人员他是否想要手术,插管进食或使用呼吸机来维持生命,我国法律尚无此类规定。由于缺少相关法律制度对医师的行为进行有效的保护和约束,临床实践中医师对临终患者的处理做出决策相当困难。就死亡过程而言,社会提出了明确要求,法律就应当认真对待。本文通过介绍国内外的生命预嘱立法及其实践情况,了解实践中生命预嘱在我国的存在空间,探讨我国未来生命预嘱的立法思路,为我国未来生命预嘱的主要制度的构建略尽绵薄之力。
曾德荣范以桃刘鑫
关键词:安乐死
美国替代医学管理模式对我国中医药改革的启示被引量:2
2015年
中医药是中华文化的瑰宝,然而近一百年来中医药的地位却每况愈下。中医药与西医在人才培养、医疗服务等方面界限不清,由此导致的管理混乱是其退化的重要原因。美国将西医以外的非主流医学都划入替代医学范围进行管理,取得了良好的实践效果。借鉴美国替代医学管理模式,改革我国现行中医药管理体制是改善当前中医药处境的有效对策。
曾德荣严亮亮曾咏梅
关键词:中医药
以法官独立为视角探究法院审判权的独立行使被引量:1
2014年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要"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审判权的运作必须保证审判权的独立行使,没有审判权的独立就没有公正的审判,而其中主要包括两个价值要素,一是法院的独立,二是法官中立,其中法院独立是审判权独立的初级形式,而法官中立是审判权独立的高级形式。为保障审判权的独立运作特别是法官的独立审判,有必要建立和完善法院实行垂直管理制度,法官保障制度,回避的信息对称制度,法官言论限制制度。
卢小川曾德荣
关键词:审判权法官独立
“单独”二孩政策的放开——基于法理与现实的探讨
2014年
"单独"二孩政策的启动,无疑是现阶段对我国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一个重大调整,意义重大。试图通过对"单独"二孩政策的解读,一方面从法理上得出其是我国人权保障的一大进步,给予了家庭更多的生育自由和选择的权利。另一方面则从我国现实来分析"单独"二孩政策对延缓我国老龄化进程和在社会保障制度尤其是养老方面能起到的作用。
曾德荣刘文勇余丽刘鑫
关键词:生育自由基本人权计划生育社会保障
关于非法医疗机构内执业医师是否构成非法行医罪主体的探讨
2014年
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行为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即在个体行医的场合下,医师必须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方能开展诊疗活动,否则便属于非法行医。然而,非个体行医的情形下,医师在无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行医,是否属于非法行医?对此,法律并无相关规定,本文对此类案件所涉医师是否属于刑法规定的"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进行探讨。
曾德荣江滔
关键词:非法行医
共1页<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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