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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杨勇

作品数:2 被引量:69H指数:2
供职机构: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更多>>
发文基金: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一般课题国家教育部“211”工程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更多>>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更多>>

文献类型

  • 2篇中文期刊文章

领域

  • 2篇政治法律

主题

  • 2篇司法
  • 1篇社会效果
  • 1篇司法解释
  • 1篇司法解释立法...
  • 1篇立法化
  • 1篇法解释
  • 1篇法律
  • 1篇法律效果
  • 1篇法律效果与社...

机构

  • 2篇浙江大学

作者

  • 2篇陈林林
  • 2篇许杨勇

传媒

  • 1篇求是学刊
  • 1篇浙江社会科学

年份

  • 1篇2012
  • 1篇2010
2 条 记 录,以下是 1-2
排序方式:
司法解释立法化问题三论被引量:51
2010年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存在三种立法化倾向:解释内容抽象化,形式与效力的准法律化,以及起草方法的民主化。这种立法化的司法解释虽然发挥过填补法律漏洞、指导审判实践等积极作用,但也引发了解释权限合法性和解释结果公正性的质疑,并诱致了下级法院的审判路径依赖和法律体系中的人为混乱。唯有从抽象解释转向具体的案例指导,才能克服现有司法解释的弊病,让最高人民法院复位到"解释法院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
陈林林许杨勇
关键词:司法解释立法化
论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被引量:18
2012年
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作为司法裁判的二元目标,是法律的规则性、规则的理性与限度之张力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表现。在中国司法语境中,社会主义法治是"两个效果有机统一"政策的构成性前提,也是其实践的规定性组成部分。遮蔽于道德理由的规则之治,是一种具有明显优势的社会治理模式,但也有其限度和局限,这是"两个效果有机统一"的践行性前提。相应地,落实"法律效果"就是最大化规则之治的优点与功能,以维系秩序与保障权利;关切"社会效果"则是基于规则适用结果与最优道德判断的不一致性,要求适度返回法律背后的道德理由,平衡法律适用的社会效用。法律效果在法治国家司法中处于优先地位,对社会效果的考量,须设定各种制度与方法约束。唯此才能使司法裁判做到"规范上封闭和认知上开放",真正实现"两个效果有机统一"。
陈林林许杨勇
关键词:司法法律效果社会效果
共1页<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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