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小冬
- 作品数:20 被引量:144H指数: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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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执行监督机制初探
- 2011年
- 执行中的腐败问题使得我国法院系统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政治压力和质疑。造成这种现象的根本性原因在于我国的执行机制存在机构性的弊端。不仅执行权为法院所独享,而且不会受到任何制约。因此,遏制执行腐败问题不仅需要合理地配置执行权,还要设置有效的监督机制。在法院自我监督、当事人异议监督、检察院监督和社会力量监督等诸多建议中,本文认为,应当构建一种以当事人异议为主,检察监督为辅的执行监督机制。
- 郭小冬
- 关键词:自我监督检察监督
- 我国现行送达制度问题点分析及消解
- 本文介绍了民事诉讼程序中送达方式的法律责任缺位,分析了现行送达方式在司法实务中的困惑,在阐述追求实效的送达方式改革所产生的理论问题的基础上,探讨了送达制度问题点的消解。<br>
- 郭小冬
- 关键词:民事诉讼法送达制度法律责任
- 民事诉讼侵害阻断制度释义及其必要性分析被引量:16
- 2009年
- 在诉请法院判令对方当事人履行特定行为义务的诉讼中,传统的作法是必须待到判决确定后才能对侵害行为采取措施。在此前,无论是法院还是权利人均没有权利制止侵害的继续发生。这种做法会使权利人的利益蒙受巨大的损失,也会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因此,有必要针对诉讼中发生的侵害设立阻断侵害以保全现状的制度,避免权利人遭受难以弥补的损失。我国现行有关侵害阻断的规定,大多属于应急性措施,立法界对其必要性缺乏足够的认识,理论界既有的研究成果中对该项制度的本质与特征也存在着误解。
- 郭小冬
- 关键词:诉讼保全行为保全
- 判后答疑——涉诉信访的现实解决路径及其规范被引量:1
- 2007年
- 一、涉诉信访的形成及影响"涉诉信访"是最高人民法院2004年4月在长沙召开的全国涉诉信访工作会议上首次提出的概念,是指法院已经审结的诉讼案件的当事人或其亲属,通过来信、来访的方式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或者在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的同时。
- 郭小冬
- 关键词:审判监督程序申请再审释明有罪判决
- 论私录资料的合法性——以隐私为中心
- 本文从与私录资料合法性相关的司法解释、私自录取与隐私权、侵犯他人隐私权的证据材料的证据能力等等方面探讨了私录资料的合法性问题。
- 郭小冬
- 关键词:隐私权证据法
- 文献传递
- 论以行为为标的的民事执行——以诉前停止侵犯知识产权裁定为基点被引量:2
- 2009年
- 在解释论上,诉前停止侵犯知识产权的裁定经当事人申请后由作出裁定的审判机构执行,被申请人拒不履行的,适用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但是,从立法论的角度,此种裁定应当直接交付执行机构执行,既无需当事人申请,也不宜由审判机构执行。此种裁定的执行以行为为标的,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并不能解决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对行为义务的"执行难"问题。从制度上解决此问题的关键在于对间接执行方式的承认。
- 郭小冬
- 关键词:审执分立
- 第二届紫荆民事诉讼青年沙龙实录
- 2015年
- 与会人员:段厚省教授复旦大学法学院王学棉教授华北电力大学人文学院陈杭平副教授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郭翔副教授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林剑锋副教授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许可副教授国际关系学院冯珂讲师北京化工大学李铎助理编审北京大学出版社刘哲玮讲师北京大学法学院刘君博讲师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马丁讲师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赵蕾讲师华南农业大学袁中华讲师中南民族大学法学院
- 张卫平郭小冬吴泽勇蒲一苇曹云吉
- 关键词:撤销之诉案外人申请再审判决效力适格相对性原则
- 从perfect 10v. Google案看临时禁令申请中的利益衡量——兼评我国《民事诉讼法修正案》第21条之规定被引量:12
- 2013年
- 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正案》第21条增加了诉讼中临时阻断侵害行为的规定。但是,仅仅因为一方的行为给另一方造成损害就准予保全的规定容易导致制度被滥用。立法应当充分认识到不同保全制度的特性以及它们给当事人带来的影响,在此基础上设置不同的审查机制。有关诉讼中临时阻断侵害行为的保全命令,只能在对申请人、被申请人和公共利益等各方利益进行权衡之后才能做出。
- 郭小冬
- 关键词:行为保全
- 诉讼保全的实体法视角及其展开被引量:10
- 2021年
- 行为保全制度在法律文本上与相同情形下的先予执行制度呈共存状态,在司法实践中也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其根源在于传统观念中,诉讼保全只是一种具有程序保障功能的规范。在本质上,诉讼保全是为可能被侵害的权利提供的临时性保护,但这种保护自实体法律确认权利之际就已存在,是实体权利与生俱有的权能。因此,诉讼保全的需求源自于实体权利所固有的请求权。请求权的性质决定了诉讼保全的类型,请求权的内容决定了保全请求的内容。对诉讼保全的理解应当融入实体法的因素,并以此为基础对我国的诉讼保全制度进行结构性改造。
- 郭小冬
- 关键词:诉讼保全行为保全先予执行绝对权请求权
- 判后答疑制度评析被引量:14
- 2007年
- 自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在全国法院系统大力推行判后答疑制度之后,判后答疑制度已在全国各级法院陆续试行。虽然实行判后答疑制度的主要目的在于增强司法公信力,以从源头上治理涉诉信访的产生,从而促使当事人服判息诉,并最终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但判后答疑制度的实践却使我们对该制度的实际功效产生了疑问。尽管如此,判后答疑制度在我国当今的司法环境中仍具有现实意义,也是我国现阶段为消除当事人的不满所能采取的最为现实的选择,因此,我们不能断然否定其存在的价值。
- 郭小冬
- 关键词:涉诉信访司法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