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楠
- 作品数:6 被引量:429H指数:4
- 供职机构:吉林大学法学院更多>>
- 发文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度重大研究项目更多>>
-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经济管理更多>>
- 论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中的发包方同意被引量:12
- 2014年
- 发包方同意作为限制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的法定条件,其存在的合理性备受争议。但无论是"废除说"还是"保留说"均单纯聚焦于立法的政策倾向以及该制度与现行法律体系的关系,并没有利用现有理论和制度资源实现问题的终局性解决。在"公示要件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下,发包方同意事实上发挥了权利变动的公示作用,可以将其视为土地承包经营权变动的公示方式和生效要件。依循这一解释路径,发包方同意的法定条件和程序规则设计应当符合物权变动公示方式的法定性及形式性。但发包方同意属于合同履行环节的问题,其效力仅限于控制权利变动,并不影响转让合同的效力。
- 蔡立东姜楠
- 关键词:公示要件主义土地承包经营权
- 土地发展利益的物权法调整模式被引量:4
- 2015年
- 英美法系通过建立土地发展权制度实现对土地发展利益的法律调整,其核心功能在于实现对超越不动产法定使用限度所产生的增值利益的合理分配以及对其他不动价值减损的公平补偿。尽管两大法系法律制度之间的巨大差异,土地发展权概念难以直接见融于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之内。但事实上,通过对英美法系土地发展权概念的分析,不难发现,土地发展权的功能可以加载于大陆法系物权法中所有权及用益物权的使用权能。囿于物权法定原则的限制,尽管土地发展权不能成为一项独立的物权,但是土地发展利益可以依靠物权法规则加以调整,进而形成法定的土地发展利益与约定的土地发展利益两种类型。前者通过不动产相邻关系的修正以及对《物权法》中征收补偿范围的解释得以实现;后者则完全可以纳入地役权制度范畴之中。
- 姜楠蔡立东
- 关键词:土地发展权物权法
- 承包权与经营权分置的法构造被引量:237
- 2015年
- 承包权与经营权分置,建立所有权、承包权及经营权"三权分置"的农地权利体系,是中国农地权利制度的既定政策选择。这种新型农地权利体系既能承载"平均地权"的功能负载,又能实现农地的集约高效利用,兼顾了农地的社会保障功能和财产功能,为建立财产型的农地权利制度、发挥农地的融资功能提供了制度基础。我国现行物权法关于用益物权客体范围的界定过于狭窄和僵硬,阻碍了对物的多维利用。依循多层权利客体的法理,经营权乃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人设定的、以土地承包经营权为标的的权利用益物权,其与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不同层次客体上存在的用益物权,可以同时成立而并不冲突。通过认可权利用益物权,承包权与经营权分置的制度设计完全可为用益物权体系所容纳。以设定经营权这一方式行使和实现土地承包经营权,将导致现行农地使用权流转方式类型的结构性整合以及农地融资方式、农地使用权继承的结构性变动。
- 蔡立东姜楠
- 关键词:承包权经营权农地流转
- 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刍议
- 2006年
- 我国现阶段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着企业欠缴养老保险金现象突出;养老金个人账户空账运行;养老保险基金规模小、缺口大以及管理缺乏独立性等诸多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归根结底是由养老保险模式转轨所造成的。因此,改革中消化转制成本是解决问题的关键。而将养老金管理的改革和资本市场的完善联系在一起,实现养老基金账户资本化,使养老保险基金进入资本市场,以提高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收益率,确保养老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是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必由之路。
- 李时侯锦标姜楠
- 关键词:养老保险转制成本资本市场
- 农地三权分置的法实现被引量:214
- 2017年
- 农地三权分置是中国特色现代农地制度的核心,是我国农地权利制度改革的既定选择,旨在实现农地规模化经营,破解农地融资困境,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农地三权分置政策向可运作的法律实现机制转化,应当以坚持农地集体所有权为前提,以稳定农地既有法权关系为基础,以农地权利财产化为指向。中央农地政策上的农户承包权即为现行法中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包括派生出土地经营权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据权利行使的用益物权发生逻辑,土地经营权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人行使其权利而设定的次级用益物权,承包权与经营权的法构造为"用益物权—次级用益物权"。在解释论层面,囿于物权法定原则,土地经营权原本并非物权,但其设定一经登记,即获得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并受侵权责任法保护。在立法论层面,未来我国"民法典物权编"应当将土地经营权上升为法定的用益物权,进而实现土地经营权的法定化。
- 蔡立东姜楠
- 关键词: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
- 农村集体产权交易制度建构的困境与出路被引量:4
- 2021年
- 农村集体产权交易制度建构需明确两方面内容:一是制度建构的前提及方向;二是制度的构造及具体内容。农村集体产权交易制度的建构应当以农村集体产权交易的市场化为方向,以农村集体产权界定及其归属的清晰化为前提。农村集体产权交易制度应当由交易对象规则、交易主体规则以及交易程序规则构成。为了确保农村集体产权交易制度的有效运行,有必要建立和完善与其配套的农村集体产权交易服务制度、交易监管制度以及交易纠纷解决制度。
- 姜楠
- 关键词:农村集体产权产权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