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兴宇
- 作品数:6 被引量:61H指数:3
- 供职机构:西南政法大学更多>>
-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更多>>
- 环境利益在民法分则中的规范展开与限度被引量:18
- 2018年
- 基于公民环境利益保护需求,建议革新民法权利类型,设立典型环境私权,并确定其侵权责任构成与承担方式。环境利益在民法中的规范展开,须遵循民法基本逻辑与方法,故仍应以人身财产权益为民法保护限度;环境公益损害请求权基础,应在公法规范中寻求。环境利益的实现,不能仅依托于民事立法,须公私立法协同共治,才能充分保障环境私益与环境公益,实现人与自然的正义和合。
- 徐以祥李兴宇
- 关键词:环境利益
-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的性质辨识与制度塑造被引量:32
- 2019年
-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制度以平等、协商为理念,通过政府实体与责任方的交往对话,促进损害评估量化及修复方案的达成。目前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制度在政府索赔依据、赔偿磋商性质、赔偿磋商程序规则等方面均无明确的规范指引。建议以环境权(环境利益)理论作为政府索赔依据和理论基础,以避免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理论带来的诸多漏洞和矛盾;在'制度目的—性质界定'的逻辑思路下,损害赔偿磋商行为界定为民事行为更为妥当;同时应对合作评估、权利处分、赔偿协议司法确认与执行监督等规则进行完善,以此确保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成果的有效转化。
- 李兴宇
- 关键词:民事行为司法确认
- 论农村土地经营权的权利塑造——以《农村土地承包法》的修改为中心被引量:1
- 2019年
- 土地经营权是农地"三权分置"下派生的新型权利,与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同,亦非土地承包经营权中的经营权能。土地经营权的产生分为两种情形:其一,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三权分置";其二,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互换流转不产生土地经营权,唯有出租(转包)、入股等流转方式才产生土地经营权。土地经营权为租赁权的上位概念,是一种特殊的土地使用权。《农村土地承包法》中的土地经营权是一种债权性质的权利,可以在土地经营权上设定抵押权,而非质权。其第47条中的"融资担保"可以明确为"抵押"。经营权人违反法律法规关于农地保护的规定,破坏土地,应承担私法和公法上的相应责任。
- 李兴宇
- 关键词: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经营权
- 论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的“赔偿损失”
- “赔偿损失”是损害赔偿之重要概念,但透过对传统大陆法系民法理论与我国现有法律规范的解读,可以发现,我国“赔偿损失”概念与内涵与大陆法系传统理论存在明显差异,“赔偿损失”具体为何,不甚明了。进而,“赔偿损失”是否可适用于环...
- 李兴宇
- 关键词: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环境损害赔偿损失恢复原状
- 文献传递
- 经济立法的生态化被引量:2
- 2014年
- 在某种程度上,经济法会矫正建构在主体性哲学上的私法制度之不足,以调整各经济参与者、公共利益、生态之关系,故而经济法的发展表现出对生态哲学的内在需求与渴望。经济立法的生态化并不是简单地增加生态保护的条文和制度,更重要的是在经济立法的法哲学基础、理论基础、指导原则和具体制度设计中注入生态理念。生态理念的系统性、整体性、未来性等特点要求经济法立足整体、系统整合、纵横协调、面向未来。
- 徐以祥李兴宇
- 关键词:经济立法生态化
- 主体区分视角下的土壤污染整治责任承担规则被引量:8
- 2019年
- 在土壤污染整治责任承担问题上,应区分不同主体、主体不同情形,采溯及既往规则课以污染行为人整治责任以增进公共利益;概括继受人责任须排除对"抽象整治责任"的继受,以符合法之明确性;事实管领人责任范围应以危害的有效防止为限,避免责任过苛。主体破产情形,环境强制令一般不构成环境债权,并应根据环境债权的不同类型确定相适应的清偿规则;第三方治理情形,应适当拓展委托合同的效力边界,允许污染治理责任的转移。
- 李兴宇
- 关键词:土壤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