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伟平
- 作品数:8 被引量:80H指数:4
- 供职机构: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更多>>
-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文化科学更多>>
- 网络名誉权与网络言论自由的冲突与制衡——再论“微博第一案”被引量:11
- 2016年
- 互联网社会中利益多元化的群体对于名誉权和言论自由的理解和需求是不同的。网络中发表的言论时常伴随着对他人名誉权的侵犯,网络言论包括在互联网中陈述事实与发表观点。为减少网络言论对他人名誉权可能造成的侵害,网络言论自由应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司法实践在规制此种冲突时,应该遵循利益平衡的原则,在民法没有对言论自由做出规定的当下,应按照宪法关于保护言论自由的精神,平衡网络言论自由和网络名誉权的关系。在具体个案认定时,应区分"事实陈述"与"意见表达",给予网络言论不同的自由程度;此外,对于网络名誉侵权主体和网络名誉被侵权人,应根据两种主体的身份特征、身份属性对自然人和法人、公众人物与普通大众、专业者和非专业者区别对待。
- 李伟平
- 关键词:网络名誉权网络言论自由
- 论结婚登记瑕疵的救济路径——以《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1条的再检讨为中心被引量:4
- 2016年
-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1条仅明确了瑕疵登记婚姻不属于无效婚姻的范畴,但就瑕疵登记婚姻应通过什么途径解决以及如何处理这种瑕疵的效力并没有给出解决之道。处理结婚登记瑕疵应遵循实质正义观的理念,尊重婚姻不同于一般民事法律行为的"事实在先"的特点,并准确把握结婚登记程序应有的制度定位,实体上以及程序性的婚姻登记瑕疵都应取道民事诉讼的方式加以解决。现行法中由民政机关与法院共同主管可撤销的胁迫婚姻的规定应改为由法院单独主管。对于程序上的瑕疵,《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1条的规定通过行政法上的复议程序或诉讼程序加以解决的方式不妥,应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由法院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进行补正,以维护婚姻关系的稳定。
- 李伟平
- 关键词:《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婚姻纠纷救济
- 机票“超售”中的经营者义务与消费者权益保护被引量:1
- 2016年
- 机票"超售"自引入我国航空业以来,相应配套制度的不到位致使很多问题没有得到应有的规范。航空客运合同应被认为属消费者合同的一种,优先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来处理争议纠纷。针对《旅客、行李运输总条件》等格式条款,航空公司未对旅客履行提示、说明义务的,不能订入航空客运合同;由于航空客运合同面向对象广泛且数量庞大,不能如一般消费者合同那样一一提示与告知,但应以广播、张贴、牌示、放映字幕、特殊字体等显著方式公告格式条款并能为旅客所知晓的,可以认为航空公司尽到了提示义务。在"超售"事实的告知义务方面,亦应采与格式条款类似的告知方式履行告知义务,否则应承担相应的缔约过失责任。旅客在办理登机手续时才得知机票超售的事实,乃航空公司告知义务履行方式不当,不应认定为对旅客实施了欺诈行为,不应有惩罚性赔偿之适用。此外,因超售拒载的延误赔偿应有相对确定的赔偿标准,可借鉴美国的作法,以实际损失为主、以延误时间为次要标准确立迟延履行的赔偿金额。
- 李伟平
- 关键词:机票超售经营者义务旅客
- 债务人低价转让资产逃避债务的法律适用——以最高人民法院第33号指导案例为分析视角
- 2016年
- <正>一、问题的提出'正是存疑案件引发了理论与实践的兴趣。'~①'福建金石制油有限公司等与嘉吉国际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②(以下简称'金石公司案')即属其例。此案引发了理论界和实务界的极大争论。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亦认为该案对类似问题的解决有典型的指导价值,遂将其放在第八批指导案例中(本案为第33号指导案例)向全社会进行公布。但并非入选指导案例的案件均不存在争议、是绝对正确的,'法学的进步与成长系对传统见解的反省,包括重新诠释或修正检讨'~③。笔者认为。
- 李伟平
- 因第三人原因造成的违约与责任承担——兼论《合同法》第121条的理论解构被引量:8
- 2017年
- 《合同法》第121条严格恪守债的相对性,规定在因第三人原因导致债务人违约的情况下,债务人应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仅在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后,债务人才可以向第三人追偿。据此,除不可抗力这一狭窄的免责事由外,债务人近似承担的是一种"不可思议的超级债务"。过错责任、客观责任两大立法例下的履行障碍或者违约风险的分配结果极为相似且都为债务人的责任承担设置了合适的边界。基于现实的需要与理性的要求,解释上应认为第121条没有完全排除债权人向第三人求偿之可能,在第三人的原因是引起债务人违约的直接原因且第三人主观上存有故意、债务人主观上无过错时,应允许债务人根据具体情形选择适用不可抗力、情势变更、风险负担、合同解除四种方式来免除其责任承担。
- 李永军李伟平
- 关键词:违约责任第三人侵害债权
- 格式条款立法的反思与重构——以《合同法》第39、40条为中心被引量:12
- 2016年
- 《合同法》中有关格式条款之规定存在显著不足,集中表现为格式条款订立规则和效力规则本身的制度缺漏以及二者的规范冲突。《合同法解释(二)》的出台,不但没能协调矛盾、化解冲突,在一定程度上甚至加剧了矛盾和冲突。种种偏差与缺漏,皆源于立法导向上的偏误。为了维护合同自由与合同正义,必须立足意思合致原则,以格式条款规制为重心,借鉴域外立法经验,重构格式条款制度。
- 李伟平
- 关键词:格式条款规制
- 论国有资产转让合同效力的认定--以“许少雄诉海洋渔业总公司上诉案”为对象被引量:2
- 2016年
- 许少雄案一审法院以《合同法》第4 5条、第4 4条"附生效条件的合同"生效条件不成就和合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手续未办理为判决依据,认定合同不生效,存在适用法律不准确、重复论证的问题;二审亦存在对强制性规定定性不明、《合同法》第44条功能定位不明确的缺陷。本案《房产转让合同》未经国资委审批、未经评估机构评估、未在法定交易场所交易均不是影响合同效力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本案通过附生效条件的合同之条件不成就来认定合同无效是解决本案问题的一个方向和思路。但如果法院能够站在物权行为分离理论的高度认定Ⅸ房产转让合同》有效,将同级国资委审批定性为不是针对该转让合同而是针对履行房屋所有权变动这一合同履行行为的审批,未经审批或申请不被批准,国有资产所有权不发生变动,据此实现国有资产的静态安全保护,则应更值得提倡。
- 李伟平
- 关键词:国有资产转让合同物权行为合同效力强制性规定
- 论不法原因给付的制度构造被引量:42
- 2016年
- 不法原因给付是指当事人基于违反强行性法规或公序良俗的原因所为的给付。我国《民法通则》第58条、第61条以及我国《合同法》第52条、第58条、第59条确立的"返还+追缴"处理模式存在明显的理论体系上的漏洞以及实际操作上的难题,且现行法对于不法原因给付存在调整范围不完整问题。未来我国民法典应重构不法原因给付制度,确立主观原因理论在不法原因给付问题的基础地位,将行为人的动机与目的纳入考量范围;以此为基础,将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与公序良俗涵盖下的"强反社会性"的不法原因给付认定为无效,并确立不得返还为原则、可返还为例外的处理模式;将违反管理性强制性规定以及公序良俗内涵之外的一般道德的不法原因给付借助自然之债处理。对违反公序良俗的给付行为的认定,应坚持审慎的态度,结合原因理论,从当事人的动机、目的等判断当事人的不法程度,进而对是否必须否定其效力做出判断,以期在实现私人自治的基础上兼顾公共利益的保护。
- 李永军李伟平
- 关键词:不法原因给付公序良俗法律行为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