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玉双
- 作品数:47 被引量:468H指数:10
- 供职机构: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更多>>
- 发文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金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更多>>
-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文化科学自动化与计算机技术哲学宗教更多>>
- 孝道与法治的司法调和被引量:7
- 2019年
- 孝道是中国传统法律实践中的一项核心价值,但在现代社会实践中却面临着与法治追求相协调的制度难题,这主要体现在孝道成为公共道德的家族性社会基础式微,孝道在传统法律实践中的社会和政治功能被现代国家和公共秩序所替代。但从司法视角切入孝道价值在司法实践中的争议点和裁判困境,可以呈现孝道在现代时空下的公共道德面向。孝道纠纷内含着价值判断和法律责任认定的难题,孝道会引发价值冲突,也能为特定权利主张提供支持。对孝道的价值内涵和法律推理意义进行辨析,能够回应上述难题。消除孝道与现代法治之张力,需要克服结构性、社会性和价值难题。去家族化的家庭之德性功能的复兴、孝道在社会交往和养老保障中的补强意义以及孝道与法治的内在调和,经由司法这一建构性公共理性平台的塑造,可以促成孝道在现代法治语境下的价值再造。
- 郑玉双
- 关键词:孝道法治法律推理
- 犯罪的本质与刑罚的证成:基于共同善的重构被引量:10
- 2016年
- 刑法实践以犯罪为核心而展开,犯罪是引发共同体的道德评价并受国家刑罚回应的行为,因此需要对犯罪的价值本质和为什么国家要以刑罚加以回应的证成难题作出解释。从自然法的视角看,法律的道德基础在于共同善。法律通过设置一个制度性框架让社会成员可以追求和实现共同善,而刑法是以强制方式保护社会成员的共同善实践机制的特殊规范。刑法通过将某些行为规定为犯罪,反映了这些行为对共同善的不尊重。共同善的本质决定了国家将犯罪者驱离共同善之外是内在回应性的,这支持了刑罚报应主义的合理性,也能回应报应主义所面对的诸多传统挑战。
- 郑玉双
- 关键词:自然法共同善犯罪刑罚报应主义
- 法律道德主义的立场与辩护被引量:15
- 2013年
- 2010年南京换偶案所触及的深层争议是法律道德主义能否成为一种可被辩护的政治道德原则。本文梳理了关于法律道德主义的代表性理论以及来自中立自由主义理论的批判,并为一种政治至善主义理论所支持的弱意义上的法律道德主义辩护。弱意义的法律道德主义对共同体的良善环境和基本善进行保护,同时也承诺保护多元社会环境之下的个人自主。在对四川遗赠案和南京换偶案的分析中,法官的道德推理应该站在弱道德主义的立场上进行权衡。
- 郑玉双
- 关键词:不道德行为政治中立
- 经由法治的文化治理创新机制:原则与框架被引量:1
- 2019年
- 法治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驱动力,文化治理是国家治理的有机组成部分,因此,文化治理也应纳入法治建设的政治进程之中。文化实践是共同体成员追求共同善的过程中所形成的共享性社会理解,文化与共同善之间存在映射关系。基于文化实践的结构,文化治理具有政治性、社会性和价值性三重属性。法治作为文化治理的创新驱动机制,通过至善论框架对文化治理的权力实践进行目标限定,通过文化权利原则、温和的法律家长主义原则和冒犯原则对文化治理进行价值约束。只有通过完善文化立法,把法治原则通过规则之治贯彻到文化治理实践中,才能实现文化善治和创新。简言之,文化创新是经由法治的创新。
- 郑玉双
- 关键词:文化治理共同善至善论文化权利文化创新
- 自由选择、实践理性和法治的适切性
- 2019年
- 一、法治有时,人们会对法治提出各种主张,这些主张对法治进行了过分的渲染。例如,30年前,在当代对法治的概念做出了最佳解释的理论家,朗·富勒[1]似乎断言,暴君统治者(ruler’s)不能在追求他们有害的目的的同时,又能严格遵守法治的要求。富勒主张,或者说他的批评者认为他主张,法治依赖的是一种程序上的保障,而不是对实质不正义的否认。[2]富勒的批评者则回应,邪恶的统治者有时纯粹出于自私的动机,也会去避免官方的违法行为,以及约束自己按照法定程序行事。他们争辩说,严格遵守由这些规则构成的法律程序并不能够保证他们颁布和执行的法律不具有实质性的不公正。
- 罗伯特·乔治钟云鹏郑玉双
- 关键词:富勒适切性法治违法行为法定程序
- 政治至善主义与自治的价值
- 2014年
- 一、导论伯林在他著名的'两种自由的概念'一文中提出了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的界分。严格来说,这并非相互对立的两个概念,而毋宁是理解自由的两种角度。消极自由指的是人们拥有不受干预和强制的领域,在这个领域中,人们因行动不受阻碍而享有自由。~①而积极自由则体现为作为个体的我成为那个真实的、能动的'我'的那种力量。~②在伯林看来,积极自由的观念会产生一种危险。
- 郑玉双
- 关键词:消极界分主义
- 婚姻与共同善的法哲学分析——兼论同性婚姻合法化困境被引量:4
- 2013年
- 婚姻是一种有着深层结构的全备性道德实践,这种实践决定了婚姻的社会制度和法律制度应当追求特定的道德目标。婚姻的不同概念观体现了对不同道德目标的追求。夫妻观主张夫与妻之间的排他性结合体现了婚姻这种实践的最佳道德意义,也与共同体的整体利益相符,而改良观主张无论同性婚姻还是异性婚姻,都体现了对个体自主价值的尊重和保护。自然法理论提出了一种更有说服力的伦理学理论,将婚姻作为一种共同善,展现了夫妻观婚姻的最佳道德意义及其与共同体之间的实质关联。为了维护婚姻对于个人的伦理整全性和社会之根本价值,国家应以法律形式确定一夫一妻制的唯一正当地位。
- 郑玉双
- 关键词:婚姻共同善
- 合法性与法治:教义性视角下的考察被引量:1
- 2014年
- 对法治理想的恰当解释要区分政治性的法治观与教义性的法治观。教义性的法治观把法律视为一种自主性的规范实践,而非政治行动的工具,因此恰当的法治理论要呈现完整的合法性主张。合法性的概念分析要区分判准意义和教义性意义,哈特、富勒等理论家所发展的法治观关注了合法性的判准意义,但忽视了法律与价值世界的更深关联。德沃金对解释性概念的运用,使得法律在实践中的功能同时呈现出合法性的判准意义和教义性意义。法治观念在法律体系的运行同政治道德原则之间建立了实质关联,更具有理论吸引力。
- 郑玉双
- 关键词:法治合法性
- 基因科技伦理的法理划界:以人权为中心展开被引量:6
- 2023年
- 基因科技的治理和法律规制应当以科技伦理作为价值支撑和约束,然而基因科技伦理的基点存在框架不清和内涵模糊等问题。既有研究围绕人的尊严、技术风险、平等和社会正义等视角展开争论,但作为人类实践之核心的人权价值却未受到足够重视。生命科技对人的自然属性、道德地位和能动性等概念的建构产生冲击,借助于以规范能动性为内涵的人权观念可以重构生命科技的价值评估体系,并展现规范能动性与基因科技之间的规范关联。确立人权价值在基因科技的伦理讨论中的价值中枢地位,可以为生命科技的法律规制划定清晰的伦理轮廓和法理边界。
- 郑玉双
- 关键词:基因科技人权
- 人类基因编辑的行政监管被引量:4
- 2020年
- 人类基因编辑技术属于生命科技的一个分支领域,基于CRISPR/Cas9的基因编辑技术的迅速发展在为人类遗传疾病的预防与治疗带来希望的同时,也引发了一系列关于其安全及伦理风险的争论。在基因编辑技术的法律规制方面,行政监管部门应当对人类基因编辑在区分不同研究阶段、类型及目的的基础上进行梯度管理,从而既能形成对人类基因编辑的有利监管,又能避免对人类基因编辑技术的发展形成制度阻碍。鉴于我国目前人类基因编辑领域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之间缺乏统一的立法指导思想,内容的衔接性及配合性较差,行政监管部门具体监管职责的边界存在模糊之处,我国未来应整合现有的规范内容并上升到法律位阶进行专门立法,对人类基因编辑进行全面、系统的规制。
- 郑玉双刘默
- 关键词:伦理法律规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