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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赞
作品数:
27
被引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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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职机构: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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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领域:
政治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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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作者
于新民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
郭玉伟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肖晓峰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
李卫东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安仲伟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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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20篇
王赞
4篇
于新民
1篇
安仲伟
1篇
李卫东
1篇
肖晓峰
1篇
郭玉伟
传媒
15篇
天津检察
3篇
人民检察
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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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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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份
1篇
2020
2篇
2019
1篇
2015
3篇
2012
4篇
2011
3篇
2010
5篇
2009
1篇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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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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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对刑事责任年龄人实施绑架行为的定性分析
2009年
一、将绑架罪排除于八种罪名限制之外的合理性。在目前少年暴力犯罪加重的情况下,有人主张应当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扩大14至16周岁未成年人应负刑事责任的范围,而将绑架罪加入其中。笔者认为这一观点并不符合绑架罪的特点和设置“八种罪名”限制的初衷。刑事责任年龄是刑事责任能力的一个重要指标,是对行为人认知能力的一种衡量标准。,《刑法》将八种罪名的刑事责任年龄降低至14周岁,是对该八种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及其可认知程度综合考量的结果,符合主客观相统一的刑事法律原则。
王赞
关键词:
相对刑事责任年龄
绑架行为
刑事责任能力
主客观相统一
暴力犯罪
绑架罪
民行检察案件评查与多元化监督模式的协调
2012年
评价标准的一致性是案件评查制度的逻辑基础。但是具体到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中,强劲的社会需求将越来越多的民行申诉案件纳入工作范畴,并且内含于法律监督的一些理念发生转变引起民行检察制度功能的扩张,由此形成以抗诉为核心的多元化监督模式。民行检察工作所具有的开放性特质决定了难以对适用不同监督程序的民行检察案件归纳出一致的评价标准。因此,笔者认为,应当对于适用不同程序模式的民行检察案件设定不同的案件评查重点,由此实现案件评查制度与民行检察多元化监督模式的协调。
王赞
关键词:
民行检察工作
申诉案件
民事行政检察工作
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模式解读及发展分析
2010年
在现有民事行政抗诉制度框架内,上抗模式引发了司法资源与抗诉权力资源配置的冲突,导致各级检察机关民行办案工作呈现出发展不平衡的“倒三角”形态,反映了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模式的一些制度困惑,制约了民事行政检察进一步发展。改造上抗模式并通过构建多元化的监督模式激活基层检察机关的办案优势,减轻上级检察机关的工作负担,是解决民行工作“倒三角”问题的有益思考,也代表了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模式的发展方向。
王赞
关键词:
民事行政检察监督
抗诉
个人网络信息保护纳入检察公益诉讼范围研究
被引量:1
2020年
检察公益诉讼在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法律实践中有效回应了强劲的社会需求,进而引发了拓展检察公益诉讼范围的思考。个人网络信息保护问题彰显出显著的公益性,并且既有的规制方式不同程度地发生失效。对此,检察机关以公益诉讼为制度载体参与对个人网络信息保护有充分的法律依据、充足的实践基础和明显的制度优势,能够重构网给环境中个人信息权利人与使用者之间的利益平衡,实现对个人网络信息的源头保护。
王赞
安仲伟
冯汝天
关键词:
公益诉讼
民事行政检察:公权与私权关系如何协调——第三届直辖市民事行政检察理论研讨会述要
2011年
2011年9月21日,第三届直辖市民事行政检察理论研讨会在天津市滨海新区举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姜建初出席开幕式并讲话,天津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于世平出席。姜建初副检察长指出,这次研讨会要深入研究和探讨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把有价值的理论成果落实到检察工作实践当中,不断提升民行检察工作水平。希望四个直辖市的民行检察工作能够把握深层次的法律问题,通过办案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在全国检察机关起到带头作用。
倪爱静
于新民
王赞
关键词:
民事行政检察
检察理论
直辖市
最高人民检察院
民行检察工作
私权
公益诉讼中检察机关行使调查权的现状及完善思路
2019年
在公益诉讼实践中,检察机关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条件,就违法行为、公益受损害的结果、行政机关履职情况等事项进行调查,以收集证据、查明案情。调查取证工作是支持检察机关推进公益诉讼实践的手段保障,因此调查权的完善对实现公益诉讼制度价值具有重要意义。
王赞
关键词:
公益诉讼
检察机关
调查权
调查取证工作
诉讼实践
深化民行检察理论研究完善民行检察制度构建
2011年
2011年2月28日.中国法学会检察学研究会民行检察专业委员会成立大会暨首届民行检察论坛在天津滨海新区举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姜建初出席会议并对民行检察专业委员会工作提出三点要求,一是要深化基础理论研究.构建民事行政检察理论体系:二是要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
于新民
王赞
关键词:
民行检察
检察理论
最高人民检察院
浅析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法理依据
2011年
执行权作为审判机关的权能之一,是法律实施的一种具体方式,应当受到切实、有效的检察监督,故民事执行监督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权的题中之义。民事执行活动作为一种具有独立程序价值的制度设计,具有其独特的内在规律,并导致了民事执行活动在实践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因此也是分析将民事执行活动纳入检察监督的基本理论依据。
王赞
关键词:
民事执行
检察监督
法理依据
法律监督权
审判机关
法律实施
论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限制
2012年
强劲的社会需求使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成为对传统民事诉讼模式的必要补充。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作为保护公共利益的路径之一,应当遵循必要的适用条件,以形成与行政执法权和传统私益诉讼等其他公共利益救济路径的衔接和配合。检察机关作为程序意义上的当事人,应当厘清作为诉讼参与者和法律监督者的权能界限,保障民事公益诉讼中程序公正的基本价值。
王赞
关键词:
检察机关
民事公益诉讼
当事人
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限制
2015年
公益诉讼是以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为基本价值的诉讼形式。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拥有充分的法律手段和权威的主体地位,检察权天然地体现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要求,因此,由检察机关直接提起公益诉讼的思路已经得到理论界的普遍认可,并且在检察工作中得到日益广泛的实践。笔者认为,检察机关具有参与民事公益诉讼的实践意义和制度空间,但其在公共利益救济体系中并不具有唯一性和优先性,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应当受到必要的限制。
王赞
关键词:
民事公益诉讼
检察机关
社会公共利益
法律监督机关
诉讼形式
法律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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