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玉良
- 作品数:6 被引量:8H指数:1
- 供职机构: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检察院更多>>
-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文化科学哲学宗教社会学更多>>
- 传承检察精神 共铸事业辉煌——三十年检察职业的回忆
- 2008年
- 时光荏苒,一晃从部队复员到检察院工作已有三十年了。在这三十年的时间里,我从法警、书记员、助理检察员、检察员、副检察长,到担任基层检察院检察长,成为了一名基层院的领导干部。这一路走来,无不感触到了检察机关在恢复重建以后的成长、进步和不断发展的历程。
- 王玉良
- 关键词:检察院工作传承回忆副检察长
- 以人才建设奠定基层院建设的基础
- 2009年
- 近年来、我们河北区检察院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努力打造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检察队伍,为检察事业良性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实践中,我们“以提高干警综合能力为基础,以特色培训为载体,以培养优秀拔尖人才为核心”,通过有针对性的学习培训与实践锻炼,着力开发、造就高素质人才群体,并以他们的示范作用为引领,带动了全院队伍整体素质的进一步提高。
- 王玉良
- 关键词:队伍整体素质实践锻炼科学发展观检察队伍检察事业
- 锁定目标迎挑战 筑牢基础争一流
- 2010年
- 本期检察大讲堂的主讲是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检察院王玉良检察长。河北区人民检察院地处天津市发祥地——三岔河口,位于市区轴心地带,所处地域是天津近代工业的摇篮,文化积淀深厚。河北区院始建于1955年10月9日,始称天津市第三区人民检察院。1956年1月1日,改称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检察院。1978年12月16日,恢复建院。历经三十余年的发展,期间经过几代检察干警风雨兼行和不懈努力,忠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为维护区域经济建设和社会和谐稳定,做出了积极的贡献。2004年5月20日,迁址到新建业务侦查技术楼办公。楼内现代化设施较齐备。全院现共有干警131人。其中,研究生8人,大学本科生92人。院领导班子成员平均年龄44岁。先后有20名干警被高检院、市检院授予专业型、专家型和复合型人才。涌现出了全国"模范检察官"、"全国未成年思想道德建设先进工作者"、"全国‘巾帼建功’标兵"、2009年度"中国正义人物"特别奖、"全国十佳公诉人"、"全国侦查监督工作十佳检察官"、"全国检察机关优秀司法警察"、"天津市检察系统十大女杰"、"天津市劳动模范"、"天津市‘三八’红旗手"、"天津杰出青年卫士"等先进模范,受到了各级领导和社会各界的广泛好评。王玉良检察长,天津市人,1977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79年2月从部队复员后从事检察工作。历任法警、助检员、检察员、经济科副科长、控申科科长、副检察长、反贪局长。2005年12月任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2006年1月任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曾荣立二等功、三等功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先进个人各一次;荣获天津市"首届十佳检察官"和天津市政法系统"廉洁执法勤政为民"优秀干警称号。海河水养育了优秀的儿子,检察院锻造了杰出的人才。王玉良检察长在基层检察长班上的讲课�
- 王玉良
- 关键词:人民检察院文化积淀检察长发祥地
- 狠抓队伍建设,提升监督能力
- 2006年
- 前不久,党中央作出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决定》,这是一部推进我国人民司法事业发展的纲领性文件。为检察事业的发展指明了方向,具有里程碑式的重要意义。在这难得的历史机遇期,又欣逢第十二次全国检察工作会议召开。会上,贾春旺检察长对各项检察工作的重大成果进行了系统回顾和科学总结,提出了完善和发展检察事业的八条经验.也就是要坚持“八个必须”。这“八个必须”更加明确了检察工作开展的指导思想,突出了新时期检察工作主题,确立了检察机关的宪法地位,肯定了法律监督的职能作用,指明了依法维护和服务的方向,加快了自身发展和改革的步伐,是今后一个时期推动检察工作快速发展的根本动力,对战略机遇期的检察实践工作具有极大的现实指导意义。
- 王玉良
- 关键词:检察院工作战略机遇期检察工作检察事业纲领性文件工作主题
- 培养基层检察人才的几点思考
- 2007年
- 基层检察院作为检察机关的基本单位,担负着80%以上的检察业务,其执法能力的强弱,法律监督水平的高低,直接代表并影响着检察机关的整体形象,影响着社会的公平正义的维护。因此,加强基层院建设,特别是加强基层检察院的人才建设,对于检察机关的持续健康发展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2004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了《2004—2008年全国检察人才队伍建设规划》,把检察人才队伍建设纳入制度化轨道。作为基层检察院如何结合实际,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是我们必须面对并要切实加以解决的重要课题。
- 王玉良
- 关键词:检察机关人才队伍建设基层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基本单位
- 刑事追赃问题研究被引量:8
- 2010年
- 在我国刑事法律中,"赃"是一个语义丰富的综合体,包括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财物、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三个有机组成部分。追赃是刑事诉讼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性质属于刑事附随性行为。当前由于追赃法律制度体系不够健全,部分执法司法机关对其重要性欠缺认识,随意性较大,侵害了合法财产权利人的权益,引起了社会公众的关注。我国应当按照刑事诉讼规律和原则科学、严格地规范追赃行为,在刑事诉讼法中建立与对人身的强制措施相应的对物的强制措施体系以及善意取得阻却制度、追赃不当的救济制度,规范发还程序,注意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利,从而使追赃活动进一步发挥应有的价值功能。
-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检察院课题组朱静于新民白春安王玉良崔庚伟孟卫有房红伟
- 关键词:追赃善意取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