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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鹏

作品数:8 被引量:19H指数:2
供职机构: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更多>>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社会学经济管理更多>>

文献类型

  • 6篇中文期刊文章

领域

  • 6篇政治法律
  • 1篇经济管理
  • 1篇社会学

主题

  • 2篇社区矫正
  • 1篇盗窃
  • 1篇社区矫正研究
  • 1篇审理
  • 1篇审理情况
  • 1篇使用盗窃
  • 1篇农村
  • 1篇农村集体土地
  • 1篇亲亲相隐
  • 1篇亲属
  • 1篇人犯
  • 1篇未成年
  • 1篇未成年人
  • 1篇未成年人犯罪
  • 1篇买卖合同
  • 1篇买卖纠纷
  • 1篇纠纷
  • 1篇婚姻
  • 1篇婚姻家庭
  • 1篇婚姻家庭案件

机构

  • 6篇泰安市中级人...
  • 5篇山东农业大学

作者

  • 6篇闫鹏
  • 5篇王伟

传媒

  • 2篇行政与法
  • 1篇湖北社会科学
  • 1篇法制与经济
  • 1篇社科纵横
  • 1篇岱宗学刊(泰...

年份

  • 1篇2014
  • 1篇2013
  • 1篇2012
  • 1篇2011
  • 2篇2008
8 条 记 录,以下是 1-6
排序方式:
论和谐社会下社区矫正之完善
2012年
和谐社会是我国现代化建设的目标之一。社区矫正作为与监禁刑相对应的行刑执行方式得到了世界的普遍认可,它反映了社会文明的进步与发展。社区矫正对于构建和谐社会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随着我国构建和谐社会的不断推进,社区矫正作为预防和减少犯罪的重要举措,已经引起我国政府的高度关注并且在23个省市区试点。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建立和推行应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立足我国的国情,更新刑罚理念,改革和完善社区矫正的立法,将执行权统一划归司法行政机关,实现社区矫正的方式和手段的多样性,加强对社区矫正的投入支持和经费制度保障,适当扩大对未成年人适用社区矫正的比例等措施,以推动我国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促进和谐社会的构建。
王伟闫鹏
关键词:和谐社会社区矫正
婚姻家庭案件审理情况难点分析及对策研判
2013年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不断深入,传统家庭的功能结构、生活方式、价值取向都发生了深刻变化。一方面,民主、平等、和谐的婚姻关系是传统家庭观念的主流,另一方面,家庭矛盾增多、离婚率上升、年轻化日趋明显,已成为一个不可忽视的社会问题。作为最基本的社会单位,婚姻家庭关系的不稳定,也对构建和谐社会产生不和谐影响。文章将以笔者从当地案件审理实际出发,深入分析新形势下婚姻家庭案件审理中存在的特点和问题,以期探寻化解家庭矛盾和构建和谐婚姻的对策和途径。
王伟闫鹏
关键词:婚姻家庭
未成年人犯罪的社区矫正研究被引量:11
2011年
目前,未成年人犯罪率高、性质严重、犯罪更加低龄化的趋势,使得未成年人犯罪的形势日趋严峻。因此,如何针对未成年人心理、生理及思维习惯等特点预防和惩治青少年犯罪,已成为各国研究的重要课题。本文就未成年人犯罪社区矫正立法的六个主要问题进行了探讨,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具体主张:制定《社区矫正法》,并设立《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专章;专门的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管理机构和人员配置;正规的社区矫正机构建设;扩大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适用率和适用范围;设立符合未成年人心身特点的社区矫正项目;制定有针对性的矫正计划和实施方案。
王伟闫鹏
关键词:未成年人犯罪社区矫正
关于城市化进程中集体土地上房屋买卖纠纷法律适用问题的分析被引量:1
2014年
与城镇房屋交易相比,集体土地上房屋流转整体活跃程度低,历来不是人们关注的重点。但农户之间买卖、互换房屋或以房抵债等流转情况由来已久,只是交易行为往往发生于本村成员间,纷争较少,因此鲜有关注。近年来,由于城市化进程的逐渐加快,集体土地上房屋价值水涨船高,以往内部成员间被亲缘、地缘关系掩盖的利益平衡被拆迁补偿等客观因素所打破,矛盾纠纷凸显,成为目前房地产案件中群体性最强、矛盾也较为突出的一类纠纷。集体土地上房屋流转是否存在各种限制,审理中如何平衡各种利益,成为了当前审判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王伟闫鹏
关键词:农村集体土地房屋纠纷房屋买卖合同
从“亲亲相隐”探析我国亲属免证制度的构建被引量:2
2008年
我国现行法律完全否定了亲亲相隐制度,这与现代法治精神是相悖的,也不利于保护人权及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其在司法实践中的危害日益呈现。以"亲亲相隐"为道德蓝本,构建亲属免证制度,既是对现存社会秩序的尊重,也是对作为社会基本细胞的家庭关系和亲属关系的尊重,避免刑法对个别轻微行为的机械干预而导致社会现实秩序的破坏,在建设"和谐社会"的大环境下,无疑具有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
王伟闫鹏
关键词:亲亲相隐
论使用盗窃被引量:1
2008年
"使用盗窃"曾经一度作为是否构成盗窃罪的争论焦点,在学术界众说纷纭,有的学者甚至认为应当单独设立一个"使用盗窃罪",笔者在深入分析使用盗窃的概念,使用盗窃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等问题的基础上,认为使用盗窃应当以盗窃罪来论处,并建议通过司法解释,将盗窃罪主观要件"非法占有为目的"解释为"非法转移占有为目的",以妥善解决使用盗窃与盗窃行为两者主观意图之争。
王伟闫鹏
关键词:使用盗窃盗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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