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东省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2010年年会综述
- 2011年
- 为进一步推动我省诉讼法学理论研究的创新发展,探索诉讼法学领域的新问题,广东省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2010年年会于12月3日、4日两天在广州大学城召开。
- 陈雪珍罗恬漩
- 关键词:诉讼法学法学研究法学理论研究广州大学城
- 论审判权的独立行使——“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制约因素与完善被引量:5
- 2014年
- 在宪法与其他法律明确规定,相关文件高度强调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同时,实践中却呈现出另一番局面。司法行政化和司法地方化的现象依然严重,审判者面临来自其他机关、上级法院、本院领导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审判权独立的核心要义在于确保审理者裁判和裁判者负责。本文在厘清审判权独立基本内涵的基础上,对实践中影响审判权独立的因素进行分析,并针对如何保障审理者裁判和裁判者负责的问题提出自己的见解。
- 陈雪珍
- 关键词:审判权去行政化
- 刑事瑕疵证据规则研究
- 我国实践中存在大量的瑕疵证据,却缺乏相对完善的瑕疵证据规则对其进行规范。然而,我国目前关于瑕疵证据规则的研究仍然较少,瑕疵证据的内涵与外延不清,再加上瑕疵证据规则在立法层面的笼统和欠缺,导致瑕疵证据规则在我国实际应用中标...
- 陈雪珍
- 关键词:刑事诉讼法法律适用
- 论中央授权与香港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被引量:6
- 201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下简称《基本法》)规定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自治权。但无论其自治范围多广,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本质上仍源于中央的授权,以中央的授权为依据并以《基本法》所规定的范围和方式为限度。问题在于,《基本法》虽规定了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自治范围,但仍有许多模糊不清的地方,且实际情况复杂多样。如何在实践中正确处理中央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权力关系?一方面,对特别行政区越权行为的处理不能一概而论;另一方面,由于中央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授权的特殊性,对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授权也不得随意收回。
- 郭天武陈雪珍
- 关键词:高度自治一国两制
- 法官员额制改革的探索与创新——以香港特区暂委法官制度为视角
- 2016年
- 法官员额制和司法人员分类管理是本轮司法改革的关键和难点。实施法官员额有利于实现法官队伍的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但同时也加剧了法院案多人少等矛盾,因此法官员额制改革必须设置科学合理的配套措施。本文拟考察香港暂委法官制度的现实状况,分析反思该制度在香港的价值功能与面临的困境,以期对当前我国内地正在进行的司法改革有所借鉴。通过构建法官员额制改革的配套措施,即引入员额外暂委法官舒缓法院案多人少压力、促进司法经验交流和提供职业流动机会。
- 陈雪珍
- 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法规立法监督问题研究被引量:1
- 2011年
- 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以来,行政主导体制在制定法规方面发挥了重大作用,却带来行政法规监督上的难题。通过中央对行政长官的监督,缺乏透明性及有效性;通过立法会制定的法律对行政法规的规制,虽符合现代民主之义,但由于行政长官权力性质的双重性、行政法规内容的相对独立性以及法律与行政法规效力位阶的模糊性,法律监督模式在澳门作用有限。因此,有必要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建立健全以审查行政法规是否符合《基本法》为主要内容的司法审查模式,并进一步规范和细化司法审查的主体和相关程序。
- 郭天武陈雪珍
- 关键词:《基本法》行政法规司法审查
- 国家权力结构与比较刑事程序被引量:1
- 2012年
- 即使以非专业人士的眼光来看,西方人在过去八百多年里构建的两种刑事程序之间的重大差异也是显而易见的。而当比较法学家把视线从欧洲大陆转向英语国家时,他震惊地发现,在同一法系中,各国刑事诉讼程序也呈现出显著的多样性。将两种刑事程序之间的难以数计的显著差异逐项列举,这相对来说还算是比较简单的事情。真正极具挑战的是探究这些具体的制度差异能在多大程度上反映出两大法系更为深层次的差别,即对司法、秩序与法律之本质的不同构想。
- 米尔建·R.达玛斯卡巢志雄韩荣夏心怡陈雪珍农菊玲祁雪仪任茗罗恬漩刘慧敏罗甜徐水根李洋钟莹谢永添
- 关键词:刑事程序国家权力结构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刑事审判古典自由主义
- 刑事庭审实质化及其实现路径被引量:10
- 2017年
- 在司法行政化、控辩失衡、案卷笔录中心主义等因素的制约之下,我国刑事庭审依然普遍存在走过场、庭下看案卷判案、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等虚化现象。刑事庭审实质化改革之路在我国仍然面临诸多困境,一方面,要正确理解庭审实质化的内涵,厘清"审判中心主义"与"庭审实质化"的关系;另一方面,要在当前司法体制改革背景下探讨刑事庭审实质化的实现路径,实现定罪量刑辩论实质化、庭审证据调查实质化和心证形成庭上化。
- 郭天武陈雪珍
- 关键词:审判中心主义司法行政化
- 检察机关民事调查权的分类和界限被引量:1
- 2015年
- 我国《民事诉讼法》修改后,检察机关的民事调查权虽有了法律依据,但第210条规定作出限制和修改后,民事检察监督权的扩张使检察机关民事调查权呈现看似有限制却又无边界的模糊景象。笔者认为,检察机关在民事调查权性质、范围、手段、对象等方面的困惑,源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的模糊性和长期以来对法律监督权的过度诠释和过高期待。检察机关为实行法律监督而行使的调查权,不能等同于以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代表身份提起公益诉讼而享有的调查权,应当明晰法律监督权的功能定位,根据调查权的不同目的进行科学区分和具体程序完善。
- 陈雪珍
- 关键词: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民事公诉调查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