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丹梅
- 作品数:11 被引量:12H指数:1
- 供职机构:黑龙江大学哲学与公共管理学院更多>>
- 发文基金:博士科研启动基金黑龙江省社会科学基金更多>>
-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经济管理社会学文化科学更多>>
- 解构亦或建构——后现代主义与法理学的发展被引量:1
- 2004年
- 后现代主义进入法学和法理学领域所起到的作用更多的应是建构,而非解构;是更好地发扬法律的理性传统,而非颠覆现代法治所赖以存在的基本价值。在价值论上,后现代主义法学的核心观点为:理性的个人作为自治的法律主体并不存在;现代社会的“进步”是虚幻的;法律的普遍性是虚拟的“宏观话语”;法律中立的原则仅仅是一种假设。在方法论上,后现代主义的视角也极大地影响了现代法理学的发展,有助于防止法律的垄断和激发人们对社会问题的反思。
- 吴丹梅
- 关键词:解构后现代主义
- 我国流浪乞讨现象的影响及其规制体系之建构被引量:1
- 2010年
- 社会问题是社会矛盾的外化和表现形式。流浪乞讨现象在当代中国的大量涌现,恶化了城市文明的"生态环境";对农村社会的冲击日益加剧;削弱了社会大众的同情心及对弱势群体的救助;不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易引发其他社会问题等。当务之急是全面建构针对这种现象的规制体系,即全面建构现代流浪乞讨救助政策体系;整合现代流浪乞讨救助管理机构资源;突破限制流浪乞讨人员社会救助的资金瓶颈;创新对流浪乞讨的救助管理模式。
- 吴丹梅
- 关键词:社会救助政策社会救助制度
- 纽伦堡审判与法律价值观冲突被引量:1
- 2002年
- 在纽伦堡审判中 ,辩、控双方围绕《伦敦协定》宪章将多元法律价值观的冲突凸现到极致。《宪章》和审判扩大了战争犯罪的概念 ;确定了战争罪犯的个人刑事责任原则 ;创立了新的国家法规则。法律价值观的冲突丰富了国际法的内容 。
- 吴丹梅
- 关键词:纽伦堡审判法律价值战争罪犯刑事责任
- 构建适应市场经济的中国社会保障制度被引量:6
- 2004年
- 社会保障制度作为市场经济运行的"安全阀"和"减震器",担负着保证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水平、保持社会稳定、协调公平与效率的使命。鉴于目前城乡社会保障的巨大反差、保障范围覆盖不全、保障基金利用效率低下的实际,构建适应市场经济的中国社会保障制度,应建立和发展多元化、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拓宽社会保障覆盖面,采用新的社会保障筹资比例和筹资方式;大力推进社会保障的法制建设,调节财富,以建立中国的社会保障安全网;解决好城市化进程中新型城镇人口和农村的社会保障问题。
- 吴丹梅
- 关键词:市场经济社会保障中国社会保障制度
- 证券投资者利益保护的相关法律问题研究被引量:1
- 2002年
- 公开、公平、公正的证券市场环境是中国股市走向世界的坚强后盾,也是当前证券市场法制体系所努力追求的。而有力地保护好投资者合法权益则是实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重要基础和主要体现。目前,中国证券市场还存在着比较突出的违法、违规行为,信息披露是我国证券市场的薄弱环节,同时也是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当务之急。要想使投资者的利益得到切实保护,信息披露制度和民事赔偿制度的完善势在必行。
- 吴丹梅
- 关键词:证券投资者法律证券市场民事赔偿制度
- 罗马法衰落原因解析被引量:1
- 2004年
- 西罗马帝国灭亡直接导致了罗马法的衰落 ,但从构建理念等方面进行探讨 ,就会发现罗马法衰微的更深层次原因 :其一 ,罗马法没有确立法律至上的理念 ,导致在实践中未能建立起良好的分权制衡和监督机制 ;其二 ,从罗马政体形式上看 ,国家权力仍被少数人控制不可能实现法治 ;其三 ,罗马经济在本质上是农业经济 ,农业衰落导致罗马法逐渐推动了赖以生存的经济基础 ;其四 ,罗马法的自身局限性导致它不可能作为一种良法形态长久地存在下去。
- 吴丹梅
- 关键词:罗马法
- 黑龙江省五城市下岗职工调查及社会支持政策
- 2005年
- 随着国民经济结构调整 ,国有经济战略重组 ,一部分劳动力必然要游离出原有劳动岗位 ,即下岗。而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保障 ,则既是一个经济问题 ,也是一个社会问题 ,更是一个政治问题。研究下岗职工的基本生存与生活情况 ,如下岗职工的基本状况 ,就业及求职渠道 ,收入、消费和生活状况 ,社会态度和行为取向等 ,无疑是对症下药以期能够更好解决他们基本生活保障问题的基础性工作。作为解决下岗职工社会保护和社会支持的主导性力量 ,黑龙江省政府应加大力度进一步强化社会政策支持 ,适时发展社区服务 ,以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社会发展。
- 吴丹梅
- 关键词:下岗职工社会态度
- 当代中国法治生成模式探微
- 2006年
- 西方法治的生成主要有赖其文化、经济、政治、法律基础的同时同向夯实;以法治生成所依凭的社会基础的来源不同,西方法治的生成模式分为内生型法治和外生型法治两大类;当代中国在对法治生成模式进行选择时,应当把“治标”和“治本”结合起来,解决中国传统社会缺乏以人的自由权利和理性精神为核心的文化基因和实体价值的问题。
- 吴丹梅
- 关键词:法治
- 论我国企业立法中的法定化原则及其现实意义
- 2002年
-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 ,基于交易秩序和交易安全的考虑 ,有对我国当代立法中的法定化原则加以深入探讨的必要。企业立法中的强行性规定 ,就是法定化原则 ,其适用范围涵盖了企业类型、企业结构和企业行为等方面的内容。企业类型的法定化有利于建立起一个平等的市场交易平台 ,是市场主体的对话基础 ,便于在交易的过程形成普遍性的信赖 ;企业类型之间的本质性差别在于各种类型之间运行机制的不同 ,而运行机制的载体则表现为各企业类型之间的结构有所不同 ,对此权威性的判别有赖于企业法的依法确定 ;企业行为的法定化问题 ,囊括了企业行为的实体要件法定化和程序法定化两方面内容。最后 ,企业立法中的法定化原则对中国独立企业制度的形成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和现实意义 ,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其一 ,它是消除我国企业身份不平等规定的根本途径 ;其二 。
- 吴丹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