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绍松
- 作品数:14 被引量:44H指数:5
- 供职机构:贵州商学院更多>>
- 发文基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更多>>
-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文化科学经济管理更多>>
- 法律论证研究的问题立场被引量:1
- 2018年
- 法律论证理论在中国的学术研究中已受到相当的重视。但理论本身的内涵有待澄清,该理论在中国司法环境中的功用遭遇质疑,需释明其问题立场。澄清概念的内涵和概念意义,是概念承载的理论得到更好应用的前提,对法律论证与法律推理这一对概念的异同与使用进行梳理,阐明对法律论证与法律推理两个概念作基本区分的意义。以语境论为讨论的方法路径,将对法律论证理论之功的追问与司法语境相关联;以此为基础,立足于中国的司法生态,证成中国司法语境法律论证的问题场域应着力于普通案件,而非法律适用上的疑难案件。
- 陈绍松
- 关键词:法律论证司法推理
- 贵州商学院创办法律教育院系的探讨
- 2015年
- 当前我国高校法律专业教育规模巨大,必然导致法律专业人才培养的供过于求,但法律院校数量的多寡,不应成为关闭学科发展大门的决定性因素。法律专业化教育在数量上的供过于求与结构上供求失衡并存,发展职业化法律教育的路径在于培养专业性、复合型法律人才。这决定了创设以法律教育为专业基础的专门法律教育必须实现专业化、复合型人才培养模式的结构转型,这是贵州商学院法商系的办学特色和创新可能。通过专业的法律教育院系的创设,为学院专业发展拓展路径,并为其他专业院系提供有质量的法律知识教育是法商系存在的内在根据。
- 陈绍松
- 关键词:创设
- “把法律作为修辞”的方法论辩析被引量:2
- 2017年
- "把法律作为修辞"的论文,提出和阐述了"把法律作为修辞"的理论。但这一理论的学术研究还停留在理论命题的基本阐释,证明其理论合理性的论证中。循理论应用的思路,辩明"把法律作为修辞"的法律修辞理论的方法论意义,以"法律解释、法律逻辑与法律修辞构成了法律方法的基础理论"为理论前提,具体阐述法律修辞与法律解释、法律修辞与法律逻辑的关系。阐明法律修辞与法律解释作为方法论领域的共享与理论目标与研究对象上的区别;以把法律作为修辞为视角,探究法律逻辑对于裁判听众说服的意义。通过对基本方法论的论证,阐述把法律作为修辞理论的方法论可能与意义,以期助力法律修辞理论在中国法治建设语境中的发展。
- 陈绍松
- 关键词:法律修辞法律解释法律逻辑
- 导究式教学法比较论纲
- 2020年
- 导究式教学法是作者及教学教改团队在思想政治课教学中总结提炼的一种教学方法。本文试比较方法区别探究式、学导式和生成性教学法,证成这一教学方法独立存在的特征和意义。
- 郑运陈绍松
- 关键词:探究式学导式生成性
- 规范分离与裁判接受被引量:7
- 2016年
- 字面的法律,以规范的形式指导人们参与社会生活,以裁判的可接受性为背景,不同的个体因社会角色不同,对法律规范的理解和遵守殊异。裁判者和社会大众、裁判受众,对"同一行为规范"因角色差异在理解和遵守上出现区别,社会大众和裁判受众以其为行为规范,指导自己的行为;作为裁判者的法院和法官以其为裁判规范,指导裁判,此即规范分离。规范分离现象构成了司法裁判可接受性理论的现实依据和解释原因。规范分离现象在司法实践中因为法官的选择性传输而成为现实,同一规则在作为裁判规则时因附加了法官意志,出现与大众遵守的行为规则的实质差异。
- 陈绍松
- 关键词:法律规则
- 个案裁判的论证和接受——对药家鑫案的反思
- 2014年
- 以个案裁判的证成为主线进行考量,在药家鑫案判决形成中,裁判事实中的犯罪主体主观恶性和法规范适用裁量两方面均缺乏论证。裁判的量刑没有能充分考量犯罪事实和法规范作为裁判理由,而是被动地寻求社会公众的意见支持,屈从于社会偏见的压力;因而没能成为一个在判决形成上有效证成、产生良好社会效果且能被普遍接受的裁判。
- 陈绍松
- 关键词:死刑裁量
- 加强少数民族地区法治建设的几点思考被引量:7
- 2014年
- 民族地区的法治建设一直以来备受关注,但由于种种原因目前较为落后。本文通过对民族地区法治建设的法治落后现状进行分析其现状成因,分析其存在的困境,在此基础之上探寻民族地区法治建设的路径和思路上提出几点建议,以此期待能够为我国民族地区法治建设增加一分力量。
- 陈绍松黄硕
- 关键词:民族地区法治少数民族民族和谐
- 法学方法论研究的语用学转向(上)——法学方法论研究范式的批判性检审被引量:4
- 2014年
- 传统的法学方法论范式,被学界概括和界定为归类(或包摄和涵摄)、推论、等置和评价——这四种范式。但归类或包摄和涵摄均可再归属于形式主义的推论范式,于是传统四范式最少可化归为推论、等置和评价——这三范式;其中的等置范式试图借助于具有实践理性的类推法、比较法和归纳法,实现法律事实与法律规范关系的等置或者对称性,但其重心依然倚重于逻辑理性;而评价范式不仅离开了"客观化"的逻辑框架,而且也因脱离价值评价的主体及其特定语境,而成为无法实施的一厢情愿。最后认定,唯有具有主体间性(交往理性)、综观性、动态性的语用范式,才可以克服和超越传统三范式的缺陷,经由交往理性而实现逻辑理性和实践理性的统一,从而最终实现法律事实与法律规范关系的对称性。
- 张斌峰陈绍松
- 试论司法判决的合理可接受性——以修辞学为视角被引量:5
- 2014年
- 修辞学是司法判决可接受性概念的理论来源,它关心裁判听众对裁判的态度,强调判决通过修辞对听众的说服;说服不能保证裁判证成的合理性,因此需强调以体现交往理性的法律商谈为路径去实现合理的可接受性。修辞论辩作为一种具体方法论,是对逻辑功能缺陷的填补和主体行为的互动;以法律修辞的方式可提升司法判决的合理可接受性。
- 张斌峰陈绍松
- 关键词:司法判决修辞可接受性
- 沈万三与比尔·盖茨——商业文化路径的比较
- 2016年
- 以沈万三这个传统贵商代表,比尔·盖茨这个时代商界巨子,这对跨时空的人物为符号,以商业文化路径为比较工具,探究特定文化背景,商人的商人人格以及商人的义利观与商人成败的内在关联;探究特定制度背景下,商业文化对商业行为不同的认知态度,对商人命运的影响。通过比较论证的路径,阐述商业文化建设的重要意义。
- 陈绍松
- 关键词:沈万三比尔·盖茨商业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