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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芳

作品数:24 被引量:449H指数:7
供职机构:海南大学法学院更多>>
发文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海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海南省高等学校科学研究项目更多>>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经济管理文化科学更多>>

文献类型

  • 22篇中文期刊文章

领域

  • 21篇政治法律
  • 1篇经济管理

主题

  • 12篇个人信息
  • 7篇信息保护
  • 7篇个人信息保护
  • 5篇信息保护法
  • 5篇隐私权
  • 5篇私权
  • 5篇护法
  • 5篇个人信息保护...
  • 4篇隐私权保护
  • 4篇私权保护
  • 4篇合同
  • 3篇解除权
  • 3篇客体
  • 3篇除权
  • 2篇对价
  • 2篇一般人格权
  • 2篇隐私
  • 2篇隐私保护
  • 2篇评注
  • 2篇人格权

机构

  • 22篇海南大学

作者

  • 22篇杨芳
  • 1篇赵振华

传媒

  • 3篇比较法研究
  • 1篇南海学刊
  • 1篇云南大学学报...
  • 1篇南京大学学报...
  • 1篇社会科学
  • 1篇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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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篇法学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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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篇东方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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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篇财经法学
  • 1篇南大法学

年份

  • 3篇2024
  • 3篇2023
  • 3篇2022
  • 2篇2021
  • 2篇2017
  • 6篇2016
  • 2篇2015
  • 1篇2012
24 条 记 录,以下是 1-10
排序方式:
个人信息对价化交易的定性和法律适用
2024年
个人信息主体以同意或者允诺未来同意处理其个人信息,换取本应付费的服务或者产品,是数字经济时代下极为常见的全球通行的商业样态。许多服务看似免费或者打折——只要用户在订立合同时同意个人信息处理,在经济学层面上,个人信息在此处于类似金钱的“对价”的地位。
杨芳
关键词:信息主体个人信息允诺订立合同
《民法典》第1022条第2款(有期限肖像许可使用合同的法定解除权)评注被引量:7
2022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22条第2款的规范目的在于保护肖像权人之人格利益,本款法定解除权在规范目的和制度架构上,和其他解除制度皆不在同一体系脉络中。本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5条之任意撤回权构成规范冲突,肖像许可使用合同应当适用本款。解除权发生条件上,正当理由来自于肖像权人负责领域之情形,主要包括肖像权人内心观念显著变化和周遭环境的显著变化;正当理由非来自于肖像权人负责领域之情形,主要包括信赖关系丧失和相对人之不当行为。解除权行使上,肖像权人发出解除通知,指定合理期间,合理期间届满后,解除通知生效,肖像许可使用合同被解除。违反合理期间内通知义务的法律效果是:肖像权人未在合理期间内发出解除通知者,解除权消灭;解除通知中并未载明期间或指定期间不合理,解除效果延迟至合理期间届满后发生。解除权行使之法律效果上,肖像许可使用合同即刻向将来终止;使用人即刻停止使用并删除肖像;构成“正当理由来自于肖像权人负责领域”型可归责情形的,肖像权人负信赖利益损害赔偿责任;构成“解除行为不当”型可归责情形的,肖像权人对固有利益负损害赔偿责任。
杨芳
关键词:正当理由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规范路径研究——以入市合同的性质与效力为切入点被引量:3
2024年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入市流转需要衔接以《土地管理法》为代表的公法规范和以《民法典》为代表的私法规范。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参照适用国有建设用地流转制度的同时,仍需关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交易的特殊性。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牵涉多方面法律关系,入市过程伴随着一系列新型且复杂的法律关系与权利义务发生,需要厘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主体资格及权责边界,以规范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主体范畴。同时通过规范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土地用途,形成与国有建设用地相协调的统一城乡土地交易市场体系,进而对出让合同和租赁合同的性质与效力重新认定,构建符合自身特性的入市合同规范。
杨芳陈燚
关键词:出让合同租赁合同
何种海域使用权可抵押——对现行规定的梳理与辨析
2015年
实践中存在大量的海域使用权抵押的活动和需要,而立法的滞后性制约了海域使用权抵押活动的开展。明确何种海域使用权可以抵押将有助于海域使用权抵押的立法进步和抵押实践的深入。除个别海域使用权的抵押,因涉及其他权利义务关系,其抵押须满足特定条件外,原则上海域使用权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况下都应可以抵押。
徐圣晖杨芳
关键词:海域使用权抵押登记
德国一般人格权中的隐私保护——信息自由原则下对“自决”观念的限制被引量:33
2016年
作为个人信息保护法理论基础的个人信息自决权理论滥觞于德国。然而,个人信息自决的观念并非德国法学上的新事物,也并非伴随着个人信息保护法而诞生。早在德国一般人格权的发展历程中,个人信息自决权的观念就屡次出现在经典判决中。这么一种广泛的自决权,一直为德国传统的法秩序所拒绝。由于个人信息不具有典型的社会公开性,在一般人格权案件中,法官们往往通过在个案中具体化其保护领域以及进行利益衡量,来判断是否存在侵害隐私的侵权行为。这一立场贯彻信息自由原则:个人信息的收集、处理和利用原则上是自由的,无需提供理由的,恰恰是对上述行为的禁止才需要特别的理由。新近出台的诸多个人信息保护法奉行的是与此相反的信息禁止原则。
杨芳
关键词:一般人格权信息自由
论图像采集设备安装行为的合法性边界被引量:3
2022年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6条在法律层面上,首次对图像采集设备的安装设定严苛的合法性依据。图像采集设备的安装,不仅构成个人信息处理行为,还因部分个人信息之上承载人格利益,同时受到《民法典》人格权编,尤其是其中肖像权和隐私权规则的规范。两部法律在合法性判定上标准不同,被《民法典》评价为合法的行为极大可能被《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6条所禁止。人脸识别技术对个人信息权益存在较大的潜在加害风险,故人脸识别设备之安装应当直接适用《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6条。对于其他类型图像采集设备之安装,应当宽松解释《个人信息保护法》第72条的“私人事务例外规则”,构成私人事务的,排除《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6条的适用,依据《民法典》隐私保护路径判定其合法性:引入“公共空间的合理隐私期待”新型隐私观念,并于个案中衡量安装者对立利益。
杨芳郭宏璟
关键词:图像采集设备公共区域隐私权保护
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适用范围之思考——隐私权救济困境下的个人信息保护法被引量:7
2016年
个人信息自动化处理技术因能大量存储个人信息、整合诸多个人信息片断以及给第三人获取个人信息创造了便利条件,属于对个人人格和财产具有较高加害危险的领域。传统的隐私保护在此领域存在无法克服的救济困境。严格的个人信息保护规则之适用范围应限制在个人信息自动化领域。超出此范围,将纸质卷宗式的乃至不依赖具体介质的个人信息处理行为也纳入规范范围,不仅是一种不必要的恐慌,还将侵吞传统隐私权的调整领域,使其背后的价值取向消弭殆尽。
杨芳
关键词:个人信息保护法隐私权保护
《物权法》第28条适用之思考——何种法律文书能直接变动物权被引量:7
2012年
在《物权法》第28条的适用中,我国有些法院将内容上仅为确认一方当事人协助办理登记、移转不动产物权之债务的判决,视为该条所称的"法律文书"。这种误解不但侵害了权利人的物权,还危害到第三人的交易安全。在理论上需澄清,只有能够直接变动物权的法律文书,即,只有人民法院的形成判决或仲裁委员会具有形成力的仲裁裁决书才能直接引起物权变动。根据我国现行民法规范体系,这样的法律文书依其所涉事项可具体化为几个类型。建议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对此予以明确。
赵振华杨芳
关键词:物权法物权变动不动产登记
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私人事务例外规则之解释被引量:6
2022年
个人信息处理行为同时受《民法典》(尤其是人格权规范)和《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调整,但二者在诸多方面存在规范冲突。“私人事务例外规则”是《个人信息保护法》中法律适用范围的唯一划界条款,其内涵与范围显然攸关《个保法》之射程及其与《民法典》之适用关系。我国《个保法》并无欧盟条例中特有的“四类目的”和“合法利益”规范设计,若严格解释“私人事务例外规则”,将使《个保法》中严格的前置性程序化的规则适用范围过度扩张,从而干涉私人信息交往自由。我国特有规范体系背景下,对于私人事务的解释应当奉行宽松立场,将非大规模的、非针对不特定人的、非反复多次的、非以营利为目的或者非出于职业需要之个人信息处理行为纳入私人事务,排除《个保法》的调整,适用弹性的《民法典》人格权保护规则,以防止私人信息交往自由之空间因适用严格的个人信息保护规则,而受到不当限缩。
杨芳
合同关系中个人信息处理同意撤回权的限制与展开被引量:7
2023年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5条赋予信息主体随时无条件、无负担地撤回信息处理同意的权利。然而,当同意信息处理正是信息主体的合同义务时,撤回权对合同的拘束力和履行构成冲击,因此应当对现有规范进行妥适解释和调整,以限制撤回权制度对合同关系的影响。撤回权的适用范围应当限定于个人信息处理行为对人格和财产存在加害高风险且既有人格权保护规则对此存在保护不足的合同场景,即主要限定在消费者合同和劳动合同情形。人格标志商业利用并非需要个人信息保护法事先防范机制介入的风险领域,人格标志许可使用合同中的人格权人也非处于弱势地位,撤回权因此不适用于人格标志许可使用合同。信息主体有权事先放弃撤回权。在撤回权行使后,以同意信息处理为对待给付的双务合同的效力不受影响;撤回属于履行迟延型违约;信息主体因不具可归责事由而不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也无需赔偿信赖利益损失;合同相对人在一定条件下享有解除权。
杨芳
关键词:个人信息撤回权解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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