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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美燕

作品数:8 被引量:14H指数:2
供职机构: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更多>>
发文基金:中央级公益性科研院所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更多>>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更多>>

文献类型

  • 7篇中文期刊文章

领域

  • 7篇政治法律

主题

  • 2篇诉讼
  • 2篇效力
  • 1篇正当
  • 1篇正当程序
  • 1篇证明标准
  • 1篇证明力
  • 1篇示范诉讼
  • 1篇适格
  • 1篇书证
  • 1篇诉讼契约
  • 1篇胎儿
  • 1篇胎儿利益
  • 1篇条款
  • 1篇判决
  • 1篇判决效力
  • 1篇赔偿
  • 1篇契约
  • 1篇群体性诉讼
  • 1篇主观
  • 1篇主观证明责任

机构

  • 7篇北京航空航天...

作者

  • 7篇李美燕
  • 3篇肖建华

传媒

  • 2篇黑龙江省政法...
  • 1篇内蒙古社会科...
  • 1篇北京航空航天...
  • 1篇东南大学学报...
  • 1篇山东警察学院...
  • 1篇河南财经政法...

年份

  • 2篇2014
  • 3篇2013
  • 2篇2010
8 条 记 录,以下是 1-7
排序方式:
再谈胎儿利益之保护——以死体胎儿的期待利益为视角被引量:1
2010年
人的生命源于胚胎的发育,人们对此观点未加质疑。但是,对胎儿利益保护的争论未曾停止过。本文以一则交通事故案件为视角,探讨非自然原因致使胎儿为死体时,是否可请求保护其期待利益。通过引证国外的立法、判例、学说,来探究对胎儿利益保护完善的思路,以期我国在新形势下,对胎儿利益保护的立法能够符合时代要求;通过对我国立法的检索,对司法实践中涉及胎儿利益案例的归纳,以期法律能在司法实践中的具有更强的操作性。
李美燕
论第三人撤销诉讼之原告范围被引量:5
2014年
判决的既判力与争点效在一定条件下可及于第三人,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既判力相对性的弊端。判决有可能对第三人产生不利影响,造成对他人民事权益的侵害。《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的第三人撤销诉讼程序,就是对受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不利影响的第三人予以事后救济。司法实践中,未参加诉讼的有独第三人和无独第三人可以提起撤销诉讼,受生效判决不当侵害的主体也应当有权提起撤销诉讼。第三人的合法利益受到裁判的不当影响,法院可以根据情况裁量是否准许第三人提起撤销诉讼。
肖建华李美燕
关键词:既判力适格
论瑕疵书证及其证明力被引量:4
2014年
书证是民事司法审判中最常见的证据种类。书证出现瑕疵的情况琐细复杂,多数外国民事立法未对瑕疵书证的审查规则予以规定。国内民事立法也缺乏相关准则,司法实践中认定书证的标准也不一致,理论界探讨瑕疵书证真实性的审查规则可谓各有偏重。瑕疵书证真实性的审查规则应当以形式审查为主,并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对其实质证明力予以评价。
肖建华李美燕
关键词:书证证明力
示范诉讼对解决航班延误纠纷的启示被引量:2
2013年
由航班延误引发航空运输承运人及其代理人与旅客、托运人之间的纠纷愈演愈烈。国内各大机场都出现了乘客在遇到航班延误后要求高额赔偿、占机等过激行为,导致航空公司声誉受损、社会影响不佳。因航班延误导致的诉讼也日益增多,现有的司法解决方法对纠纷解决显得捉襟见肘。示范诉讼以较小的诉讼规模解决因航班延误所引起的群体性纠纷中共通的事实或法律问题,为乘客提供正当有效的司法维权途径,并促使当事人在裁判外达成和解,有利于纠纷的妥当解决。
肖建华李美燕
关键词:群体性诉讼示范诉讼判决效力
论辨认中的律师帮助权被引量:1
2010年
辨认是侦查机关进行刑事侦查所运用的一种重要手段。目击证人、被害人的辨认对于刑事案件的最终判决往往起着决定性的作用。然而,由于我国对辨认程序的法律过于粗疏,辨认的实践大多处于随意、不确定状态,辨认中呈现诸多问题,应当借鉴国外关于辨认中律师在场所起的积极作用,以有利于加强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保障为目的,从有利于提升辨认结论的可信度为出发点,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律师帮助权,逐步完善我国的辨认制度。
李美燕
关键词:律师帮助权正当程序
论协议管辖的效力被引量:1
2013年
协议管辖制度的立法修改,统一国内与涉外诉讼适用的标准,拓宽司法适用的范围,引入应诉管辖的措施,缓解了我国诉讼模式转型过程中司法权配置的规范性与灵活性之间的紧张关系。司法实践中,协议管辖效力认定的疑难,影响协议管辖制度的正常运行。对协议管辖的效力进行分析与判断,能够促使当事人合意纠纷解决机制发挥预设的效能,适应现代纠纷解决的需要。
李美燕
关键词:协议管辖诉讼契约格式条款
论证明责任的阶段性
2013年
英美法系是以"事实"出发来把握诉讼,源于司法权力对陪审团的控制;大陆法系则以"规范"为起点解决纠纷,源于立法权力对法官的信任。优势证明标准与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是其差异最显著的表征。两大法系的诉讼模式与理念在中国司法改革的借鉴路径上不断撞击,司法实践中曾有偏颇地追求程序正义的时段。裁判意义上的证明责任被频繁适用,扭曲着制度设计的本意;法官裁量权不适当的介入客观证明责任的分配,冲击着证明责任"规范说"的基石。司法裁判积聚了民众的些许怨恨,司法实践面临着腐败的危险。将视野纳入主观证明责任的领域,链接当事人的证据协助义务的行为规范与证明妨碍的结果责任,以证明标准的渐进化来统携不同诉讼阶段的证明责任,以新的维度来探求证明责任理论的研究。
李美燕
关键词:主观证明责任证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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