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秀东
- 作品数:23 被引量:80H指数:6
- 供职机构:外交学院国际法系更多>>
-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文化科学经济管理更多>>
- 国际刑事司法合作框架下的资产分享研究被引量:6
- 2014年
- 资产分享是对被没收的犯罪资产进行处置的一种方式,是资产没收的后续程序。处置被没收的犯罪资产的常见方式有:返还给财产的合法所有人;①赔偿被害人或其家属;②对于没有原合法所有人和特定受害人的犯罪收益,如毒品犯罪的收益,还可以考虑捐给指定账户或专门打击犯罪的政府间机构;
- 高秀东
- 关键词:INTERNATIONALCRIMINALJUDICIALCOOPERATIONCRIME
- 论普遍管辖原则被引量:17
- 2008年
- 普遍管辖原则近年来的发展引人注目。普遍管辖原则一直备受争议。普遍管辖原则的实践表明,绝对的普遍管辖有被否定或弱化的趋势,而有限的普遍管辖仍然有继续存在的生命力。普遍管辖原则在个别国家的民事诉讼领域得到扩大适用。我国应确立有限的普遍管辖原则,但对该原则应持谨慎态度,并应通过完善实体法和程序法来保证该原则的贯彻执行和限制其适用。
- 高秀东
- 关键词:普遍管辖原则
- 惩治商业贿赂犯罪的立法局限及其完善
- 本文论述了我国惩治商业贿赂犯罪的立法渊源及其现状、惩治商业贿赂犯罪的立法局限以及完善我国惩治商业贿赂犯罪的刑事立法构想。
- 高秀东
- 关键词:商业贿赂犯罪构成法律规制
- 文献传递
- 交通肇事罪与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界定的疑难问题辨析被引量:1
- 2007年
- 交通肇事罪与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的界定在司法实践有不少疑难问题亟待解决。本文将两者容易混淆的疑难情形归纳为具有典型性的五类,并结合案例就认定此罪还是彼罪、一罪还是数罪的问题予以辨析。
- 高秀东
- 关键词:交通肇事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
-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疑难三解
-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增设的纯正不作为犯罪。本文拟根据纯正不作为犯的相关理论,对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的三个疑难问题进行分析探讨。
- 高秀东
- 关键词:渎职犯罪安全事故罪共同犯罪
- 文献传递
- 论双边引渡条约在我国的优先及直接适用被引量:2
- 2013年
- 我国缔结的双边引渡条约与引渡法之间的冲突普遍存在,当双边引渡条约与引渡法发生冲突时,应当且必须优先适用双边引渡条约。当双边引渡条约与引渡法规定相同时,实际上也应当且只能优先适用双边引渡条约。在我国,双边引渡条约能够直接适用。
- 高秀东
- 关键词:引渡法
- 不报、谎报事故罪适用解读被引量:12
- 2006年
- 刘庭贵高秀东
- 关键词:安全事故刑法修正案有期徒刑逻辑意义
- 再犯与毒品再犯的刑事责任问题探讨被引量:2
- 2007年
- 再犯的处罚原则“从重处罚”应当修改为“可以从重处罚”;毒品再犯与毒品累犯竞合时应直接适用刑法第356条规定的毒品再犯条款,而不再援引刑法第65条规定的累犯条款;对毒品再犯不能适用缓刑、假释。
- 高秀东孟庆华
- 关键词:再犯毒品再犯从重处罚
- 信赖原则的渊源、发展及其适用被引量:6
- 2007年
- 1935年10月18日下午6时许,被告人驾驶汽车沿市内电车轨道路基行驶,电车轨道宽5.9米,电车轨道高于汽车车道,被告人驾驶的汽车行至桥前1.5米处时,前方有两成年人从电车轨道上跳到汽车轨道上,并与汽车相撞,造成一死一伤的后果。柏林地区法院认为,被告人在天气晴朗、视野良好的时候,如能充分注意,即可发现电车轨道上的两个行人,且可以从两个人的态度等方面推断出他们是想在自己前方穿越汽车道,并可采取呜喇叭等预防措施,因而认定被告人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但联邦最高法院改判被告无罪,其理由是:汽车驾驶员虽然对行人违反交通规则的情况应有心理准备,然而对于驾驶员的这项要求,也应考虑日常生活上的要求和汽车交通的本质、特性及重要性等因素,而在可以允许限度内,才是适当的。因此,汽车驾驶员并没有将所有行人的可能不注意的情况都予以考虑的必要和可能。如果根据当时的全部情况,判断该行人不会如此不注意时,则行为人已经履行了其注意义务。在此之后,德国联邦最高法院根据德国汽车激增和汽车高速化的社会形势,不断依据上述判例所体现的信赖原则精神在交通事故的处理中作出判决。
- 高秀东
- 关键词:信赖原则汽车驾驶员联邦最高法院过失致人死亡罪渊源交通规则
-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的共犯研究被引量:2
- 2009年
-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存在共同正犯。在本罪中,负有报告义务的人不能成立狭义共犯,没有报告义务的人可以对负有报告义务的人成立狭义共犯。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从犯罪的主体来看,必须是两个以上的复数主体;从犯罪的主观要件来看,数个不报或谎报的人之间不仅存在不报或谎报的共同故意,而且还应存在明知不报或谎报的行为会导致贻误抢救而仍为之的共同故意;本罪既可以是危险犯,也可以是实害犯,当其为危险犯时,其实行行为具有单一性,当其为实害犯时,其实行行为具有复合性。
- 高秀东
- 关键词:不报共犯正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