耿林
- 作品数:24 被引量:221H指数:10
- 供职机构:清华大学法学院更多>>
- 发文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清华大学自主科研计划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金更多>>
-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更多>>
- 诉讼上抵销的性质被引量:15
- 2004年
- 诉讼上抵销的性质研究,在我国大陆一直没有得到较多的重视,特别是在从诉讼上抵销性质的角度,来探讨民法上抵销的形成权性质和民法上抵销制度行使方式方面,更显得不足。文章正是从诉讼上抵销的实体法和程序法二重性的关系上,探讨了诉讼上抵销的民法意义。
- 耿林
- 关键词:抵销
- 一份创设法律规则的判决——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提字第126号民事判决之评释被引量:6
- 2016年
- 在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提字第126号民事判决中,系争案件涉及股权质权、提单质权、留置权、保证金、最高额保证、让与担保等多种担保形式,需要解决提单的物权凭证属性、提单持有人享有何种权利等疑难复杂问题,需要适用海商法、物权法、担保法、合同法、民事诉讼法等多部法律及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对系争案件的判决显示出对民商法的整体把握十分到位,纯熟而充分地运用法学方法论,准确地寻觅请求权规范基础,认定并阐释提单所表征的权利及其抗辩事由因提单类型及所处法律关系的不同而不同。值得特别指出的是,该民事判决通过法律及合同解释,形成了若干法律规则,在一定意义上也可以说创设了若干法律规则,如提单交付之时,即可发生债权请求权转让的效力,进而完成提单项下货物的指示交付,只是未经通知,其债权请求权的转让对提单项下货物实际占有人不能发生对抗效力。当然,该民事判决也有进一步提升的空间,如当事人未于诉讼过程中主张不安抗辩权,该民事判决却依职权援用合同法关于不安抗辩权的规定,这有违法治及法理。
- 崔建远耿林
- 关键词:民事判决提单权利凭证请求权基础
- 论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效力被引量:16
- 2017年
- 未取得预售许可而签订的预售合同效力,涉及《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关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制度的违反及其对关联合同效力的影响问题。就此,需要首先将《合同法》第52条第5项的一般规定与规定许可证要求的具体强制规定结合起来进行思考。在利益考量方面,虽然《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6条第2款保护的利益通常是确保建筑完成以及购买者利益,但这种利益与当事人合同利益相比,并不具有显著优势,且《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规定的制裁措施也足以实现《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6条第2款的规范目的;相反,无效的后果安排反倒与具体规范的目的相违背。因此,对《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6条第2款的违反,并不充分《合同法》第52条第5项一般规定的立法目的,无预售许可而签订的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有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的结论,尽管做了一定的缓和,但仍不符合所解释对象的立法目的。
- 耿林
- 关键词:商品房预售合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合同效力合同无效
- 强制性规定与社会公共利益被引量:15
- 2012年
- 目次一、案例二、强制性规定中的'法律'的含义三、具体强制性规定的解释四、强制性规定与社会公共利益的适用关系五、具体强制性规定与《合同法》第52条第5项六、案例的合理分析结论强制规范理论在我国已有较多讨论,但具体适用却存在较多疑问。如何在具体审判中运用强制性规定,如何界定强制性规定与社会公共利益规范之间的适用关系。
- 耿林
- 全文增补中
- 论意思表示的到达效力被引量:4
- 2016年
- 近代德国法系法律行为理论认为,要约意思表示像其他场合意思表示一样,在到达之后即发生效力,既产生对表意人自身的拘束力,也赋予受领人通过承诺而使合同成立的资格。我国《合同法》在采用意思表示(法律行为)理论的前提下,既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又规定要约原则上不具有对要约人的拘束力,于是,第16条的含义与第18条便发生文义冲突。本文认为,虽然从统一的意思表示到达理论以及利益衡量角度考虑,要约到达后对要约人具有形式拘束力更具合理性,但在法解释论上,应当对第16条第1款文义中"生效"一词做限缩解释,使其含义在原则上仅具有赋予受要约人承诺资格的效果意思,从而使《合同法》第14条、16条以及第18条、19条的含义在逻辑上保持一致。正在制定的《民法总则》应采用统一的意思表示到达理论。
- 耿林
- 论私人自治的限制理论被引量:7
- 2019年
- 私人自治是民法的基石,但其在现代社会受到越来越多的限制。全面认识与理解这些限制,对正确理解私人自治,准确把握私法的本质,从而更好地理解与协调私法与公法之间的关系,具有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意义。在限制的必要性上,须考虑保障每个人都能享有自治以及他人自治是自己自治的条件。限制的目的类型,根据保护对象的不同,须分别考虑对受限制人自身利益的保护、对相对人利益的保护、对第三人利益的保护、对法律交往的保护、对公共利益的保护以及对前述复合利益的保护。就限制的法律手段而言,有宪法层面的基础性限制、订立审查限制、信息要求限制、形式审查限制、强行法的特定审查限制以及一般内容审查限制。
- 耿林
- 关键词:私人自治意思自治私法自治实质正义
- 论银行账户担保的控制公示方法被引量:10
- 2020年
- 物权公示是物权状况的外部表现。作为法律制度的产物,它既可能是基于自然状况设立,也可基于某种人为手段设立。占有与登记是两种基本方法。虽然占有本质上也是一种控制,但是作为独立公示方式的控制是对无形财产所进行的管理与支配。它以控制人的社会公共信任基础为前提,是介于登记与占有之间的一种自然公示方法。一方面其不像占有那样能对权利客体本身进行有形支配,另一方面其又不像登记制度那样离权利本身那么远,而是能够对权利本身做实事上的管理。控制公示方式也可扩展适用于占有动产的人对其动产支配的某种程度的转移。建议我国未来也建立独立于占有的控制公示方法。
- 耿林
- 关键词:物权公示权利质押应收账款质押
- 论法国民法典的演变与发展被引量:10
- 2016年
- 任何法典的制定都必须面对不断发展变化的社会需求。法国民法典的演变与发展经验告诉人们,成文化法典的稳定性,与因应时代步伐的法解释理论的发展密不可分,也需要由司法判例伴随左右。同时,成文化法典也必然离不开法律的修改活动,且法典的存续时间越长,修改的幅度也越大。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我国正在制定自己的民法典,法国民法典的演变与发展之路,对我国民法典的制定以及未来民法典的发展将会有一定的借鉴意义:民法典要立足于确定的法律基本思想、合理的法典框架与结构以及坚实的民法基本理论,此外,也要避免法律规则过于琐碎。只有这样,才既能充分照顾到民法典的稳定性,又能为未来法律发展留下足够空间。
- 耿林
- 关键词:法国民法典法学方法论司法判例法律修订
- 二手房买受人义务范围的合同解释
- 2017年
- 法律适用离不开合同解释。在合同纠纷案件中,合同解释是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基础,因此,探明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内容就是合同解释的作业。本文以实务中常见的典型二手房买卖中介合同文本条款作为分析对象,阐释如何在法律适用中正确地对合同条款加以解释,以为此类合同的解释提供理论支持,并由此说明合同解释方法及其运用在实践中所具有的重要意义。在二手房买卖合同中,对以履行义务超过一定期限为由主张解除合同的,需要对义务范围通过合同文义结合合同的体系、目的甚至诚实信用原则予以综合解释。卖方若希望据此解除合同,法院应严格判断当事人的主观目的意思与客观目的意思,尤其是后者,而不可以做任意性的扩张解释,以免伤害合同目的,损害对方当事人利益,破坏合同诚信。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期限限制的义务范围仅为构成主给付义务的支付首付款行为。
- 耿林
- 关键词:二手房买卖合同合同解释文义解释比例原则
- 人格权及其立法技术被引量:2
- 2017年
- 人格权作为人的一项基本权利,是人的基本价值,与民法的基本原则等地位相当。不同于其他物权或债权等民事权利,为彰显其价值与地位人格权应被置于民法典总则编的篇首位置,即第一章的"一般规定"中。独立模式与零散模式在突出人格权价值功能方面都有其不足。加入人格权规范后的《民法总则》第一章"一般规定"即以民法的任务、民法的基本原则、人格权、民法渊源为内容展现出来,置于"人-物-行为"的总则主干内容之前。这一体例既合理突出了人格权地位,也凸显出以权利主线为特征的民法典结构,为各分则编按各种权利展开体系提供更坚实的结构支撑。
- 耿林
- 关键词:人格人格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