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经纬
- 作品数:121 被引量:904H指数:17
- 供职机构:中国政法大学更多>>
- 发文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金中国政法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更多>>
-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经济管理社会学哲学宗教更多>>
- 标准与法律的融合被引量:56
- 2016年
- 标准与法律属于不同范畴的规范,有着不同的属性。但在众多的领域里,标准与法律呈现出"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融合现象。标准与法律融合的基础是二者具有的共性,即规范性和对秩序的追求;标准与法律融合的内因是二者具有的互补性,外因是二者的领域不断扩大导致标准与法律规范领域的重叠,标准与法律共同对同一对象发挥规范作用;标准与法律的融合表明,标准并非游离于法治之外,其对于法治具有特殊的意义。
- 柳经纬
- 关键词:法律法治
- 意思自治与法律行为制度被引量:19
- 2006年
- 法律行为制度是意思自治的工具。法律行为制度之所以能够成为意思自治的工具,其原因在于法律行为制度对意思表示效力的确认和所确立的“法无明文禁止即合法”的规则,为实现当事人意思自治奠定了制度的基础;法律行为制度所构建的规范体系,为人们设立权利义务关系提供了行为模式,为实现当事人意思自治提供了有效的运行机制;法律行为制度所确立的行为缺陷的救济之道,为实现当事人意思自治提供了补救之道。
- 柳经纬
- 关键词:意思自治私法自治法律行为
- 咬文嚼字说立法
- 2010年
- 柳经纬
- 关键词:咬文嚼字法律文本意识形态社会法制
- 关于制定民法典的条件是否成熟的几个问题被引量:12
- 1998年
- 关于制定民法典的条件是否成熟的几个问题柳经纬吴克友内容提要我国制定民法典的时机是否成熟,在理论界历来颇有争议。本文作者从社会经济制度、法制条件、理论准备和法律意识等四个方面分析了我国当前的情况,从而得出结论:我们有理由、有条件制定出一部21世纪的中国...
- 柳经纬吴克友
- 关键词:民法典民事立法民法学法律意识成熟论
- 从权利救济看我国法律体系的缺陷被引量:17
- 2014年
- 权利救济是评判法律体系是否健全的重要标志。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在个案情形下的权利救济方面,已经制定了相应的法律。但是,当人民权利遭受来自公权力机关具有普遍效力的行为的侵害时,则明显缺乏相应的救济制度构建。加快这方面的制度构建,是保护人民权利的必要,也是健全法律体系、实现"中国(法治)梦"的当务之急。这一制度至少应包括两点:一是使得涉嫌侵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规范性司法解释能够得到及时纠正;二是因这些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范性司法解释受到损害的权利人能够获得赔偿。
- 柳经纬
- 关键词:权利救济法律体系司法审查
- 社会转型时期的民法回归被引量:2
- 2006年
- 在传统的民法里,婚姻家庭关系、劳动关系和土地财产关系的调整,均属于民法的任务,但在前苏俄民法里,这些社会关系的调整都脱离民法而呈独立状态。新中国成立后,由于承袭前苏俄的法律观念,也将这些社会关系的调整从民法中剥离出去;改革开放以后,这些社会关系的调整逐渐呈现出不同程度回归民法的趋势。
- 柳经纬
- 关键词:婚姻法劳动法土地法民法
- 回归民法
- 新中国成立之初,明确宣布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清末民初因继受而来的传统民法理念以及作为这些理念载体的民事法律制度均遭废弃。新的政权转而全盘因袭前苏俄的法律观念及其立法安排,将原属于民法体系的一些法律制度,主要是婚姻家...
- 柳经纬
- 关键词:民法民事法律制度婚姻家庭制度劳动关系民事立法
- 文献传递网络资源链接
- 导致股份归于一人的股权转让合同效力问题探讨——厦门鼓浪屿食品厂工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侵权纠纷案评析被引量:3
- 2005年
- 我国公司法既未承认一人公司又未禁止一人公司,当股权转让导致股份集中于一个股东时,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应如何认定,理论上与实践中均不无疑义。本文结合厦门鼓浪屿食品厂工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侵权纠纷案,通过对股权转让及其限制、股权变更登记的法律效力、衍生型一人公司的法律地位以及股份集中于一人时公司的存续等法律问题进行分析。
- 柳经纬黄洵
- 关键词:股权转让合同合同效力侵权纠纷《公司法》
- 非国有财产征收立法急需加强
- 2008年
- 在我国城市发展过程中,非国有财产征收拆迁问题涉及到的利益冲突极其复杂,与此有关的各类纠纷频繁发生,并一次次的成为媒体、公众以及政府关注的焦点,而《物权法》的颁行对于城市征收拆迁问题起到了很好的立法整理作用,但尚未见到有关非国有财产征收的专门立法。为此,本期特开辟专题,邀请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生导师柳经纬教授担任该专题主持人,并选取赵万一教授、温世扬教授撰写的二篇论文先期刊登,以飨读者。
- 柳经纬
- 关键词:财产征收非国有城市发展拆迁问题《物权法》博士生导师
- 论欺诈、胁迫之民事救济——兼评《合同法》之二元规定被引量:19
- 2000年
- 对于欺诈、胁迫行为之民事救济 ,从罗马法至现代各国立法 ,大多数采取撤销主义 ,我国《民法通则》及三部旧合同法采无效主义之一元规定 ,新《合同法》则采可撤销与无效之二元规定。本文认为 ,从二元规定到采可撤销主义之一元规定 ,应是我国合同法的价值取向。
- 柳经纬李茂年
- 关键词:欺诈胁迫合同法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