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翔宇
- 作品数:11 被引量:23H指数: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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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金融国资改革向何处去被引量:1
- 2009年
- 2008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终获通过。值得关注的是.该法将金融国资纳入调整范围,但第76条规定“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的管理与监督,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这意味着对于金融国资的监管仍处于不明确状态。
- 江翔宇
- 关键词:地方金融企业国有资产国有资产法行政法规
- 公司型基金法律制度研究——以基金治理结构为核心
- 本文之“公司型基金”,是指以公司形式组建的开放式公募证券投资基金,这种模式在美国最为发达,近年来在英国、日本、德国也迅速发展。我国目前尚未引入这一制度,国内所有的证券投资基金均为契约型基金。但是基于公司型基金在基金治理结...
- 江翔宇
- 关键词:基金公司型基金基金治理结构
- 公司型基金制度的历史考察、比较和借鉴
- 2010年
- 证券投资基金根据组织形式的不同,一般可以分为公司型基金、契约型基金、合伙型基金。美国作为全球证券投资基金业最为发达的国家,其绝大多数的证券投资基金都是公司型基金。但是,我国的立法和实践并未认可公司型基金。2004年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法》对公司型基金没有作出具体规定,仅在附则中为今后建立公司型基金制度留了一个口子。目前国内所有的证券投资基金都是契约型基金。曾经有学者认为,淄博基金、南山基金是公司型基金。但这些基金出现在《证券投资基金法》、《信托法》甚至《公司法》出台前,既没有信托法律的支持,也不存在公司法的支持,很难把这些没有法律依据的实体定性为公司型基金。因此,所谓公司型基金在我国只是一种设想,局限于学理分析。
- 江翔宇
- 关键词:基金契约型证券
- 从安信信托案看银信合作理财中信托合同效力问题被引量:2
- 2010年
- 结合银信合作理财产品的相关规范性文件和案例,从银行当事人身份、消极信托构成和脱法行为等三个角度分析相关案件中信托合同的效力。在相关案件处理中,应将委托理财合同和信托合同结合起来作为一个自益信托处理。信托公司将部分受托事务委托银行处理并不必然导致信托合同无效。银信合作的其他脱法安排应结合特定强制性和禁止性规定具体对待,法院不宜一概否定信托合同的效力。
- 倪受彬江翔宇
- 关键词:银信合作合同效力
- 公司型基金制度的历史考察、比较和借鉴被引量:2
- 2010年
- 在我国契约型基金暴露出较多问题的背景下,不妨把视角转向公司型基金制度。本文通过对美、英、日三国公司型基金制度的发展情况进行考察,对各国引入公司型基金制度的原因进行比较分析,从而提出对我国引入公司型基金制度的借鉴建议。
- 江翔宇
- 关键词:公司型基金
- 公司型基金法律制度研究
- 本文之“公司型基金”,是指以公司形式组建的开放式公募证券投资基金,这种模式在美国最为发达,近年来在英国、日本、德国也迅速发展。我国目前尚未引入这一制度,国内所有的证券投资基金均为契约型基金。但是基于公司型基金在基金治理结...
- 江翔宇
- 关键词:基金公司型基金基金治理结构
- 文献传递
- 上海国际金融中心法治环境的完善路径被引量:3
- 2009年
- 上海国际金融中心法治环境建设是一个长期的过程,而且受制于整个国家的法治环境提升;上海法治环境的困境主要体现在地方金融立法权限、金融监管权限、金融法律服务以及金融法律教育和研究等方面。解决这些困境应当基于我国的政治和法律体制,建设国际金融中心的主体是国家,上海在这一过程中应当扮演积极的推动者角色。
- 江翔宇
- 关键词:国际金融中心法治环境
- 略论国资委的功能定位
- 国有企业改革的成败对中国的国家性质、长远发展都有着深远而重大的意义。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改革对国有企业的改革有着巨大的推动力。2003年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的成立以及《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的...
- 江翔宇
- 关键词:国资委监管管理国有企业管理
- 文献传递
- 灰色地带的阳光化被引量:1
- 2007年
- 在我国证券市场高速发展的今天,私募基金吸引了越来越多关注。私募基金存在的空间、成长的障碍、未来的发展,成为市场热议的焦点,有消息称,私募基金立法已经箭在弦上,其中相关法律问题值得我们深思。
- 江翔宇
- 关键词:证券投资基金私募基金
- 我国引入公司型基金法律制度的探讨被引量:8
- 2009年
- 目前对公司型基金的法律性质有不同的认识,既有认为其是信托法律关系的,也有认为其是公司法律关系的。差异的产生是因为学者们观察问题的角度不同,观点本身其实并无对错之分。公司型基金法律关系不应局限于基金公司内部,公司型基金的法律关系也应当是投资者、管理人、保管人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该法律关系的主体只能是基金投资者、基金公司、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公司的公司性质无法完全展现公司型基金的全部法律关系,从公司型基金运作的完整链条上分析,公司型基金的法律性质还是信托法律关系。我国契约型基金的制度设计不利于保护投资者,解决的途径可以是调整契约型基金治理结构,建立基金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之间更为平衡的关系。同时我们也可以引入一种新的证券投资基金模式,即公司型基金。这种模式为投资者提供了更为充分的保护。《证券投资基金法》第112条为公司型基金制度的设计提供了法律依据。
- 江翔宇
- 关键词:证券投资基金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型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