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家强
- 作品数:77 被引量:257H指数:8
- 供职机构:中国海洋大学法政学院更多>>
- 发文基金:山东省社会科学规划研究项目山东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计划项目山东社会科学规划研究项目更多>>
-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经济管理医药卫生天文地球更多>>
- 对我国经济法价值取向重新定位的思考被引量:2
- 2008年
- 从法要达到的目的看,经济法的价值取向应随其所要达到的立法目的和所要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变化而变化。"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经济法价值取向有其特定的历史背景,但在强调构建和谐社会的今天,经济法的价值取向应及时地调整为"公平为主、兼顾效率"。经济法价值取向的变动对于实现我国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有着重要意义。
- 胡家强逄增森
- 关键词:经济法公平
- 对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的法律思考被引量:13
- 2009年
- 由于我国现行法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规定不够明确,因而出现了学界两种对立的观点。《物权法》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明确为用益物权,为其成为继承权客体奠定了坚实基础,且从古今中外立法例及农村养老保险角度考量,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应成为继承权的客体,具有可行性和必要性,但也应给予其必要的限制。
- 胡家强张娜
- 关键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家庭承包
- 反倾销:需要重新认识的几个问题被引量:1
- 2002年
- 目前 ,反倾销应诉和诉讼已成为我国企业参与国际竞争必须研究的新课题。本文通过对中国大量反倾销案例的分析研究 ,提出了人们对反倾销认识的五个误区 ,以期对人们正确认识反倾销有所帮助。
- 邵桂兰胡家强
- 关键词:反倾销市场经济待遇
- 对农村房屋及宅基地管理与利用的调查和思考被引量:3
- 2010年
- 我国法律规定农村村民"一户一宅",房屋及宅基地是农民最基本的生活保障。农村房屋与宅基地有关的权利与农民的利益息息相关,与农村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有密切关系,对其管理与利用更受到广泛的关注。2009年1月至2月,中国海洋大学"中国农村房屋及宅基地研究项目组"就相关问题进行了实证调查,试图发现其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关对策建议。
- 胡家强郭越涛
- 关键词:农村房屋宅基地使用权
- 论我国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立法完善
- 2010年
- 我国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将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引入我国,但其原则性的规定引起了学界的诸多争议,也为司法实践带来了巨大的挑战。应在规制主体、行为要件、法人格否认之债的类型、责任承担形式、举证责任分配等方面作出进一步的规定。
- 胡家强赵琪
- 关键词:法人格否认
- 论商家“最终解释权”法律制度的完善被引量:2
- 2016年
- 商家"最终解释权"是一种附带性义务的权利。经成本—收益权衡比较可知,"最终解释权"归商家所有,其收益大于成本,只要商家合理行使、认真履行附带性义务、不违背有效性标准,商家"最终解释权"条款就是有益的。目前法律法规对商家"最终解释权"规制与引导的规定缺失,为此应在《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关于处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若干规定》中通过增设或修改相关条款的方式对其加以完善。
- 胡家强赵雪梅
- 无居民海岛使用权流转法律问题探析被引量:5
- 2013年
- 无居民海岛使用权流转不仅是充分实现海岛价值的必要途径,而且是发展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和落实用岛人自主权的必要前提。我国《海岛保护法》虽对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的设立予以了明确,但对其流转的规范还比较欠缺,存在权利客体不明确、流转方式单一、流转程序缺失、登记制度和价值评估体系不合理等问题。为此,建议根据无居民海岛自然资源的物权属性,从明确权利客体、扩大流转方式、规定流转程序、完善登记制度和价值评估体系入手,来促进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的流转。
- 胡家强宋洋刘大海
- 关键词:自然资源物权
- 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若干问题的调查报告被引量:14
- 2008年
-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是我国特有的土地制度,该制度对于我国农村地区的长期稳定发展意义重大。2007年1月至2月,中国海洋大学"中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研究项目组"进行了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调查,试图以实证的方式发现现实中存在的困境和问题,并探讨如何进一步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
- 胡家强葛英姿
- 关键词: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制度土地承包合同
- 论特许经营及其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被引量:1
- 2007年
- 特许经营作为一种新型的、特殊的营销方式,其核心问题就是对无形财产的特许推广。因受许人的受许业务受特许人的支配和控制,极易引发指定购买、搭售、联合定价、独占经营、限制转售价格等一些限制竞争行为。为规制这些限制竞争行为,我国应借鉴欧盟立法模式,在反垄断法中规定规制的重点,严格规定其"适用除外"的条件。
- 胡家强刘春霞
- 关键词:特许经营法律规制适用除外
- 强制缔约制度新论被引量:5
- 2013年
- 从强制缔约制度的价值层面考量,强制缔约不仅是对契约自由的修正,而且体现了立法所追求的实质正义,反映了由个人本位向社会本位的转变。通过对国内外强制缔约适用范围的梳理,发现其主要适用于邮政、运输、供水供电、医疗等公共服务领域或者垄断行业,为避免适用上的分歧,我国应明确强制缔约适用的条件:一是须有义务来源的基础,二是属于公共服务行业或者自然垄断行业,三是缔约要求须合理。违反强制缔约所要承担的民事责任应包括赔礼道歉、实际履行和损害赔偿,既可单独适用又可合并适用。
- 胡家强刘巧娟
- 关键词:强制缔约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