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世远
- 作品数:80 被引量:2,058H指数:27
- 供职机构:清华大学法学院更多>>
- 发文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一般课题更多>>
-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文化科学电气工程更多>>
- 民法教材与中国民法自主知识体系建构被引量:4
- 2023年
- 在我国的法学教育中,民法学教材编写史可反映出我国民法教材从无到有、品种从单一到多样、内容及形式从简单到丰富的不断进步,几代中国法学教育工作者的功绩不容否认。中国民法教材只能由中国人自己书写,不能也无法由外国民法书籍替代。民法教科书应以本国民法为对象,以法释义方法阐释现行民法的规范构成、规范目的、法律效果乃至背后的法原则和法理念,这种作业的结果便是“解释论”。教材应继续坚持“三基”标准并尽可能反映通说或者多数说,尽可能与实在民法的外在体系相匹配,尽力揭示民法的内在体系,反映民法的时代精神。民法教科书在追求内容优良的同时,也应尽可能地采用丰富多元的表现形式,打造新形态教材。
- 韩世远
- 关键词:中国民法合同法解释论
- 试论合同的形式被引量:12
- 2002年
- 合同形式自由为近现代法的通例 ,我国合同法一改过去过分强调书面形式的做法 ,与各国的通例相一致 ,属一项重大改进。合同形式的目的主要包括 :证据目的、警告目的、境界线目的、信息提供目的以及其他目的。合同形式的类型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合同形式存有缺陷 ,以合同不成立作为其一般效果 ,惟于特别场合 ,可发生合同无效或其他特别效果。合同形式的缺陷可因履行而治愈 ,这体现了合同法鼓励交易的思想。
- 韩世远
- 关键词:合同形式书面合同口头合同
- 商品房买卖中的迟延损害、违约金与时效被引量:9
- 2010年
- 一、商品房买卖中的履行迟延与迟延损害在商品房买卖纠纷案件中,出卖人的违约形态有履行不能、履行迟延、不完全履行等多种。本文此处分析其中较为常见的出卖人履行迟延;另外,暂不分析买受人违约的问题。商品房出卖人履行迟延,主要有两类表现形态:一是迟延交房;另一是迟延办证。针对此类违约行为。
- 韩世远
- 关键词:违约金赔偿额商品房买卖出卖人
- 违约金的理论问题——以合同法第114条为中心的解释论被引量:128
- 2003年
- 惩罚性违约金可以适用于所有的违约类型 ,并不局限于迟延履行场合。依合同自由原则 ,当事人可以明确约定惩罚性违约金。就违约金责任的成立 ,应当区分类型具体分析是否要求违约人具有过错 ,且不应当以损害的存在及其大小的证明为要件。对于赔偿性违约金数额的调整 ,法院或仲裁机构行使裁量权时应有所节制。而对于惩罚性违约金 ,所要规制的只是其不公平的约定。
- 韩世远
- 关键词:违约金合同法赔偿性违约金违约救济惩罚性违约金
- 违约损害赔偿序说被引量:13
- 1998年
- 韩世远
- 关键词:赔偿请求权违约损害赔偿合同责任债务不履行信赖利益合同解除
- 提存论——《合同法》第101-104条的解释论被引量:14
- 2004年
- 《合同法》中的提存属清偿提存,以提存代替清偿,达到使合同权利义务终止效果。提存是债务人与提存部门之间缔结的一种向第三人履行的保管合同。提存的原因分为三类,债权人拒绝受领、债权人不能受领以及债权人不确知。《合同法》并非不认有提存人取回提存物的权利,在解释上应当承认提存人有取回权。对提存消灭债务之效力,宜采“停止条件说”。由提存便当然发生债权人的提存物领取请求权和提存人的清偿拒绝权;仅当取回权消灭后,债务始真正(溯及自提存时)归于消灭。
- 韩世远
- 关键词:提存《合同法》合同权利债务人保管合同
- 租赁标的瑕疵与合同救济被引量:17
- 2011年
- 租赁标的使用存在公法限制,构成瑕疵;其救济路径除依瑕疵担保主张违约责任之外,尚有依意思表示存在瑕疵(重大误解或者欺诈)主张撤销合同的可能;两种救济路径可由当事人选择。由于权利瑕疵与物的瑕疵在我国法中的构成要件及法律后果均有差异,故对于两类瑕疵进行区分,仍有实际需要。中国合同法在统合瑕疵担保与违约责任的道路上,仍有必要百尺竿头、更进一步。权利瑕疵与物的瑕疵在此处的区分,并无"标准答案";我国实务以标的物受公法限制为一种物的瑕疵,值得赞同。检验通知义务属于不真正义务,检验期间属于除斥期间。瑕疵担保义务属于主给付义务的内容,在其违反具有重大性而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场合,可以发生解除权。减价责任的适用通常因当事人行使减价权而引出,惟亦不妨裁判者不经当事人主张而适用减价责任。减价责任虽系物的瑕疵场合的法律后果,在权利瑕疵场合,亦有类推适用的余地。
- 韩世远
- 关键词:权利瑕疵意思表示瑕疵租赁合同
- 作者、新闻出版单位与死者名誉保护——以《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为素材被引量:2
- 2008年
- 一、死者名誉保护的法理构成
(一)比较法考察
1.英美法
在美国侵权法上,活着的人才可能被毁损名誉。即便是一个出生仅十分钟的孩子,如果被人称为私生子的话,也会因此获得一个诉因。另一方面,被普遍接受的是,死者的名誉毁损诉讼是不能够成立的.因为活着的人的名声没有因此而受影响。当然,死者的名誉毁损也可能影响活着的人的名誉,比如说原告已过世的母亲没有嫁给其父亲。总之,对于名誉乃至隐私的权利被作为被害者一身专属的权利,因而不能够以他人名誉或者隐私的侵害为理由而提起诉讼。
- 张娜韩世远
- 关键词: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出版单位名誉死者素材
- 中国法中的不公平合同条款规制被引量:17
- 2017年
- 运用功能比较方法,可以更清楚地认识本国法。不公平合同条款处于合同自由与合同正义的交汇点,反映一国合同法理的时代特征。中国对于不公平合同条款的立法及司法规制虽有从"实质不公平"角度出发的情形,更多的是从"程序不公平"角度出发。格式条款使用人未尽提请注意义务及说明义务,中国司法解释独创规定格式条款可撤销或无效,未遵循比较法及学理通常立场,宜尽早拨乱反正。格式条款中的纠纷解决条款,纵然订入合同,如果实质剥夺了相对人的救济途径,仍应依《合同法》第40条认定为无效。《合同法》第53条第1项"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情形,不应将一方当事人对第三人的人身伤害包括在内。
- 韩世远
- 关键词:格式条款免责条款消费者保护
- 债权人代位权的解释论问题被引量:29
- 2021年
- 《民法典》第535条第1款扩张了债权人代位权的客体,其中"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只是该债权的从权利,并不能够包括合同解除权、撤销权等形成权,如欲进一步扩张,仍应借助目的性扩张方法填补法律漏洞。《民法典》可以容纳部分"特定债权保全型"债权人代位权,对于需要代位物权请求权的情形,在符合保全必要性等要件场合,则需要通过类推适用第535条第1款以为救济。第537条规定的代位权的效果,明确了相对人履行债务方向的转移,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相应的权利义务终止,正表明债权人只是"直接受领",但却不是"直接受偿",而是借助于抵销实现的"间接受偿"。中国法上的债权人代位权虽对"入库规则"有所修正,但并未根本性地背离它。
- 韩世远
- 关键词:债权人代位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