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合红
- 作品数:11 被引量:301H指数: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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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合同的解除被引量:1
- 1994年
- 合同解除是合同当事人在一定情况下依法进行的一项法律行为,其目的在于消除原合同对双方当事人的法律约束力,其效果是导致合同不再履行,并恢复至合同成立前的法律状态.它是当事人为了维护自身权益所行使的一个特殊的重要法律救济手段.我国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和涉外经济合同法对此均有专章(节)规定.但与各国民法的有关规定相比,我国现行合同解除制度仍不完善,特别是三部合同法的规定不统一,一些合同解除制度的重要内容如解除的法律后果等规定不够完备.本文仅就合同解除的性质、条件和效力等问题予以探讨.
- 程合红
- 关键词:经济合同法单方解除自身权益法律约束力违约方
- 试论期货交易中的几个法律问题
- 1995年
- 试论期货交易中的几个法律问题程合红期货交易是商品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它是指“在期货交易所内进行的期货及期权标准化合约的买卖”。①与一般的商品交易不同,除了交易的标的比较特殊外,它还必须借助对期货经纪人的委托、在期货交易所中进行。其真正的买卖双方并不相...
- 程合红
- 关键词:期货交易所会员制大陆法系委托人期货结算法律问题
- 论新合同法中的合同自由原则与诚实信用原则被引量:135
- 1999年
- 合同自由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是我国即将面世的第一部统一合同法 的两大主线。合同自由原则以个人为本位,鼓励人们积极地利用合同实现自我意 志,自由的赋予能够唤醒和弘扬人的主体性,为个人能力的充分发挥拓展了广阔的 空间。诚实信用原则则以社会为本位,追求衡平正义,要求人们在尊重他人利益和 社会利益的前提下实现自己的利益,对合同自由原则起到引导和矫正的作用。合同 自由原则与诚实信用原则的结合,适应了现代民法由个人本位迈向个人本位与社会 本位相结合的潮流,二者互为依托。彼此相补,从各自不同的角度共同构筑了我国 新合同法这座大厦。因而正确理解二者的关系及其在新合同法中的地位,是解读这 部新合同法的关键。
- 江平程合红申卫星
- 关键词:合同自由原则诚实信用原则
- 试论股权的客体——物、股份、公司被引量:10
- 2000年
- 程合红
- 关键词:股权客体股份民法
- 论新合同法中合同的效力被引量:7
- 1999年
- 在严格意义上,合同的效力只是指因“依法成立的合同”而直接产生的效力。无效合同和可撤销的合同也产生一定的效力,但不是根据当事人的约定产生的,是法律直接规定的,严格来说并不是“合同的效力”。合同的效力不仅仅限于其对当事人的“法律约束力”性;还应当具有对外的“对抗力”性,即合同不容外人侵犯,尤其是来自法院及政府行政机构的不当干预。新合同法对合同效力的规定,加强了对合同当事人的约束力,提高了合同的对抗力,扩大了合同的效力范围,完善了合同的效力体系,与经济合同法、民法通则相比,弥补了它们各自的不足,确为一大进步。但是在提高合同效力属性的层次和进一步明确合同的对抗力属性方面,仍然存在着不足。
- 程合红
- 关键词:合同效力法律约束力对抗力
- 商事人格权论
- 程合红
- 关键词:人格权财产权人格利益权利转让
- 商事人格权论——人格权的经济利益内涵及其实现与保护
- “商事人格权”是一个未见诸于法律和法学教科书中的新概念。它的提出,是基于在财产与人格领域,存在着一些在现代商业社会中日益重要的个体利益现象,而这种利益又是单纯用传统的财产权或人格权概念所不能完全解释和充分保护的。本文以商...
- 程合红
- 关键词:人格权财产权人格利益权利转让
- 试论期货经纪活动的法律性质被引量:1
- 1994年
- 在期货交易中,除了一少部分期货商在期货交易所中仅仅进行自营业务外,大部分期货商或者是专营经纪业务或者是兼营期货经纪业务。期货经纪活动是期货交易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法律上,所谓期货经纪活动是指期货经纪商接受其他无权进场从事期货交易客户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在交易所内为委托人(客户)进行期货及期权买卖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对这种民事行为的性质,在我国理论界和实践中存在有不同的看法,主要可以归纳为三种:代理说、居间说和行纪说。 一、关于“代理说”。这种观点认为期货经纪活动的性质属于代理行为。郑州商品交易所的《期货交易规则(试行)》第8·1条即规定:“经纪业务是郑州交易所会员在郑州交易所内为客户代理交易的活动。”其他交易所的有关文件中也有类似的表述。可以说。
- 程合红
- 关键词:法律性质期货买卖经纪业务直接代理行纪制度
- 民事审判中的徇私舞弊罪问题
- 1994年
- 民事审判中的徇私舞弊罪问题程合红徇私舞弊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利用司法职权,询私舞弊,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故意颠倒黑白做在法裁判的行为。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审判人员应当依法秉公办案。”“审判...
- 程合红
- 关键词:徇私舞弊罪民事审判审判人员双方当事人显失公正司法工作人员
- 商事人格权──人格权的商业利用与保护被引量:75
- 2000年
- 传统的人格权制度主要在于保障人格之完整性与不可侵犯性,着重于非财产性的人格利益之保护,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部分人格权已经逐渐成为商业活动上的重要客体。人格权的商业利用对传统的人格权制度与理论造成了冲击。一方面,于普通的人格利益之外,又分离、形成了一种包含经济利益在内的相对独立的人格利益——商事人格利益,人格权发展成为维护商事人格利益的、兼具财产权属性和具有财产价值的商事人格权;另一方面,为适应商业活动的需要,这些人格权必须具有一定的可转让性与继承性,而且,在权利的保护上能够适用相应的财产权救济方式,以维护人格权在商业利用中所产生的经济利益。
- 程合红
- 关键词:人格权财产价值转让财产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