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征峰
- 作品数:44 被引量:298H指数:11
- 供职机构: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更多>>
- 发文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度重大研究项目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更多>>
-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经济管理文化科学语言文字更多>>
- 我国抚养权执行的困境、成因和出路被引量:5
- 2016年
- 一般性的财产给付执行规则并不完全适合于抚养权的执行。我国抚养权的执行出现了严重的虚置现象,这种虚置现象主要是由规范上的模糊和司法实务界"财产给付执行中心主义"共同导致的。由于贸然采用裁量权中心主义,各地法院在对抚养权强制执行的理解上存在较大的偏差。这种偏差损害了权利的稳定性,并进而可能动摇整个法治体系的根基。要建构合理的抚养权执行机制,首先应当跨越财产权执行的定向思维。无论是可选措施的供给还是措施的适用顺序都应当充分考虑抚养权执行的特殊性。儿童最大利益原则是抚养权执行的首要原则,但并非绝对原则。"穷尽措施"为基础的专业化家事执行体系是我国未来改革的主要方向。
- 刘征峰
- 关键词:抚养权比例原则儿童最大利益
- 农村留守儿童监护制度的虚置及其反射性改革被引量:5
- 2018年
- 我国现行监护制度的理想图式是法律上的监护人能够承担事实上的监护责任。这一理想图式建立在绝大多数父母子女能够在事实上共同生活的基础之上。建立在这一理想图式基础之上的监护制度不能有效回应日益严重的农村留守儿童监护问题,导致了监护制度的虚置。监护权虚置表现为事实上的监护与法律上的监护之经常性背离。反射性改革就是要破除对旧有理想图式的盲从,将法律的监护人不能够事实上承担监护责任的事实进行类型化处理,厘定国家、父母和第三人的法律关系。在临时性、特定性监护事项的委托上,法律应当将意思表示的明确性作为监护委托的要件。在长期性、日常性和一般性的照料中,应比照《收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赋予照料人一种"弱抚养权"。
- 杨狄刘征峰
- 关键词:留守儿童监护
- 被误解和误用的家事代理——《民法典》家事代理规范体系基点再阐释被引量:1
- 2024年
- 在《民法典》引入家事代理规范后,从体系视角出发,厘清其与相关规范的关系,是对其进行解释适用和法律续造的前提。司法实践对家事代理的误用主要表现为不当放大其功能和作用,这主要源于对其规范目的和构造的误解。作为婚姻效果,虽然家事代理与所得共同制下夫妻共同债务规范存在一定的交叉,但二者分属于不同领域,在效果排除上亦具有独立性。家事代理之效果不限于连带债务之形成,尚包含其他内容。在家庭日常生活范围内,代理具有排斥家事代理之效果,此种排斥效果需满足特殊的公开要求;在家庭日常生活范围外,虽然夫妻身份对知情沉默的认定具有影响,但家事代理并不是此种情况下信赖保护之基础。应根据行为名义及性质的差异,分别考虑适用表见代理、默示意思表示以及善意取得等规范。作为与代理完全不同的特殊涉他性规范构造,家事代理既不包含信赖保护之规范目的,亦不能承担信赖保护之重任。
- 刘征峰
- 关键词:家事代理夫妻共同债务信赖保护
- 上市公司控制权锁定机制的法律规制——以优先类股份机制为分析样本
- 2015年
- 阿里巴巴的上市计划引发了学界对控制权锁定机制的争论。阿里巴巴合伙人制度的本质是优先类股份机制。以优先类股份机制为代表的上市公司控制权锁定机制排除了控制权市场发挥作用的空间,并加剧了管理层代理人问题。控制权锁定机制对内部监督机制的弱化和外部监督机制本身的局限性是法律对其进行规制的主要原因。法律规制控制权锁定机制存在三种路径:一是彻底禁止控制权锁定;二是适度限制控制权锁定;三是强化替代性措施。在没有明显证据表明控制权锁定会必然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况下,法律应当选择后两种路径,寻找法律规制和公司自治之间的平衡。
- 刘征峰
- 关键词:阿里巴巴公司自治控制权市场
- 从“反歧视原则”进入民事交易关系观察当代民法理念的革新被引量:11
- 2017年
- 在德国,《一般平等待遇法》的起草和颁布引发了私法学界的激烈争论。这些争论实际上隐含了古典民法观和现代民法观的交锋。在第一个层面,反歧视原则进入民事交易关系进一步印证了"私法的封闭性和自我繁殖机能不过是神话"的洞见。民法中的反歧视机制并不是法学的发现,与民法教义学相距甚远。在第二个层面,浸染价值而非逻辑属性的反歧视机制表明了人权和基本权利效力的整体性扩张。这一扩张的背景是民法不再负担市民社会宪章功能。不被歧视这项基本权利经由"国家塑造社会的权力"(社会国原则)进入到民法。民法的主体性意义逐渐式微,工具性意义被强化。在第三个层面,传统民法的形式平等观受到挑战。在私人领域和国家向社会融合的过程中,民法的平等观必须屈从于宪法的平等观。
- 刘征峰
- 关键词:反歧视基本权利私法自治第三人效力
- 论婚前个人财产婚后自然增值和孳息的法律属性
- 2014年
- 婚前个人财产婚后自然增值和孳息性质的界定存在财产权主义和生产主义两种路径。对于自然增值和孳息性质的界定应当回归夫妻协力共同生活的婚姻本质。在共同财产制下,对自然增值和孳息性质的界定应当回归西班牙规则,在决定具体的分配数额时才应考量金钱与非金钱贡献的比例。
- 刘征峰
- 关键词:个人财产孳息法律属性
- 论合同法定形式适用范围的扩张与限缩
- 2014年
- 从实证的角度来看,影响合同法定形式适用范围的因素主要包含标的物价值数额、标的物的性质、契约的性质、契约的履行时间以及公共政策。法律对于合同当事人缔约能力的关注是法定形式适用范围勃兴的基础。立法者应当在利益平衡的基础上,在方式自由和实质平等间寻找动态平衡点。
- 刘征峰
- 关键词:合同形式缔约能力
- 我国合同法定形式规则的检讨和完善
- 2014年
- 以内容为视角,我国合同法定形式规则呈现出以下特征:在适用范围上,覆盖面过广,变相形式强制现象严重;在法定形式种类上,书面形式占据主导地位;在履行治愈规则上,采用一般治愈模式;在后果排除规则上,鲜有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与此相对应,应采取三项完善措施:一是缩小要式合同之范围;二是扩大诚实信用原则的司法适用;三是提高适格履行治愈行为的标准。我国法定形式规则的完善应当在形式自由和实质正义间寻找平衡。
- 刘征峰
- 关键词:合同法定形式
-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一般规定章的定位、模式及其建构——基于大陆法系67项立法例的对比分析被引量:3
- 2019年
- 婚姻家庭编是否设立一般规定章并没有学理上的必然性。一般规定章之设置应当首先考虑立法传统与实践需求。在设置一般规定章的立法例中,可以根据"是否存在基本原则"的标准将其划分为"社会主义-前社会主义"国家模式和"第二条道路"。考虑到婚姻家庭编一般规定章对民法总则的模仿,其是否需要同时处理客观法和主观权利两方面的问题应当首先参考民法总则的构造技术。但是,婚姻家庭编一般规定章的构造尤其需要考虑婚姻家庭编是基于生活事实的相似性进行聚合处理的这一特点。在主观权利部分,它不能仿照民法总则那样,以法律效果的相似性为基础进行提取公因式的操作。婚姻家庭编一般规定章中的某些基本原则同时扮演了客观法意义上的立法指导功能和主观权利意义上的权利限制功能。根据性质上的差异将这些原则分置于客观法和主观权利两部分并不具有实益。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起草应当融通两种模式,在客观法部分增设法律适用规则,在主观权利部分增设权利主体规则(亲属的一般原理)和权利消灭规则(时效)。
- 刘征峰
- 关键词:民法典主观权利法律效果
- 民法典中身份关系法律适用的原则与例外被引量:13
- 2022年
- 家庭法回归民法典之后,仍然具有较强的独立性。这种独立性表现为家庭法法源的相对封闭性。只有维持家庭法法源的相对封闭性,才能有效维护身份关系的伦理性,避免身份关系完全货币化。在家庭法经由民法典之体系整合而在形式上回归民法之后,如何处理身份关系中的法律适用问题变得尤为棘手。《民法典》设置了两条准用规范,处理婚姻家庭编之外的参照适用问题。
- 刘征峰
- 关键词:《民法典》民法典货币化伦理性法律适用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