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国栋
- 作品数:9 被引量:173H指数:5
- 供职机构:吉林大学法学院更多>>
- 发文基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度重大研究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吉林大学研究生创新基金资助更多>>
-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更多>>
- 宅基地“三权分置”政策中“使用权”的法律性质及其实现形式被引量:1
- 2021年
- 宅基地"三权分置"政策顺利实施的关键在于正确认识政策中的"使用权"。政策中"使用权"不应定性为宅基地使用权或宅基地租赁权,而应是设立于宅基地使用权之上的新型用益物权。这一定性不仅具有实践基础,还有源自权利行使理论的有力支撑。政策中"使用权"的适度放活应表达为在确保宅基地利用主体开放性的基础上,适度激活宅基地的财产属性和释放融资功能,改变宅基地有"权"无"利"的状态,构建由农民主导的宅基地流转秩序,最终服务于农村的发展需求。
- 刘国栋
- 关键词:宅基地使用权使用权
- 民法典背景下股权让与担保案件裁判路径的反思与再造——基于全国187份裁判文书的调查和分析被引量:10
- 2021年
- 《九民纪要》第71条确立了“名为股权让与,实为债权担保”的裁判路径,对股权让与担保案件审理具有风向标的作用,尚有若干问题有待澄清: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股权转让公示的法律效果以及债权人的法律地位。最高法院司法政策确立的裁判路径在克服股权让与担保中“担保手段超越经济目的”缺陷的同时,引发了理论上的争议、技术上的困惑以及体系上的龃龉,实际上并不可取。新颁布的《民法典》对既有担保规范和制度进行调适,为股权让与担保裁判路径的重构提供实质性的保障。《民法典》所确立的担保体系下,应该承认股权转让合同以及股权转让的法律效力,明确债权人的股东地位,尊重当事人运用股、债这两种融资工具所创设的交易模式来处理相关纠纷。针对股权让与担保的固有缺陷,法院应根据不同的情况,区分股权的享有和行使,对债权人行使股东权利予以限制,以平衡当事人的利益,激活股权让与担保的融资潜力。
- 刘国栋
- 关键词:民法典
- 历史建筑保护的物权法进路被引量:6
- 2014年
- 历史建筑具有社会资源和私人财产双重属性。就历史建筑保护,我国形成了义务本位型的现行法规范模式,单向性地向历史建筑权利人课加义务,但未有对权利人克减权利行使予以补偿的制度性安排,违背了权利与义务一致性的法治原则,也未达成历史建筑保护的政策目标。因此,需要在财产权保护和公共利益实现并重的方向上,反思和重构历史建筑的保护路径,依托公共地役权的机制,在对历史建筑权利人给予合理补偿的前提下,对其权利及其行使进行必要的限制,以实现公共利益。公共地役权的设立及其内容应通过听证程序确定,并遵循比例原则。
- 蔡立东杨晔刘国栋
- 关键词:历史建筑义务本位公共地役权
- 司法逻辑下的“假离婚”被引量:15
- 2017年
- 法院裁判"假离婚"案件的司法智慧是贯彻"区分原则":区分意思表示动机和内容,以确认当事人终止婚姻关系意思的法律效力;区分身份关系与财产关系,以界分该意思表示之于身份关系和财产关系变动的不同法律效力;区分公法关系和私法关系,以规制"假离婚"引发的次生问题。相较于将"假离婚"阐释为"通谋虚假离婚",司法实践秉持的"区分原则"契合了离婚的法律构造、离婚的运行机理以及公法和私法区分的法律逻辑,应该成为解决"假离婚"引发的利益纠葛和法律评价冲突的当然选择。
- 蔡立东刘国栋
- 关键词:假离婚婚姻法法律效力
- 论宅基地三权分置政策中农户资格权的法律表达被引量:129
- 2019年
- 我国现行法中并没有"农户资格权"的概念,导致实践中对农户资格权的认知形成"成员权说"和"宅基地使用权说"两种对立的学说。立基于农户资格权的功能负载,其应定位为一项具有身份性的财产权利,即行使受权利主体身份影响、受次级用益物权限制的宅基地使用权。在内容上,其依然具有宅基地使用权的权能,包括获得宅基地的使用费、征收补偿、有偿退出宅基地、监管宅基地的利用。在立法论层面,应舍弃"农户资格权"的称谓,坚持"宅基地使用权"的立法表述,并明确宅基地使用权的"收益"权能。
- 刘国栋
- 关键词:宅基地使用权
- 司法逻辑下的“假离婚”
- 2018年
- 关于“假离婚”的报道频频见诸报端,引发了社会和学术界的广泛关注。“假离婚”并不是法律概念,只是生活用语,意指当事人表面上虽然申请并办理了离婚登记,终止法律上的婚姻关系,但是双方之间的感情、婚姻关系并未破裂,其真正目的也并不是结束婚姻这种生活方式。
- 蔡立东刘国栋
- 关键词:假离婚离婚登记婚姻关系生活用语司法逻辑法律
- 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政策的立法表达——以“民法典物权编”的编纂为中心被引量:19
- 2019年
- 宅基地"两权分离"向"三权分置"的演进满足了农村经济发展和宅基地财产化的现实需求,为我国深化宅基地制度改革指明方向。但宅基地"三权分置"政策中"权利"在法律上的妥适表达,需要着眼于权利的功能定位,立足于法律自身的逻辑进行综合判断,不能简单地套用政策术语。宅基地"三权分置"的构建应该以宅基地使用权制度为基础,不宜将农户资格权阐释为一项成员权,而应将其定性为一项身份性的财产权,特指创设次级使用权之后的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三权分置"在法律上表达为:集体土地所有权分置出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农户资格权)分置出次级使用权。基于权利的功能定位,次级使用权应该界定为一项物权权利。在立法论层面,未来"民法典物权编"应该将次级使用权上升为法定的用益物权,实现次级使用权的法定化。
- 刘国栋
- 关键词:宅基地使用权
- 农地权利财产属性的强化被引量:1
- 2014年
- 网络反腐是当代的党务新词。在互联网时代,网络反腐蕴含着积极的宪法意义。网络反腐彰显了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和监督权,落实了宪法规定的公民参与国家管理的权利。应当通过宪法引领网络反腐的制度建设,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加强对网民及网站的管理引导,实现网络反腐与传统反腐方式的有效互动。
- 蔡立东刘国栋
- 关键词:网络反腐宪法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