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国海
- 作品数:46 被引量:333H指数: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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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反垄断法适用于国有企业的基本理据与立法模式选择被引量:5
- 2017年
- 国有企业的设立目的与反垄断法的立法价值之间存在一定程度的冲突。这使得各国在处理反垄断法与国有企业关系方面存在两种不同的立场,导致各国反垄断法在适用于国有企业方面存在两种不同的选择,大多数国家(地区)的反垄断法覆盖了国有企业,但也有少数立法例将国有企业置于反垄断法适用范围之外。域外反垄断法采用了三种不同的立法模式来规定对国有企业的适用。从相关条文可以看出,我国《反垄断法》可适用于国有企业,但采取了间接、模糊的立法方法,这并不妥当。我国《反垄断法》应在将来修订时增列条款,明确规定反垄断法适用于国有企业。
- 李国海
- 关键词:反垄断法国有企业
- 前现代反垄断法研究
- 2012年
- 前现代反垄断法是指世界各国在1890年之前存在的各种反垄断的法律。在英美法系国家,前现代反垄断法以判例法为主,也有少量成文法,在欧洲大陆法系国家,前现代反垄断法主要体现为民法典和刑法典中的零星规定。我国自唐朝《唐律》开始,直到清朝,在综合性的法典中都包含有反垄断的条款。中外前现代反垄断法具有一些共同特征,主要包括:立法技术均较为原始;目标设定均较为含混;规制对象的范围均较为狭窄;制裁手段均较为单一;执行机构设置均较为简单。与此同时,我国与欧美各国的前现代反垄断法也在目标设定、规制对象、执行机构以及制裁手段等方面存在较大的差异。从前现代反垄断法与现代反垄断法的连接关系上看,一方面,前现代反垄断法对现代反垄断法发挥了显著的历史铺垫作用,为现代反垄断法提供了观念基础和制度基础。另一方面,现代反垄断法又实质性地超越了前现代反垄断法:现代反垄断法更侧重经济目标;现代反垄断法的规制对象范围大为拓宽;现代反垄断法在实施主体方面有了突出的创新;现代反垄断法的制裁手段更为丰富。
- 李国海
- 关键词:规制对象制裁手段
- “竞争权”驳论——兼论竞争法的利益保护观被引量:29
- 2012年
- 竞争权从未在实然层面获得任何立法肯定,并且由于其无法关照潜在竞争者及其利益,竞争秩序作为整体利益无法分割为专属客体,加之竞争权没有明确权利内容,显示出竞争权在应然层面的逻辑困境。更为重要的是,这种设权思路与作为其基础的竞争法的不自洽,容易导致竞争法简化为竞争者之法,不仅忽视消费者利益,而且引致竞争法学的历史倒退,对于竞争法理论与实践存在重大误导和危害。竞争法利益承载的向度应选择法益模式。法益路径不减损对竞争利益的救济,法益保护模式与竞争法私人执行也并行不悖。特别是法益的消极保护性和弱稳定性,契合竞争利益的整体性和变动性特点,能够使竞争法保有弹性和开放性。
- 王红霞李国海
- 关键词:竞争法法益
- 我国反垄断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分配制度之检讨——以典型案例为样本被引量:11
- 2019年
- 我国反垄断民事诉讼中原告胜诉率极低,其根本原因在于原告举证困难。这与我国目前对于反垄断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分配的处理直接相关。反垄断民事诉讼较为特殊,不能适用民事诉讼的一般举证责任分配法则,而应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制度,将本应由原告承担的部分举证责任分配给被告。最高人民法院《反垄断司法解释》对此有所考量,但仍显保守,对减轻原告举证责任效果有限。奇虎公司诉腾讯公司垄断纠纷案及锐邦涌和公司诉强生公司垄断纠纷案也表明,我国法院在反垄断民事诉讼中分配给原告的举证责任过重,不利于实现反垄断民事诉讼的目标。
- 李国海
- 关键词:反垄断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分配举证责任倒置
- 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中奖励措施的规范化:挑战与应对被引量:2
- 2022年
- 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中奖励措施的规范化有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彰显应急管理中的人文关怀,推进应急管理方式创新。实践表明,在我国的公共卫生应急管理工作中,诸多奖励措施的运用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这些奖励措施在规范化方面还存在一些不足,如奖惩制度配置不成比例、柔性规范供给不足、奖励措施法律化程度不高等。基于此,有必要从宏观与微观层面对公共卫生应急管理奖励制度进行完善和规范,并在程序和实体上确保奖励措施的积极功能得到切实发挥。
- 彭诗程李国海
- 关键词:公共卫生应急管理
- 反垄断法“保护竞争”与“鼓励创新”目标的冲突与调和——以规制经营者集中为视角
- 2024年
- 《反垄断法》增设“鼓励创新”立法目标,这一制度革新顺应了国家创新驱动发展的战略需求。但是,反垄断法规制经营者集中以保护竞争为直接目的,执法机构面临如何协调保护竞争目标与鼓励创新目标的问题。反垄断执法机构厘清二者关系需坚持竞争创新交叉论的认知立场,当竞争目标与创新目标并列冲突时,通过提升对创新价值的关注及扩展创新考量的空间进行调和;同时,附加限制性条件是调和竞争目标和创新目标矛盾的有效工具,然附加限制性条件为了维护竞争而设立,调和竞争与创新矛盾的效果较为有限,有必要借鉴域外有效经验,根据具体的创新需求优化条件设计,优先适用行为性条件,谨慎适用结构性条件。
- 李国海张思懿
- 关键词:反垄断法经营者集中
- 国有企业的特殊性与公平竞争审查之实施被引量:11
- 2017年
- 国有企业具有特殊的使命,理解公平竞争审查基本原则时应对此加以考虑,尤其应处理好"竞争优先"与"竞争中立"的关系。某些国有企业具有行政管理职能,可以成为公共政策制定者,因此会成为公平竞争审查的责任主体,在此情形下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应注意审查方式的选择,将国有企业的自我审查和竞争执法机构的外部监督结合起来。国有企业有可能受到公共政策的专向性特殊对待,这应纳入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覆盖范围,同时也要求在实施公平竞争审查时给予特别考虑:一是在实体标准上应以合法性标准为核心,以合理性标准为补充;二是在审查程序上应借助利害关系人参与机制,发挥利害关系人的监督制衡作用。
- 李国海
- 关键词:国有企业审查主体利害关系人
- 论反垄断法中的慎刑原则——兼论我国反垄断立法的非刑事化被引量:41
- 2006年
- 世界各国(地区)反垄断法在刑事制裁的运用上存在一项共同的慎刑原则。这既反映在反垄断法的立法层面上,也反映在其实施层面上。从根源上分析,反垄断法中的慎刑原则既是刑法谦抑性原则在反垄断法上的具体反映,也是反垄断法本身的特性所决定的。基于反垄断法中的慎刑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应实行非刑事化。这是因为:一方面发展经济的迫切性决定我国不能走严苛道路;另一方面,我国社会对垄断行为也较为宽容。
- 李国海
- 关键词:反垄断法刑事制裁
- 论反垄断法对未达申报标准的经营者集中之规制被引量:3
- 2023年
- 反垄断法规制经营者集中的核心举措是申报审查制,而规定申报标准是其中的制度起点。数值化的申报标准并不具有绝对的辨识功能,未达到申报标准的经营者集中仍有可能排除、限制竞争,在数字经济背景下尤其如此,故此类经营者集中仍有被反垄断法规制的必要。域外经验也表明,反垄断法有必要对未达申报标准的经营者集中予以规制,为此引入了诸多创新性制度。我国新修改的《反垄断法》增设的相关条文解决了原有立法下规制未达申报标准经营者集中的法律依据不充分的问题,但因规则不够明确、权力约束不足,仍存在实施层面的挑战。为应对挑战,有必要系统性地明确、更新我国规制此类经营者集中的制度架构,其中的核心任务是围绕“有证据证明该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这个前提条件,将定性化的文本内容予以明确化甚至指标化,强化相关制度的可操作性。
- 李国海王潇
- 关键词:反垄断法守门人制度
- 经济民主:反垄断法的宪政价值被引量:3
- 2011年
- 反垄断法之所以被称为"经济宪法",并非仅仅因为反垄断法与宪法存在形式上的相似性,而是因为反垄断法蕴涵着经济民主价值。反垄断法的经济民主价值的基本内涵是竞争机会平等和竞争条件平等,这二者在反垄断法中都有具体的制度支撑。反垄断法的经济民主价值对宪政具有直接的促进作用:反垄断法维持民主的市场竞争环境,为宪政提供坚实的经济基础;反垄断法确保政府行为的边际,塑造宪政的法治环境;反垄断法维护和培育竞争文化,为宪政提供不竭动能。
- 李国海
- 关键词:反垄断法经济宪法经济民主宪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