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跃敏
- 作品数:53 被引量:659H指数: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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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金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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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诉讼程序运行中当事人与法院的作用分担论略——以协同进行主义为视角被引量:7
- 2009年
- 在民事诉讼中,关于程序运行中当事人与法院的作用分担存在着"当事人进行主义"与"职权进行主义"的划分。针对传统分类的缺陷,加强法官与当事人之间的沟通与协作,已成为两大法系代表性国家调整法院与当事人作用分担的共同趋势。在我国,协同进行主义的引进有助于修正因过于弱化法院职权所引发的法院实体性诉讼指挥权的缺失,明确当事人在程序运行中的权能与责任。在制度建构层面,协同进行主义需通过强化法院的释明义务与当事人的诉讼促进义务,保障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得以实现。
- 熊跃敏周静
- 关键词:民事诉讼
- 民事诉讼中法院的、法律观点指出义务:法理、规则与判例--以德国民事诉讼为中心的考察被引量:38
- 2008年
- 大陆法系各国的民事诉讼将法院对法律适用的释明称为法律观点指出义务,其与对事实的释明一道构成法院"实体性诉讼指挥"的核心。在德国,法律观点指出义务的立法化是落实宪法规定的听审请求权,避免突袭性裁判的需要。它要求在诉讼过程中,法院应就法律适用与当事人进行讨论,指出当事人在辩论中未提出的,而法院可能作为裁判基础的法律观点,并赋予当事人表明意见的机会。违反法律观点指出义务构成程序瑕疵,当事人可通过上诉、提起宪法诉讼以及提出异议等救济手段维护其程序权利。法律观点指出义务为当事人提供了对法院的法律判断权施加影响的机会,保障了当事人在法律适用领域中的程序参与权,值得我国借鉴。
- 熊跃敏
- 和谐社会视野下法院调解的法理阐释被引量:9
- 2007年
- 近年来,法院调解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中被寄予了极高的期望。和谐社会视野下重构法院调解制度应立足于对其法理的科学阐释。作为兼具处分行为与审判行为双重属性的独特制度,法院调解的程序设置应体现诉讼解决纠纷与合意解决纠纷的特性。从形式与功能上看,西方国家的诉讼上和解与我国的法院调解并无本质区别。除纠纷解决功能外,法院调解还具有增进对话功能;形成规则功能及联结法律与道德、提高司法公信力的功能。
- 熊跃敏
- 关键词:和谐社会法院调解法理阐释
- 我国民事诉讼准备程序改革:模式及其评析被引量:4
- 2005年
- 一、准备程序的涵义与功能作为解决纠纷的重要手段,诉讼程序从外部形态上表现为当事人与法院按照法定顺序为最终做出实体判断所实施的一系列诉讼行为的总和,它包含两方面的规定性:一方面是程序活动的阶段与过程;一方面体现了程序主体之间的关系结构。
- 熊跃敏
- 关键词:证据开示诉讼行为程序管理正当化立案庭
- 辩论主义:溯源与变迁——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与法院作用分担的再思考被引量:37
- 2007年
- 强调当事人自我责任的辩论主义是19世纪自由主义思潮在民事诉讼中的反映。辩论主义提供的只是关于民事诉讼基本构造的指导性法理,而不是彻底否定法院职权探知的理由。在辩论主义的百年变迁中,始终伴随着对其内涵的全面限制及法院协助当事人提供事实与证据义务的普遍强化。我国《民事诉讼法》在确立辩论主义原则时,应重视在诉讼资料收集层面当事人与法院的协作,强化法院的实体性诉讼指挥义务并赋予辩论主义新的内涵。
- 熊跃敏
- 关键词:民事诉讼辩论主义
- 民事诉讼中法院的释明:法理、规则与判例——以日本民事诉讼为中心的考察被引量:69
- 2004年
- 熊跃敏
- 关键词:法院民事诉讼判例法理民事审判制度
- 日本民事诉讼中的小额诉讼程序概述──兼论我国小额诉讼程序的构建被引量:36
- 2002年
- 1996年6月,日本完成了对旧民事诉讼法的世纪性修改,新民事诉讼法于1998年1月1日起施行。众所周知,早在1890年,日本就以1877年的德国民事诉讼法典为范本,制定了近代第一部民事诉讼法典。其间曾于1926年进行过全面修改,此后,虽有若干次修改,但其诉讼程序构造并未发生大的变化,尤其是诉讼迟延现象甚为严重,
- 熊跃敏
- 关键词:民事诉讼法法典小额诉讼程序
- 从变更诉讼请求的释明到法律观点的释明——新《民事证据规定》第53条的法解释学分析被引量:10
- 2021年
- 当事人所主张的法律关系性质或者民事行为效力与法院的认定不一致时,原《民事证据规定》第35条注重纠纷的一次性解决,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新《民事证据规定》第53条更为关注对当事人的程序保障,防止突袭性裁判,要求“人民法院应当将法律关系性质或者民事行为效力作为焦点问题进行审理”。实务考察发现,新《民事证据规定》第53条的适用呈现出不同形态:一种表现为消极防止突袭性裁判,另一种则在程序保障的同时积极谋求纠纷的一次性解决。从防止突袭性裁判的核心目的出发,应将新《民事证据规定》第53条定位于法院的法律观点释明义务。具体适用中,应在防止突袭性裁判的同时,兼及纠纷的一次性解决。
- 熊跃敏
- 民事再审案件审理程序论略——以再审诉权为基础的程序建构被引量:4
- 2007年
- 现行以审判监督权为基础的再审构造加剧了申诉难与申诉不断的体制性困扰,须以再审诉权作为重构再审程序的法理基础。基于再审诉权,法院对再审案件的审理包括立案审查与本案审理两个阶段。现行立案审查沿袭了对申诉的处理方式。以再审诉权的法理对之加以改造,需明确再审之诉的立案条件与程序;规范再审立案后的审查程序,包括审查组织、审查形式、审查期限及审查效力等。而对于再审案件的本案审理阶段,则需厘清再审的审理范围,以当事人声明不服为限;审理方式以开庭审理为主,书面审理为辅,庭审应突出再审的特点;对再审的生效裁判,当事人不得以同一事由再次提起再审之诉。
- 熊跃敏
- 关键词:再审程序再审诉权立案审查
- 试论民事诉讼中和解的要件及效力被引量:3
- 1998年
- 诉讼上和解是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我国民事诉讼立法对诉讼上和解的规定过于原则,影响了和解制度在司法实践中作用的发挥。当前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将诉讼上和解与撤诉、法院调解相混淆,这既在理论上造成了一定的混乱,也给当事人造成讼累,给人民法院增加了工作负担,使纠纷不能及时解决。因此,当事人在诉讼进行中的和解只要符合和解的四大要件,并经受诉法院及审判人员确认,就要赋予和解协议以确定判决的效力。
- 熊跃敏
- 关键词:民事诉讼诉讼上和解要件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