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湘兰
- 作品数:49 被引量:396H指数:12
- 供职机构:武汉大学法学院国际法研究所更多>>
- 发文基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度重大研究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更多>>
-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交通运输工程经济管理天文地球更多>>
- 全球化背景下中国海洋权益法律保障研究
- 2011年
- 21世纪是海洋的世纪。随着全球化进一步向纵深发展,以经济全球化为核心、包含各国政治、军事、科技、安全在内的多层次、多领域的交互联系深刻影响着海洋权益的实施与保障。在这一背景下,海洋已不仅仅是国际运输通道,而是各国经济发展的资源宝库和战略要地。
- 张湘兰
- 关键词:海洋权益法律保障国际运输通道海洋综合管理海洋资源
- 试论海商法制度下海盗强索赎金的法律救济
- 2011年
- 近年来,索马里海盗劫船事件屡见不鲜,巨额的海盗赎金让海运各方当事人感受到巨大压力。海盗索要赎金问题的顺利解决,有利于平衡船货双方利益和力量对比,减少海运贸易的损失,促进世界航运事业的健康稳定发展。船东在海盗劫船事件中通常作为赎金支付者,海商法现存制度中对船东支付赎金后的损失进行法律救济的途径共有三种:海难救助制度、共同海损制度和海上保险法律制度。三项制度在解决赎金事件中的作用有所不同,通过对上述制度的合理运用,实现分散赎金风险、平衡多方利益的目标,对保证我国海运贸易的顺利进行和促进海运事业的蓬勃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 张湘兰赵宏津
- 关键词:法律救济海难救助共同海损海上保险
- 电信网互联协议的特殊性分析及启示被引量:2
- 2012年
- 不同电信运营商之间互联互通的实现必须签订互联协议。与一般的民事合同相比,互联协议具有强制签订、协议内容须对外公开以及须经批准方能生效等特殊性。其特殊性也给我国此领域的发展带来不少启示,如:重构我国互联协议制度,推动互联协议的标准文本格式,建立互联协议的文本公开制度,明确互联协议须经监管机构审批后方可生效,等。
- 张湘兰陈小龙
- 《保护水下文化遗产公约》评析被引量:1
- 2006年
-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2001年《保护水下文化遗产公约》是国际社会保护水下文化遗产的第一个公约。由于水下文化遗产国际保护牵涉到众多棘手问题,如沿海国和船旗国管辖权之争、考古学界和打捞业的利益矛盾、国家主权豁免等,公约的起草过程中争议重重。尽管最后文本受到了美英等海洋大国的非难,但公约毕竟实现了各方利益的协调,原则上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保持了一致。最为重要的是,它为国际水下文化遗产保护提供了基本法律框架。
- 张湘兰朱强
- 关键词:水下文化遗产《保护水下文化遗产公约》
- 美国海上保险的立法走向被引量:1
- 1997年
- 美国“威尔伯恩船舶”案的判决,反映了50个州在海上保险方面不同的法律解释,在美国海上保险界引起了极大混乱,进而促使美国制定统一的海上保险法。该法将仿效英国1906年制定的海上保险法,但也不可能有太大建树。
- 张湘兰
- 预防与控制国际海事欺诈法律机制研究被引量:5
- 2000年
- 海事欺诈可以说是国际贸易的痼疾 ,怎样防治海事欺诈已成为当前国际贸易体系中急待解决的问题。本文试图从海事欺诈的特征及产生的原因深层次探讨产生海事欺诈的经济制度上的原因 ,并从国际法和国内法双重层面去讨论如何防治海事欺诈。
- 张湘兰王怀宇
- 关键词:国际贸易海事欺诈管辖权支付方式海商法
- “入世”与中国海运服务贸易法律制度被引量:2
- 2003年
- 海运服务是国际服务贸易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关系到一国经济的发展。本文介绍了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中海运服务谈判的基本情况,指出GATS 完全可适用于海运服务,是其达成进一步协议的法律制度平台。我国自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以来不断开放海运服务市场,开放程度巳接近航运发达国家,但面对入世后海运竞争的新挑战,我国仍面临诸多问题。本文分析了各国在海运领域的法律和政策,结合 GATS 义务及我国情况,认为我国应加强对本国海运企业的扶持和保护,并完善相关法律制度。
- 张湘兰张辉
- 关键词:GATS中国海运国民待遇行政行为垄断问题反垄断立法
- 船舶油污自然资源损害赔偿:法律制度障碍的跨越被引量:8
- 2004年
- 在传统法律制度背景下,船舶油污所致自然资源损害赔偿存在两大障碍:索赔资格和损害估算。船舶油污损害赔偿专门法——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公约体系和美国油污法分别作了不同的跨越障碍的努力,为自然资源损害赔偿提供了法律依据。我国船舶油污自然资源损害赔偿法律制度的建立也应明确索赔资格主体和损害估算方式。
- 张湘兰徐国平
- 关键词:民事责任公约污染损害信托义务集体所有权无主物
- WTO体制下国内立法的可诉性问题研究被引量:2
- 2002年
- 按照国际法的一般理论和实践,一国国内立法本身并不构成对国际义务的违反。GATT1947体制下,专家组在实践中以强制性/裁量性立法的区分为基础认定强制规定与GATT不符行为的国内法本身构成对GATT的违反,因而可以对其提起争端。这一规则在WTO的近期实践中受到了质疑。笔者经过分析,认为GATT1947专家组所确立的规则缺乏理论基础和法律依据,并试图通过利用WTO自身的两大资源(协议和成案),重新构建解决这一问题的有效方法:在既为成员方私人经营者提供稳定的法律保障,又对成员方主权给予必要尊重的政策平衡下,适当扩大可诉国内立法的范围,即在发生实际违法行为的条件下,允许裁量性立法成为争端标的。
- 张湘兰朱强
- 关键词:WTO可诉性
- WTO争端解决机制中透明度问题研究被引量:4
- 2013年
- 透明度问题是当今WTO争端解决机制改革中的重要议题。争端解决机制的透明度意味着其规则的公开和透明,以及争端解决过程中公众的介入和参与。透明度对于争端解决机制具有重要的意义。争端解决的不同阶段反映出不同程度的透明度。磋商阶段的透明度略显不足,主要缺陷是文件的公开程度不足和公众的参与权丧失;而专家组阶段和上诉阶段的透明度总体来说值得肯定,其中的"法庭之友"问题,公开审理问题都是由实践发展而来的宝贵财富。
- 张湘兰田辽
- 关键词:争端解决机制公众参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