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海放
- 作品数:54 被引量:340H指数:10
- 供职机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更多>>
- 发文基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度重大研究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更多>>
-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经济管理自动化与计算机技术文化科学更多>>
- 网络平台经营者民事责任配置研究被引量:1
- 2020年
- 《电子商务法》的立法过程反映了行业与公众的意见博弈,第38条第二款最终表述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为今后法律适用与解释留下了空间。基于法的安定性特点,要求对网络平台经营者“相应的责任”进行明晰,按照广义理解应包含按份责任、补充责任和连带责任等不同配置。
- 姚海放
- 关键词:网络平台连带责任按份责任
- 改革开放40周年与中国经济法之再出发
- 2018年
- 2018年,社会各界以多种形式纪念中国改革开放40周年。国家主席习近平在新年贺词中指出:'2018年,我们将迎来改革开放40周年。改革开放是当代中国发展进步的必由之路,是实现中国梦的必由之路。我们要以庆祝改革开放40周年为契机,逢山开路,遇水架桥,将改革进行到底。'改革开放40年来,中国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举世瞩目.
- 姚海放
- 关键词:中国经济法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经济法基础理论金融办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 经济发展、科技进步与经济法治
- 2015年
- 长期以来,中国法学研究以'为健全法制服务'为己任~①,内容包括'围绕推动科学发展,加强对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法律问题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研究'~②。伴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完善,新自由主义思潮及其'自由化。
- 姚海放
- 关键词:法律自由化社会主义
- 法制、信誉与商业的博弈
- 2009年
- 既然提供"有限质保服务增强计划"作为对消费者维权的回应,就应当实质性解决问题;利用某些变通措施拖延、搪塞消费者的合理要求,是无助于问题解决的。
- 姚海放
- 关键词:产品召回制度笔记本计算机消费维权经营者消费者维权
- 论信息规制在广告法治中的运用被引量:15
- 2010年
- 广告的本质是向消费者发出的关于商品或服务的有效信息。虚假广告会增加信息甄别、处理等方面的成本,对消费者私益和社会整体利益都极端不利。现行对虚假广告的治理手段偏好于对消费者的侵权损害赔偿和以罚款为主的行政处罚,这些措施并不能完全纠正虚假广告造成的信息偏差。法学研究应当在重视弥补消费者私益损失的制度设计基础上,逐步转向防范虚假广告对社会公益损失的制度完善;实践中也应更多地采用《广告法》中规定的更正广告等信息披露、纠偏制度。从长效治理的角度考虑,发挥信誉机制在市场经济中的重要作用,将虚假广告纳入诚信体系建设的记录指标,能够更为有效地治理虚假广告。
- 姚海放
- 关键词:信息成本信用记录
- 论规制与反垄断的执法协调
- 本文针对“3Q案件”从政府监管、规制与反垄断执法的协调关系这一主题进行了分析,指出当腾讯公司11月3日发布声明之时,作为行业规制的主管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尽可能及时地介入案件纠纷,在腾讯发表声明后,360公司以及公众...
- 姚海放
- 关键词:法律规制反垄断执法政府监管协调控制
- 文献传递
- 电子商务中第三方支付平台安全监管的法律规制被引量:5
- 2010年
- 第三方支付平台是网络购物交易快速发展过程中产生的新事物,不仅关系到每笔交易的成败,而且关系到大量资金的安全和一定范围的社会稳定。在具体的网络购物买卖双方与第三者支付平台之间的法律关系,可以利用代理关系进行解释。而在宏观层面,需要对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运营及资金风险进行控制,包括利用金融法等法律规范在准入资质、资金支付、保障机制、监督管理方面进行规定,以保障网络交易支付的稳定可靠。
- 姚海放
- 关键词:第三方支付平台代理制度
- 论经济法主体
- 2007年
- 目次一、法律主体的理论探索二、经济法主体的理论构架三、经济管理主体与经济活动主体的分析框架如果要用法律语言来表述我们所见证的社会关系和思潮的巨大变革,那么可以说,由于对'社会法'的追求,私法与公法、民法与行政法、契约与法律之间的僵死划分已越来越趋于动摇,这两类法律逐渐不可分地渗透融合,从而产生了一个全新的法律领域,它既不是私法,也不是公法.
- 姚海放
- 关键词:法律私法公法经济法
- 再论商法被引量:21
- 2003年
- 本文指出 ,近现代商法与民法的发展是两条线、双轨制 ,当商法出现时 ,普通的民事法还是封建法 ,是“商”和商法的发展导致了社会革命、民事革命。由历史的惯性和偶然性造成的民商法分立与现当代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及其客观要求日益相脱节。从中国的情况看 ,民商事的发展是同步的 ,商一直未能摆脱官、宗法和其他身份关系的束缚 ,从未发展到能够推动、引发平等民事的程度 ,“商”往往需由民事的进步来催化、促进 ,而当社会上的平等观念和制度导致民法真正形成 ,商法也就包含其中了。作为商法理论基础的“商主体”和“商行为” ,则不可能脱离、区分于民事 ,相反民事主体和民事法律行为的基本品性 ,恰是商所赋予它的。因此 ,商法的基础在现代社会中并不存在或业已丧失殆尽了。
- 史际春姚海放
- 关键词:商法商人法商主体商行为
- 变革时代的经济法学回应
- 2015年
- 《经济法学评论》第十五卷又有些姗姗来迟,诚如第二卷卷首语中所言,'慢工'也未敢保证出'细活':这不仅是因为全凭学术热情而兼职付出的编辑工作时常受到各种事务的打断,更是因为2014年下半年以来中国经济社会发生的深刻变化——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方略后,包括经济法学界在内的整个法学界都积极为实现依法治国方略提供智力支持。面对这样一个群情振奋的法治时代,撰写一篇具有导读意义的卷首语,尽管只是笔者的一点体会和想法,也需要长久的酝酿。
- 姚海放
- 关键词:经济法学方略依法治国法学界经济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