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红军 作品数:20 被引量:56 H指数:5 供职机构: 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 更多>> 发文基金: 辽宁省社会科学规划基金 辽宁省高校创新团队支持计划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 更多>> 相关领域: 政治法律 交通运输工程 经济管理 一般工业技术 更多>>
论我国海洋环境公益诉讼的若干法律问题——以“大连环保志愿者协会诉大连中石油公司等案”为视角 被引量:8 2016年 继2012年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新《民诉法》”)第55条首次对我国公益诉讼做出原则性规定后,2015年1月1日生效的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新《环保法》”)第58条对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建构又做出了具有里程碑意义的规定。 单红军 王恒斯 王婷婷关键词: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环保志愿者 法律问题 《民事诉讼法》 《环境保护法》 论国际安全管理规则对船东法律责任之影响 单红军关键词:船东 论试航新造船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权利1 被引量:8 2015年 从实然性角度视之,我国《海商法》第207条中的"船舶营运"应是立法者在立法移植《1976年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公约》时对"Operation of a Ship"的误译,该英文词组的正确含义应是"船舶操作"。试航中的新造船应属于《海商法》第十一章所调整的船舶。造船人可被认定为船舶所有人而援引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权利。从应然性角度视之,为促进我国国内立法与国际立法的协调统一,同时促进我国造船业和保险业的健康发展,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应承认试航新造船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权利。 王婷婷 单红军关键词:新造船 试航 船舶营运 船舶操作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 日本公害健康损害补偿制度及其借鉴意义 2023年 为应对工业高速发展时期严重的公害状况,日本以1967年《公害对策基本法》为基础逐步建立了以救济公害健康受害者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的公害健康损害补偿制度。该项制度以损害救济社会化为思路,以“污染者负担”为原则,由政府向作为潜在污染原因者的企业征收税款,通过简易程序认定并给付受害者。客观而言,该项不以民事赔偿责任为前提的行政补偿制度具有救济迅速、避免冲突等优势。但随着环境意识的觉醒,限于将环境视作媒介而非保护客体的限定性公害概念,囿于过去类型化污染治理的个体主义方法论和功利性的传统人类中心主义价值观,日本公害健康损害补偿制度已无法适应社会对于环境保护的整体性要求。基于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角度,我国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可借鉴日本公害健康损害补偿制度的损害社会化救济思路,但应摒弃该制度体现的功利性传统人类中心主义价值观,我国制度需充分体现人与生态环境并重保护的现代人类中心主义价值观。 李晞萌 单红军无单放货,狼乎?兔乎? 提及航运实务中承运人在交货环节上时常采用的无单放货,无不令海事法律界人士蹙眉瞪眼。尤其是当实务操作人员遇到“声称是提单持有人的人”急需提货又一时不能出示正本提单的实际问题咨询海事执业律师或从事该领域教学、研究的专家是否可... 单红军 赵阳文献传递 对 ISM 规则的认识 1998年 〕《国际安全管理规则》(ISM规则)作为《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公约)的组成部分,已于1998年7月1日对部分种类的国际航运船舶生效。《国际安全管理规则》给国际船舶营运和管理提供了一套较为完善的标准。从一些航运发达国家发表的言论看,国际航运船舶违背规则的规定将会导致严重的后果,如船舶被港口国滞留等,也因此会引起一系列的纠纷,导致诉讼。因此,研究规则的法律属性及衡量是否违背规则的标准显得重要起来。本文只是从一些侧面研究了规则的法律属性及衡量是否违背规则的标准,以期引起对规则更广泛的讨论。 张述亮 单红军关键词:ISM规则 航运管理 国际海事组织 非单一性:船舶建造合同法律属性之特征 被引量:4 2010年 船舶建造合同既有买卖合同的特点,又有承揽合同的特征。各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对于船舶建造合同法律属性的认定各不相同。比较分析各主要航运国家对船舶建造合同法律属性的界定标准,指出船舶建造合同的法律属性不具有单一性,应首先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为判断标准确定船舶建造合同的属性。在缺乏明示的意思表示的情况下,可借助其他因素确定合同的主要特征,推定出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如果仍无法推定,应认定为混合合同,根据具体争议的类型,确定其法律属性。 单红军 于诗卉关键词:船舶建造 买卖 承揽 合意 国际海运承运人过错规范的体系化展开——基于《海商法》的解释论 2021年 在民法中,过错是一种意志瑕疵与不当行为的结合,主要形态包括过失与故意,二者的共同之处是承运人违反了避免损害发生的结果回避义务。《海商法》第四章明确区分了承运人的"故意"与"过失",但由于立法时理论准备不足,以至于关于承运人过错的规范未能形成相应的体系,直接影响了相关规范的解释与适用。从规范文义的角度看,学界约定俗成的"航海过失"并没有排斥"故意"的内涵;从比较法的角度看,大陆法系各国在国内海商立法中对国际公约术语进行了本土化的"转化",或是将故意与过失并列,或是使用"过错"来同时涵盖二者。因此,《海商法》第四章第二节中的"过失"是一种广义上的"过错",在方法论上可对原有规范中的"过失"概念进行目的性扩张,以填补法律漏洞。除了过失与故意的常规类型之外,《海商法》第59条和第209条规定的"明知可能造成损失而轻率地作为或不作为"在理论上应解释为"重大过失"。由于海商法下特殊的责任限制制度,《海商法》赋予"重大过失"与故意相同的法律效果,旨在克服海事司法上承运人"故意"心态认定的技术困难。 单红军 王恒斯关键词:过错 承运人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 重大过失 海上保险被保险人的保险赔偿请求权 1999年 保险赔偿是被保险人进行海上保险的惟一的目的。发生保险事故造成被保险人损失后,被保险人能否从保险人处获得保险赔偿关系到其切身利益。《海商法》把支付保险赔偿规定为保险人的义务和责任,没有涉及被保险人的保险赔偿请求权。文章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赔偿请求权有关问题作了一些理论探讨,并根据《海商法》的有关规定,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赔偿的取得、丧失进行了归纳。 单红军关键词:保险赔偿 请求权 海上保险 被保险人 浅析承运人的“责任期间”——兼谈对我国《海商法》第46条的修改 被引量:15 2002年 本文首先明确了承运人“责任期间”实际上是其合同主义务期间。然后又通过对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主义务的分析,并结合国际公约进一步阐明了承运人“责任期间”的涵义和实际功能。 单红军 赵阳 葛延珉关键词:承运人 涵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