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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才伟

作品数:9 被引量:30H指数:3
供职机构:南开大学法学院更多>>
发文基金:天津市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规划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度重大研究项目更多>>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经济管理文化科学更多>>

文献类型

  • 7篇期刊文章
  • 1篇会议论文

领域

  • 5篇政治法律
  • 2篇经济管理
  • 1篇文化科学

主题

  • 3篇证券
  • 3篇私募
  • 3篇股权
  • 3篇众筹
  • 2篇私募发行
  • 1篇董事
  • 1篇信息披露
  • 1篇信息披露行为
  • 1篇征求意见稿
  • 1篇证券法
  • 1篇证券立法
  • 1篇证券市场
  • 1篇执行董事
  • 1篇质押
  • 1篇商誉权
  • 1篇上市公司
  • 1篇实际控制人
  • 1篇私募股权
  • 1篇投资者
  • 1篇披露

机构

  • 8篇南开大学

作者

  • 8篇王才伟
  • 4篇万国华
  • 1篇万昊

传媒

  • 1篇云南大学学报...
  • 1篇理论月刊
  • 1篇上海金融
  • 1篇现代管理科学
  • 1篇政法学刊
  • 1篇董事会
  • 1篇证券法律评论

年份

  • 5篇2016
  • 2篇2015
  • 1篇2013
9 条 记 录,以下是 1-8
排序方式:
“三梁”恶行拷问实际控制人监管制度
2013年
对于末在上市公司执行任务(这里仅指经理层或执行董事)的实际控制人,当其被相关部门调查或采取强制措施时,现行规则没有有效的信息跟踪机制。
万国华万昊王才伟
关键词:实际控制人拷问恶行信息披露行为上市公司执行董事
商誉权的可质押性探讨
商誉质押为轻资产企业融资带来新的突破口,并且为实践所支持.然而,由于我国并没有直接规定商誉是否可以成为质押的标的且对商誉权性质普遍存在争议.探讨商誉权的可质押性是解决轻资产企业在实践中能否利用商誉权质押进行金融创新所面临...
李易航王才伟
关键词:商誉权无形财产权可转让性
美国私募发行一般劝诱的解禁对我国证券立法的启示
2016年
"一般劝诱"强调劝诱的对象具有一般性。美国私募发行中的"一般劝诱禁止制度"由"146规则"创设,而后被D条例"502(c)规则"沿用。然而SEC对该制度的解读却严于甚至偏离联邦最高法院设定的"保护需要标准"成为资本形成的桎梏。2012年通过的《乔布斯法案》解除了私募发行一般劝诱的禁止为反思我国公开发行概念提供了契机,应剖析我国"公开发行"概念框架中的"公开劝诱"、"特定对象"、"200人",重构"公开发行"的概念框架以期裨益证券立法。
王才伟
关键词:解禁
股权众筹企业股权管理制度的完善被引量:4
2016年
股权众筹企业因创始人股东兼任公司管理人员及众筹股东股权分散而对企业的股权管理制度提出新的要求。股权众筹企业的股权管理应围绕创始人股东与众筹股东展开:针对创始人股东的股权管理应侧重股权结构安排以及创始人股权兑现行权安排两个方面;针对众筹股东的股权管理则应围绕持股模式、股权结构以及股权稀释三个方面。就股权管理中易引发讼争的问题提前通过协议方式做出安排未雨绸缪防患未然,以维持创始人团队的持续与稳定,形成创始人股东与众筹股东间的有效制衡,实现众筹股东的权利保护。
王才伟
关键词:股权管理
论我国股权众筹的证券法属性被引量:18
2016年
股权众筹对我国现有法律的概念框架造成冲击,证券法规制股权众筹投资合同的正当性引发对"证券"概念的反思。从证券应然范围与实然范围分析可得,我国证券法应引入"证券"的一般概念,采用定义加列举的方式界定证券法的调整范围,将投资性合同囊括在内,由此肯定股权众筹投资合同的证券法属性,从而确定证券法规制股权众筹投资合同的逻辑起点。通过分析我国"公开"与"发行"的内涵与外延可得,股权众筹构成证券的公开发行,可通过借鉴美国JOBS法案众筹发行豁免注册的相关规定设计符合我国国情的豁免规则,以期在促进资本形成与投资者保护之间寻求平衡。
万国华王才伟
关键词:豁免
我国证券市场注册制立法变革应兼顾交易注册被引量:5
2016年
我国证券立法长期存在的发行与交易联动的路径依赖导致《证券法》(修订草案)未能理顺发行与交易的关系而出现诸多问题。发行与交易从联动走向分离后,发行注册的效力便不能传导至交易环节。注册制改革不应仅围绕发行而应兼顾交易,交易环节另行注册具有必要性。借鉴美国注册制的交易理念,在明确发行与交易各自特点的基础上,从"注册主体与注册对象"、"审核主体与审核标准"及"注册程序"三方面构建发行注册与交易注册并重的注册制体系,正本清源,兴利除弊,以期厘清证监会与交易所的权责边界,理顺注册制改革的法理逻辑,助益注册制改革进程。
万国华王才伟
关键词:注册制
“私”募何以“众”筹——评《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被引量:2
2015年
《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稿')的发布使我国股权众筹终于迈上了规范化、合法化发展的道路。然而意见稿将股权众筹定义为一种融资行为,借鉴《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将股权众筹类比私募股权投资进行监管,忽略掉众筹本身小额、分散的互联网特点。'私'募与'众'筹具有天然的逻辑上的矛盾与冲突,将两者强行组合不仅存在违反证券法与公司法相关规定的法律障碍,也与两者各自运行的规律相违背。将'私募股权线上融资'及'股权众筹'融合在一起进行规制使得意见稿定位模糊,与股权众筹普惠金融以及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互联网精神相违背。
万国华王才伟
关键词:私募互联网金融
美国私募发行中获许投资者制度研究——以乔布斯法案为视角被引量:1
2015年
美国私募发行中的"获许投资者"制度伴随着私募发行豁免法律适用的历史确立并不断完善,是美国私募发行豁免注册的重要根据。2012年4月5日签署通过的乔布斯法案(the Jumpstart Our Business Startups Act,JOBS Act)解除了私募一般劝诱的禁止,对获许投资者制度带来了新的挑战。获许投资者的标准、验证义务承担及验证方式都需要对此作出回应,以实现投资者与私募发行的合理匹配。辩证借鉴SEC一般劝诱解禁的最终规则(final rules),完善我国私募合格投资者制度,以期就互联网发展给私募发行带来的挑战作出前瞻性回应。
王才伟
共1页<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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