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江洪
- 作品数:73 被引量:770H指数:15
- 供职机构: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更多>>
- 发文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国家教育部“211”工程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更多>>
-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经济管理文化科学医药卫生更多>>
- 日本侵权法中的因果关系理论述评被引量:8
- 2005年
- 目次一、成立要件上的事实因果关系二、赔偿范围认定中的相当因果关系三、日本因果关系理论的评价四、小结关于因果关系理论,正如张新宝先生在其主持起草的侵权法学者草案理由书中所表述的那样,“侵权行为法建议稿没有明确指出采用哪种学说, 而将这一问题的答案留给司法解释和学说”,从而使得因果关系的问题必将成为民法解释学的一个重要领域。
- 周江洪
- 关键词:因果关系理论侵权行为法日本民法成立要件赔偿范围
- 合同解除与违约金责任之辨--“桂冠电力与泳臣房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评析被引量:16
- 2011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以下简称《公报》)刊载的裁判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97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合同解除导致合同关系归于消灭,故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不表现为违约责任,
- 周江洪
- 关键词:合同解除买卖合同纠纷案违约金责任房产电力
- 试论经济法的法律基础
- 1999年
- 周江洪
- 关键词:经济法法律基础商事关系社会本位部门法
- 中国民法典的精神实质和核心要义被引量:3
- 2020年
- 新中国第一部民法典是我国重大历史时期的国家制度成果之一,是改革与发展成果在民法层面的反映。民法典不仅是对改革成果的确认,同时也为未来的改革提供了法治的基础和通道,是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保障。民法典采总分编纂体例,具有“合同中心主义”的特点。民法典是新中国民事法律规范体系的再编,坚持了中国自己的价值理念,既尊重了立法的历史延续性,又对时代的发展作出了回应。民法典在权利类型、权利内容、权利实现等方面都增加了制度供给,以回应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民法典加强了社会主义市场法律制度建设,优化了营商环境。民法典是潘德克顿体系的继承和发展,为世界民法典体例结构的探索提供了新的样本。
- 周江洪
- 关键词:民法典历史意义
- 网络交易意思表示真实性问题研究被引量:4
- 2002年
- 网络交易是电子商务的核心部分。而网络交易合同对传统的意思表示理论构成了很大的挑战。本文从网络交易的特征入手,结合传统的意思表示理论,实证分析了网络交易合同中的电子代理人、合同当事人的身份判断以及第三人的错误问题,对网络交易合同意思表示的真实性问题作了详细的考察,并提出了具体的解决方案。
- 范晓宇周江洪
- 关键词:网络交易电子商务
- 惩罚性赔偿责任的竞合及其适用--《侵权责任法》第47条与《食品安全法》第96条第2款之适用关系
-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47条规定了产品责任中的惩罚性赔偿,该条与《食品安全法》第96条第2款规定的食品安全责任惩罚性赔偿之间的适用关系,是今后司法实践中的难点问题之一。两者在主观要件、产品类型、损害后果要件以及赔偿数额基准...
- 周江洪
- 关键词:惩罚性赔偿法律冲突
-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的解除及其限制——“汤长龙诉周士海股权转让纠纷案”评释被引量:14
- 2017年
-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分期支付转让款中发生股权受让人延迟或者拒付等违约情形,股权转让人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的,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67条关于分期付款买卖中出卖人在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合同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时即可解除合同的规定。
- 周江洪
- 关键词:合同解除分期付款股权转让
- 惩罚性赔偿责任的竞合及其适用——《侵权责任法》第47条与《食品安全法》第96条第2款之适用关系被引量:71
- 2010年
-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47条规定了产品责任中的惩罚性赔偿,该条与《食品安全法》第96条第2款规定的食品安全责任惩罚性赔偿之间的适用关系,是今后司法实践中的难点问题之一。两者在主观要件、产品类型、损害后果要件以及赔偿数额基准等方面存在不同,适用不同的规范会给涉诉当事人的利益带来不同程度的影响。就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类产品致人死亡或健康严重损害的这一情形,两者之间形成了适用规范并存的局面。此时,无法通过"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法律冲突适用规则解决两者之间的适用关系问题,由当事人选择其中之一适用亦不符合法理,应当直接适用《侵权责任法》第47条的规定。
- 周江洪
- 关键词:惩罚性赔偿竞合
- 缔约过程中的磋商义务及其责任被引量:13
- 2010年
- 《合同法》第42条等规定了我国合同法上的缔约过失责任制度,但并没有明确规定当事人的磋商义务或恶意中断磋商的责任问题。比较法上的发展表明,肯定恶意中断磋商的责任,已成为越来越多的立法选择。我国《合同法》第42条第3项"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这一规定,也为中断磋商行为纳入缔约过失责任范畴提供了解释上的可能性;法院实践中亦有类似案例肯定了此等情形的缔约过失责任。在认定是否构成不当中断磋商责任时,应保持谨慎之原则,以免对意思自治这一民法私法自治工具构成威胁;是否违反诚信和是否产生了合理信赖是责任认定的关键所在。恶意中断磋商时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范围,原则上应限于信赖利益之赔偿,但在某些情形亦可以将履行利益赔偿涵盖在内。但其决定性的因素并不是信赖利益还是履行利益之区分,而是是否存在《合同法》第42条规定的因果关系。
- 周江洪
- 关键词:缔约过失合同自由损害赔偿范围
- 债权人代位权与未现实受领之“代物清偿”——“武侯国土局与招商局公司、成都港招公司、海南民丰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案”评释被引量:13
- 2013年
- 目次一、案例梳理(一)基本案情(二)争点(三)裁判结果及裁判理由二、案例评析(一)本案判决思路(二)现行法律、学说状况(三)本案公布之前的案例状况(四)本案参考效力范围(五)本案判决遗留的问题一、案例梳理(一)基本案情1999年7月20日,武侯国土局、四川港招公司、招商局公司三方共同签订《债务关系转移合同》约定:招商局公司欠武侯国土局土地征用费21833446.50元债务全部由四川港招公司承担。此后,四川港招公司未履行付款义务,法院已生效判决要求四川港招公司支付相应的款项,并同时认定因成都港招公司未按规定将注册资本金注入四川港招公司,应承担投资不实的责任。
- 周江洪
- 关键词:代物清偿债权人代位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