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国喆
- 作品数:25 被引量:222H指数:8
- 供职机构:西北师范大学法学院更多>>
- 发文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中央级公益性科研院所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更多>>
-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文化科学社会学经济管理更多>>
- 国家法失效研究的一个理论架构——以类型化为中心
- 2009年
- 法的失效可以在不同层面、不同意义上存在,因此必须对此予以限缩才能形成相对确定的结论,法的失效的应然与实然层面正是这种限制后的结果。类型化便利于克服一般性、抽象性过高和孤立化、特殊化的两个极端,可以使对个别和特殊现象的研究上升到一般和普遍的高度,因此法的失效研究可采用这一进路。法的失效有行为的失效、和解的失效、调解的失效和制裁的失效四种基本类型,其间存在着二元递进选择关系,这一类型化架构可为法的失效研究提供一个理论工具。
- 吴国喆
- 关键词:类型化
- 善意认定的属性及反推技术被引量:46
- 2007年
- 善意是对虚假信息传递途径的不知情,它必然与行为相关联,与恶意存在非此即彼的互异关系。善意的判断与过失的判断是两个不同的问题,但基于利益衡量,行为人的重大过失妨碍其善意的成立。由于善意认定方法的综合判断属性及对客观事实的适度超越性、认定结论的弹性化、非验证性以及很难直接以反证推翻的特征,决定了善意认定的法律判断属性。在具体认定过程中,反推技术是一种便捷且有效的方法。
- 吴国喆
- 关键词:善意过失法律判断反推技术
- 论“一房两卖”中第二合同的效力——兼评最高院司法解释之规定
- 2005年
- 确认一房两卖中的第二合同的效力,关涉基本的法律逻辑和法理构造,在物权与债权严格区分的理论模式下,指向特定物的债权并不对所有权造成些许影响。第二合同有效,能恰当地维护各方的利益,对指向标的物的债权的隐瞒并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诈欺。对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应作合理性解释。从立法论的角度言,对开发商道德背信的惩罚应当与合同的效力问题相分离。
- 吴国喆
- 关键词:买受人出卖人房屋所有权司法解释房屋买卖合同
- 表见代理中第三人的对人性救济权——以表见代理人为请求对象
- 2008年
- 基于表见代理行为自身的无权代理属性及第三人保护之宗旨,该行为自身应界定为效力待定。据此,第三人享有主张表见代理与要求代理人承担无权代理责任的选择权。就第三人所享有的救济性请求权言,依代理人对无权代理的主观心态区分为实际履行与信赖利益损害赔偿请求权两种,但第三人不能获得超过有权代理时的利益系属一般规则,故而就有了表见代理人在特定情形下的实际履行替代权。
- 吴国喆
- 关键词:表见代理
- 债权让与中的受让人保护——以债权善意取得为中心被引量:7
- 2012年
- 在债权让与场合,交易本身催生了较为强烈的债权表征的需要。如果债务人有意地制造了债权存在的假象,从而具有较为严重的过错,而受让人对此给予信任,支付对价并完成受让行为,且这种行为为一般人所能理解,即具有信赖合理性,在这种情况下,受让人即可取得本不存在的债权,从而实现对受让人的保护。
- 吴国喆
- 关键词:债权让与
- 物权登记错误及其补救被引量:2
- 2008年
- 物权登记是静态结果与动态过程的统一体,在物权登记过程中,由于登记机关自身、登记申请人以及真实权利人的原因造成登记的遗漏、不正确登记及应涂销而未涂销等错误情形,对此必须进行事前防范和事后救济,以保障真实权利人的利益和登记规则的模范遵守。
- 吴国喆
- 关键词:事前防范事后救济
- 利益衡量的适用缺陷及其补正——以民事裁判为核心展开被引量:9
- 2010年
- 利益衡量是民法方法论的重要内容,由于其自身存在主观性、参照标准的非确定化和衡量结论的弹性化等特性,以及"利益"概念的宽泛性和范畴的多元性、衡量因素的运动性、权衡考量与法学思维定位的偏离等预设难题,利益衡量在司法实践的适用过程中难免存在滥用的可能,应通过适用边界的设置、论证的引入、衡量的明示等规制手段对其缺陷进行补正。
- 吴国喆李爱平
- 关键词:补正民事裁判INTEREST运动性宽泛性多元性
- 票据权利善意取得与票据抗辩的比较研究
- 1999年
- 吴国喆
- 关键词:票据权利善意取得票据抗辩受让人重大过失票据债务人
- 善意取得制度的缺陷及其补正──无权处分人与善意受让人间法律关系之协调被引量:57
- 2005年
- 善意取得制度为权利的非逻辑性变动提供正当性依据,解决的核心问题是无权处分情形下的权利瑕疵,而对标的物的质量瑕疵及迟延交付等问题则无暇顾及,不足以提供充分的救济调节交易当事人之间的关系,这构成善意取得制度的明显缺陷。而无权处分人和善意受让人之间存在的有效债权契约为补救上述缺陷提供了基础,违约责任的承担就成为恰当的手段。如此,善意取得制度的缺陷即在该制度之外找到彻底解决的途径。而由于这一契约的特殊性,违约责任也表现出自己的特色。
- 吴国喆
- 关键词:善意取得制度无权处分人善意受让人违约责任债权契约
- 论反射性利益损失的民法保护被引量:1
- 2017年
- 反射性利益损失意味着因一方当事人的权益受损而反射遭受的损失,可分为反射性精神和财产损失两大类,具有依附性,是对次级受害人的直接侵害。国外立法例对此有不同的规定,相对而言,我国的相关规则比较简化,不能满足当下利益保护的基本要求。未来立法中应当准确界定反射性利益损失保护的基本范围和基本要件,以合理平衡利益保护和行为自由之间的关系。
- 吴国喆陈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