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卫佐
- 作品数:35 被引量:227H指数:9
- 供职机构:清华大学法学院更多>>
- 发文基金:清华大学自主科研计划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德国洪堡基金更多>>
-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更多>>
- 德国民法典编纂的组织方式被引量:9
- 2015年
- 长达22年的德国民法典编纂有其历史背景、理论准备、政治环境和立法前提。它采取了由法律家主导的法典编纂委员会的组织方式:联邦参议院先后设立了预备委员会、第一委员会、第二委员会和司法委员会,形成了专家意见书、附"理由书"的第一草案、附"议事录"的第二草案和附"陈情书"的第三草案;帝国议会也设立了专门委员会。这种由法律家主导的法典编纂委员会的组织方式有利于充分发挥法律家在民法典草案起草过程中的主导作用,并能够尽可能地排除来自公权力机关的干扰。为了编纂中国民法典,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设立专门和独立的民法典编纂委员会,其主要成员为法律家,包括法学教授、资深法官、资深律师和长期从事立法工作的国家公务员。
- 陈卫佐
- 关键词:民法典草案法律家
- 理想的法律家
- 2014年
- "法律家",按照《现代汉语词典》的释义,是指掌握法律专门知识或从事法律专门活动的人。笔者所理解的法律家在外延上包括法学家与法学教育家、立法者、法官、检察官、律师、仲裁员、公证人、法律顾问以及其他从事法律专门活动的人。但不应该做庸庸碌碌的法律家,而是有所作为的"理想的法律家""法律家",按照《现代汉语词典》的释义,是指掌握法律专门知识或从事法律专门活动的人。笔者所理解的法律家在外延上包括法学家与法学教育家、立法者、法官、检察官、律师、仲裁员、公证人。
- 陈卫佐
- 关键词:法律家仲裁员现代汉语词典法学方法论法治国家法学教师
- 亚洲国际私法原则语境下的法律选择一般问题
- 介绍了亚洲国际私法原则语境下最密切联系原则,最密切联系原则和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研究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及其限制,主要连结点以及法院地国家的国际性强行规则。
- 陈卫佐
- 关键词:国际私法法律选择
- 文献传递
- 瑞士国际私法法典对消费者的保护被引量:2
- 1998年
- 瑞士国际私法法典对消费者的保护陈卫佐晚近国际私法一个值得注意的新动向,就是注重对消费者、劳动者、妇女、儿童等弱方当事人进行保护。表现在立法上,一些国家如瑞士、奥地利、意大利等,纷纷在其国际私法法典中制定新的旨在保护弱方当事人权益的条款。本文以瑞士国际...
- 陈卫佐
- 关键词:消费者合同惯常居所国际私法立法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 仲裁协议实质有效性准据法的确定:新方法的视角被引量:8
- 2018年
- 仲裁协议实质有效性准据法的确定一直是困扰理论界与实务界的问题。传统方法多采用仲裁地法或最密切联系原则作为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缺省规则。新方法为了追求安定性与一致性,瑞士法中显明式的"有效化"原则、英国法中隐秘的"有效化"原则、法国法中跨国实体法原则、美国法中国际最低标准,不同程度地体现了对传统方法的突破。中国法关于仲裁协议实质有效性准据法的确定方法符合《纽约公约》的立法目的,但过于细致地规定传统方法不利于跟随国际商事仲裁实践的变迁。建议将《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8条修改为一个开放且显明式的"有效化"原则条款。同时,为了保证必要的法律稳定性,不建议引入跨国法方法。
- 文稳陈卫佐
- 关键词:仲裁协议
- 日本法例
- 2005年
- 第1条[法律的施行日期]法律,自公布之日算起,经过二十日而施行。但法律就施行日期另有规定者,不在此限。第2条[习惯法]不违反公共秩序及善良风俗的习惯,以其为法律、命令所认可,且为法律、命令所未规定为限,具有与法律同等之效力。
- 陈卫佐
- 关键词:善良风俗习惯法公共秩序法律
-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中国特色被引量:20
- 2011年
- 在我国,系统化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国际私法)立法是近代以来西学东渐和法制现代化的产物。在中国现代立法史上.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立法向来深受外国国际私法立法和学说的影响。北洋政府于1918年8月5日公布并施行的《法律适用条例》是在这一领域的第一次系统立法,受日本《法例》和德国《民法典施行法》的影响较深。
- 陈卫佐
- 关键词: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国际私法法制现代化西学东渐
- 比较法视野下的国际私法渊源——兼论一般国际惯例不是国际私法的渊源被引量:2
- 2009年
- 本文以比较法的视角探讨了国际私法的国内渊源和国际渊源。国内渊源包括国内制定法、国内判例法和国内习惯法,国际渊源主要是双边和多边的国际条约。关于国际习惯是否是国际私法的渊源,本文在对国际习惯和国际惯例加以辨析后指出:只有国际习惯法规则才具有法律约束力,才有可能成为法的渊源;一般国际惯例因不具有法律约束力而绝不可能成为法的渊源,遑论国际私法的渊源。
- 陈卫佐
- 关键词:国际私法比较法
- 比较法对国际私法的意义--以国际私法的适用、研究和法典编纂为视角
- 当一个案件与两个或两个以上外国的法律体系都有联系时,在决定适用某外国法律体系之前,法官往往需要将此外国法律体系与彼外国法律体系进行比较,包括实体法的比较和冲突法的比较,因此产生了转致与反致原则,本文从不同法系、方法、比较...
- 陈卫佐
- 关键词:国际私法外国法律比较法学
- 为德国法律统一而斗争——德国民法典的产生与《施陶丁格尔德国民法典注释》第一版被引量:2
- 2002年
- 德国民法典之于1900年1月1日开始施行,标志着德意志帝国在民法领域内的法律统一,是德国私法发展史上值得大书特书的事件。文章首先回顾了在德国民法典生效之前,法国民法典、普鲁士一般邦法、萨克森民法典、普通法等在德国施行的情形,突出了当时德意志帝国在民法上四分五裂的状况。接着叙述了学者们围绕制定全国性民法典问题的论争,分析了阻碍法律统一的历史原因。随着商法在德国的统一,以及旨在使德意志帝国的立法管辖权扩张及于民法的修宪斗争之得胜,制定统一民法典的时机趋于成熟。负责起草民法典的第一委员会经过13年的努力,于1888年公布了德国民法典第一草案及其'理由书'。由于该草案备受社会各界的批评,1890年成立的第二委员会受命重新草拟民法典,于1895年公布了第二草案及'议事录'。帝国参议院对第二草案作了少许修改,成为第三草案,于1896年获得帝国议会通过,于同年8月24日公布,德国民法典遂告诞生,在民法领域统一法律的目标乃得以实现。伴随着德国民法典的问世,在德国出现了一系列民法典注释,成为德国民法学上蔚为大观的景象,其中包罗最广的是至今已有百年历史的《施陶丁格尔德国民法典注释》。文章对该注释的发起人施陶丁格尔的生平作了介绍,并对该注释的成就作出了积极的评价。最后,作为注释人之一的作者充分肯定了注释工具书对于民法学说和判例不可低估的作用。
- 陈卫佐
- 关键词:民法法律统一德国民法典注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