闫仁河
- 作品数:19 被引量:47H指数:5
- 供职机构:北京物资学院劳动科学与法律学院更多>>
- 发文基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金北京市教育委员会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计划项目黑龙江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更多>>
-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哲学宗教更多>>
- 英美合同法中的信息揭示义务理论研究——兼谈合理预见规则被引量:8
- 2005年
- 我们审理合同案件在很大程度上就是一个解释合同的过程,近年来英美合同法学者提出的信息揭示义务规则作为一种合同解释方法,对违约损害赔偿制度产生了重大的影响。我们发现这一规则要比“多数人所期望”规则能够更有效率地解释合同漏洞,同时我国《合同法》第113条规定的合理预见规则就是一种信息揭示义务规则,这一规定既体现了效率精神,也符合公平理念。近年来学者们对信息揭示义务规则也展开了批判,为了正确适用这一规则,我们必须把握相关理念。
- 闫仁河
- 关键词:合同解释合理预见规则
- 违约可得利益赔偿的证明标准之完善——兼论可得利益认定的自由心证制度被引量:5
- 2009年
- 违约损害分为所受损害与可得利益,司法实践当中二者获得赔偿的程度并不相同。在我国,所受损害一般都能较为顺利地得到赔偿,而法院却很少判决赔偿可得利益损失,原告实际得到的赔偿通常只是其要求的一部分,使得非违约方的损失不能得到完全赔偿。这一局面的形成既有实体法上的原因,也有证据法上的问题。为了解决这一问题,一方面需要在实体法上对于违约可得利益的性质及其赔偿规则加以探讨,另一方面也需要研究违约可得利益在证据法上的特殊性。就后者而言,我们认为违约可得利益的根本特点是相对确定性,由此决定了应当区分违约可得利益损失的事实与数额,从而适当降低其数额的证明标准。另外,德国与日本等国的《民事诉讼法》关于损害赔偿数额认定的自由心证制度值得我们借鉴。
- 闫仁河
- 关键词:证明标准自由心证
- 论违约可得利益的赔偿规则被引量:4
- 2008年
- 违约可得利益赔偿的主观赔偿规则与客观赔偿规则不应当是选择的关系,而应当以主观赔偿为主,客观赔偿为辅。因为客观赔偿可能造成过度赔偿,但它具有遏制恶意违约的作用,所以客观赔偿主要适用于恶意违约案件。
- 闫仁河
- 违约损害赔偿的风险告知理论被引量:2
- 2009年
- 按照从合理预见规则引申出来的风险告知理论,当事人不告知相关损失风险将导致其不能获得可得利益赔偿,该理论有助于建立"风险-价格-预防"机制,建立风险预警机制。但实践中不能要求当事人告知一切风险,因为这将可能影响其商业秘密等现实权益。而且,风险告知不等于风险分配,唯有当事人收取了承担风险的费用或者是较强风险承担者时,才有充分理由责令其承担该风险。
- 闫仁河
- 关键词:告知违约损害赔偿法院
- 违约可得利益之比较研究被引量:4
- 2009年
- 违约可得利益赔偿是个棘手的问题。中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应当赔偿违约可得利益,但审判实践中,法院对可得利益赔偿大体上持一种否定的态度。如何理解可得利益这一概念至为重要,界定概念的最好方法莫过于比较,有必要探讨违约可得利益与直接损失、间接损失、机会丧失等概念的关系,它们之间很容易发生混淆。通过对这些复杂关系的比较,期望能够为违约可得利益赔偿提供有益的思路。
- 闫仁河
- 关键词:违约可得利益
- 合理预见规则比较研究被引量:7
- 2000年
- 合理预见规则是为限制可得利益损失范围而产生的 ,它见诸多国民法典中。我国合同法的预见规则更有利于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预见规则与主观过错、因果关系既有异曲同工之处 。
- 蓝承烈闫仁河
- 关键词:合同法合理预见规则主观过错债权人利益
- 违约可得利益赔偿之立法及其阐释被引量:1
- 2011年
- 为了维护可得利益赔偿的公平性,各国法律都从不同角度限制违约可得利益赔偿,其限制方法无非是过错、因果关系、损害的确定性等既有规则。就总体来看,过错已经不再是违约可得利益赔偿的主要因素,合理预见规则成为主要限制方法,另外原告必须合理确定地证明可得利益。
- 闫仁河高亚春
- 关键词:违约可得利益过错合理预见规则
- 违约可得利益赔偿障碍之分析被引量:1
- 2008年
- 我国民法规定赔偿违约可得利益,但其效果并不理想。其中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我国的调解式审判的因素,也有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及其观念的残余影响,还与法理上的某些认识观念有关。
- 闫仁河
- 关键词:违约可得利益法院调解经济体制
- 论违约之可得利益赔偿
- 我国民法规定应当赔偿违约可得利益,但实践中真正获得赔偿的却很少。其原因何在,如何认识违约可得利益的性质,以及构建和发展违约可得利益赔偿制度?本文对上述问题展开论述。全文共分为七章。 第一章“违约可得利益的界定”。由于违...
- 闫仁河
- 关键词:民法违约可得利益告知义务权益保护
- 违约可得利益赔偿证据研究被引量:2
- 2009年
- 在我国合同法司法实践中,一般情况下所受损害都能较为顺利地得到赔偿,而法院却很少判决赔偿可得利益损失,原告实际得到的赔偿通常只是其要求的一部分。这里的部分原因在于,由所失利润构成的可得利益往往缺乏证据或法院对相关证据的认定存在较大争议。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有必要借鉴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两大法系的经验,突破传统证据确定规则的束缚,对守约方给予充分的救济,降低违约可得利益赔偿的证明标准,扩大违约可得利益赔偿的证据种类,如原告以往的业绩、原告的利润预测、原告在其他场合的业绩、他人的类似业绩、被告后来的业绩等。
- 闫仁河
- 关键词:违约可得利益赔偿证明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