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设立无效”(又简称“公司无效”)是对公司法人人格的一种否定。它既不同于公司成立后的“解散”,亦不同于普通法国家公司法为保护债权人利益、防止欺诈而适用“揭穿公司面纱(piercing the corporate veil)”规则时的“公司人格否定”。在各国的公司立法中,并非所有公司法都采用了这种无效制度。法国的《商事公司法》可谓是少数规定此项内容的公司法之一。通过比较和分析该法中有关公司“无效”的规定,并结合近来我国审判实践中出现的类似纠纷,笔者认为有必要对“公司设立无效”之诉的特征、认定及处理等问题进行探讨,以便正确适用我国《公司法》中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