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飞宇
- 作品数:32 被引量:348H指数:9
- 供职机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更多>>
- 发文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更多>>
-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更多>>
- 上海市城市房屋群租治理事件的法律分析被引量:3
- 2008年
- 2006年11月30日,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以下简称上海市房地局)下发《关于加强居住房屋租赁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规定》对城市房屋租赁行为作出了限制,其第1条第1款规定:“居住房屋应当以原规划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不分门进出的客厅、厨房间、卫生间等均不得单独出租;一间房间只能出租给一个家庭或一个自然人,
- 刘飞宇黄若谷
- 关键词:城市房屋法律分析房屋租赁管理《规定》居住房屋
- 从档案公开看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完善——以行政公开第一案为契机被引量:40
- 2005年
- 由于立法的时间差异以及价值理念的不同,我国的行政信息公开制度和档案公开制度存在较大差异。根据现行档案法的规定,绝大部分的现行政府信息都要成为档案,适用档案公开的规定。但如果完全适用档案公开的规定,将会影响公众知情权的满足。鉴此,笔者提出应该从定秘、解密、扩大解释、完善程序等方面淡化档案公开和行政信息公开之间的差异,从而达到二者混为一体的大同局面,充分满足公众的知情权。
- 刘飞宇
- 关键词:档案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行政公开行政诉讼《档案法》
- 论行政法基本理论研究被引量:7
- 2007年
- 胡锦光刘飞宇
- 关键词:行政法学行政法理论法学研究行政程序行政许可
- 从一件案例看我国行政信息公开制度的缺陷被引量:6
- 2004年
- 行政信息公开制度是基于宪法上的知情权以及行政机关的行政说明责任,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获得行使公权力的组织的除外事项之外的任何信息的制度。该制度在各国实践中最容易出现的问题是申请人资格以及除外事项的确定。在我国统一的行政信息公开立法中,应借用各国的经验,既采用列举除外事项的立法例,也通过公开原则的确立、严格解释规则以及举证责任规则的确立,限制行政机关在不公开事项方面的裁量权。
- 刘飞宇张步峰
- 关键词:知情权行政信息政务公开公共利益行政机关
- 从档案公开看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完善——以行政公开第一案为契机
- 2006年
- 2004年5月10日,董某向上海市徐汇区房地局申请查阅一处房屋的产权登记历史资料,被徐汇区房地局以董某"非该处房屋权利人"为由予以拒绝。董某向徐汇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刘飞宇
- 关键词:行政公开行政信息产权登记房地产登记
- 论具体行政行为“依据”复议制度被引量:2
- 2008年
- 在强化现行的备案审查体制的同时,应加强行政复议法确定的案件性主被动审查机制。案件性的审查能够为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审查带来足够的审查来源。该种制度在功能、价值、制度运行基础方面均存在与其他规范性文件审查制度不尽一致的地方,完善该制度能够填补现行规范性文件审查制度的空白,为和谐社会的建设提供制度途径。
- 刘飞宇王心禾
- 关键词:行政复议
- 论知情权的请求权能被引量:16
- 2004年
- 基于人民主权原则的知情权是一项没有被宪法规范明确规定的基本权利 ,能够通过宪法解释的途径获得 ,其兼具自由权和社会权的性质。随着社会发展 ,行政机关逐渐成为国家信息中心 ,公民已经无法仅仅从社会获取信息以满足自身的信息需要 ,请求权能形态获得较大发展 。
- 刘飞宇
- 关键词:知情权
- 行政法学研究范式和方法的探索被引量:2
- 2008年
- 2007年行政法学在研究方法、研究范式上进行新尝试,研究重点放在行政组织、行政民主、行政给付、行政强制、行政诉讼、部门行政法学研究等领域;行政法学研究也改变过去过分关注结论的不足,加强了一手数据、运行效果分析之后的论证研究;改变了过去单一学科研究的不足,注重多学科研究成果的共享,从不同视角关注传统行政法学问题,使得传统问题“旧瓶装新酒”;
- 胡锦光刘飞宇
- 关键词:法学研究范式行政法学行政组织行政民主行政给付行政强制
- 具体行政行为'依据'及其复议制度
- 行政复议法确定了对具体行政行为“依据”处理的制度.但在实际中甚少被利用,在建设规范性文件审查制度的过程中,不应该荒废已经存在的制度而奢谈新建制度.本文对行政复议法确定的依据处理制度的功能、价值、制度运行基础以及如何完善提...
- 刘飞宇
- 关键词:行政复议法规范性文件
- 文献传递
- 行政信息公开与个人资料保护的衔接——以我国行政公开第一案为视角被引量:47
- 2005年
- 基于保障房地产登记材料权利人的需要 ,房地产登记材料应该视为个人隐私材料 ,而不是公众信息 ,非权利人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不能取得该登记材料。个人资料保护制度与行政信息公开制度是基于不同的权利保护理念以及不同的信息来源形成的两种不同制度。政府信息由于运用公权力取得 ,属于公共财产 ,任何人均可以利用 ,并且不需要说明任何理由 ;个人信息尽管是在公权力运行过程中取得 ,但其在本质上是基于个人活动形成的个人信息 。
- 刘飞宇
- 关键词:行政公开行政信息公开制度衔接公众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