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伟
- 作品数:19 被引量:88H指数:5
- 供职机构:中国政法大学更多>>
-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文化科学社会学经济管理更多>>
- 论档案犯罪的对象被引量:3
- 2004年
- 《刑法》第三百二十九条规定了两个档案犯罪。其中,第一款规定了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抢夺、窃取国家所有的档案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二款规定了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违反档案法的规定,擅自出卖、转让国家所有的档案,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两个犯罪的犯罪对象都是“国有档案”。但是,对于国有档案的范围,《刑法》。
- 孟伟
- 关键词:非国有档案犯罪对象《刑法》有期徒刑
- 犯罪本质思辩
- 2002年
- 犯罪本质是刑法学中的一个基本范畴。我国刑法学界的通说认为,犯罪的本质是社会危害性。本文第一部分从哲学上对本质的论述着手,分析了社会危害性本质论等观点的缺憾;第二部分提出,刑事违法性是犯罪的本质,可以将其分解为刑法法益侵害性和刑罚当罚性。第三部分讨论了一些相关问题。
- 孟伟
- 关键词:犯罪本质刑法学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
- 论环境刑法的法益——人类中心抑或生态中心
- 2005年
- 环境刑法是保护环境的重要手段之一,其威慑力和强制力有力地促进了环境保护的发展。随着环境犯罪的大量出现和不断“升级”,环境刑法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本文旨在探讨的问题是,既然刑法是法益保护法,那么,环境刑法所保护的法益到底是什么?从立法上看,法益是“行为犯罪化或非犯罪化的本质根据”[1]。从司法上看,法益侵害是发动刑罚权的必要而非充分条件。因此,环境刑法法益的确定,关系到环境立法犯罪圈的宽窄和司法中对环境犯罪的具体认定,是环境刑法中一个基本性的理论问题。
- 孟伟
- 关键词:刑法司法法益犯罪
- 评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被引量:4
- 2004年
- 交通肇事后逃逸是实践中存在的一个严重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指使肇事人逃逸的人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的规定值得质疑。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不构成结果加重犯。肇事人因其先行行为负有救助被害人的义务 ,若肇事人不履行该义务则可能构成其他犯罪。单位主管人员 ,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并不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共犯 ,而会因自己的教唆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或者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共犯。
- 孟伟
- 关键词:交通肇事逃逸过失共同犯罪
-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与中国的受贿罪被引量:4
- 2004年
-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对于贿赂本国公职人员、贿赂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影响力交易都作了明确的规定。中国刑法可以在贿赂物的范围、受贿罪的主体、受贿犯罪的罪名设置等方面对《公约》予以借鉴和吸收,以完善中国受贿犯罪的刑事立法。
- 孟伟
- 关键词:反腐败受贿罪贿赂
- 环境刑法的伦理基础被引量:22
- 2004年
- 在环境伦理学中,对于人与自然的关系主要存在人类中心主义、动物解放/权利论、生物平等主义和生态中心主义四种学说。其中,现代人类中心主义是一种最低性的道德标准,可以作为环境刑法的伦理基础。从现代人类中心主义的角度审视环境犯罪,可以发现:环境犯罪是对当代人和未来世代人利益的侵犯,其社会危害性并不仅仅体现为经济价值,环境犯罪正在向一种自然犯罪演化。
- 孟伟
- 关键词:人类中心主义伦理环境犯罪
- 犯罪本质思辨被引量:3
- 2004年
- 社会危害性作为一个内涵不清、外延不明的政治性的概念 ,继续作为犯罪的本质而存在于刑法学之中是不合适的。通过对哲学上“本质”这一范畴的考察 ,可以得出结论 ,刑事违法性才是犯罪的本质。判定刑事违法性的过程 ,从犯罪构成角度讲 ,也是对构成要件符合性的认定过程。将刑事违法性作为犯罪的本质是罪刑法定原则的题中应有之义。
- 孟伟
- 关键词:犯罪本质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
- 论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被引量:4
- 2004年
- 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客体是复杂客体。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国有档案,即国家拥有所有权的档案,并且仅指档案原件而不包括复制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档案法的规定,擅自出卖、转让国家所有的档案,情节严重的行为。对于抢夺、窃取国有档案后又擅自出卖、转让该档案的,应当按照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从重处罚。
- 孟伟王志华
- 关键词:《刑法》犯罪主体犯罪对象犯罪客体客观要件
- 论脱逃罪的主体被引量:4
- 2005年
- 脱逃罪的主体是依法被关押的罪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谓“依法”,应当是指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无罪的人能否成为脱逃罪的主体,应当区分不同情况分别把握。违反法定程序逮捕、拘留的被告人、犯罪嫌疑人仍可以成为本罪主体,被超期羁押的被告人、犯罪嫌疑人以及被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人都不能成为本罪主体。
- 孟伟
- 关键词:脱逃罪关押
- 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之若干问题被引量:7
- 2005年
- 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乘人不备公然夺取国有档案或者秘密窃取国有档案的行为,主体是自然人一般主体,而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要求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刑法没有规定抢劫国有档案罪并非立法缺陷,对于抢劫国有档案的行为依照抢劫罪处罚即可。
- 孟伟
- 关键词:抢夺国有档案非法占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