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专家智库 > >

林俊辉

作品数:5 被引量:26H指数:3
供职机构:厦门大学法学院更多>>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更多>>

文献类型

  • 2篇期刊文章
  • 1篇会议论文

领域

  • 3篇政治法律

主题

  • 2篇刑罚
  • 2篇刑罚执行
  • 2篇数罪
  • 2篇数罪并罚
  • 2篇立法检讨
  • 2篇累犯
  • 2篇检讨
  • 2篇并罚
  • 1篇刑罚执行期间
  • 1篇刑法
  • 1篇数罪并罚制度
  • 1篇联合国反腐败...
  • 1篇贿赂
  • 1篇贿赂犯罪
  • 1篇既判力
  • 1篇公约
  • 1篇反腐败公约
  • 1篇犯罪
  • 1篇犯罪立法
  • 1篇《联合国反腐...

机构

  • 3篇厦门大学

作者

  • 3篇林俊辉
  • 2篇陈立

传媒

  • 1篇法学
  • 1篇福建公安高等...
  • 1篇中国法学会刑...

年份

  • 3篇2005
5 条 记 录,以下是 1-3
排序方式:
数罪并罚成立范围之立法检讨
本文就数罪并罚成立范围的立法进行了检讨,笔者认为,大陆法系多数国家所采裁判确定主义对我国刑法具有较大的启发意义,我国应当摒弃现行的刑罚未执行完毕主义而采裁判确定主义。基于数罪并罚与累犯之间的立法衔接与协调,关于累犯的成立...
陈立林俊辉
关键词:刑法数罪并罚制度累犯
文献传递
中国贿赂犯罪立法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之比较被引量:11
2005年
中国贿赂犯罪刑事立法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在行贿方式、行贿罪的目的要件等的规定上具有契合性,在行贿人的刑事责任、贿赂的内容、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贿赂犯罪的规定等问题上具有差异性。
林俊辉
关键词:《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贿赂犯罪
数罪并罚成立范围之立法检讨被引量:8
2005年
我国《刑法》规定数罪并罚的成立范围过于宽泛,从而导致数罪并罚的规定与累犯的规定互相矛盾,造成了罪刑不相适应的局面,还对并无错误的原判的既判力产生冲击。关于数罪并罚的范围,我国应当采裁判确定主义。相应地,累犯的成立也应当采裁判确定主义。犯罪人在刑罚执行期间再犯新罪的,应当以累犯从重处罚,并在此基础上将其与前罪的余刑合并执行,同时对最终执行的刑罚进行适当的限制。
陈立林俊辉
关键词:数罪并罚累犯立法检讨刑罚执行期间检讨从重处罚既判力
共1页<1>
聚类工具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