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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鹤

作品数:9 被引量:30H指数:3
供职机构:昆明理工大学法学院更多>>
发文基金:云南省教育厅科学研究基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金更多>>
相关领域:政治法律更多>>

文献类型

  • 8篇期刊文章
  • 1篇会议论文

领域

  • 8篇政治法律

主题

  • 7篇地役权
  • 5篇物权
  • 4篇权法
  • 4篇物权法
  • 2篇请求
  • 2篇请求权
  • 2篇物权请求权
  • 1篇担保物
  • 1篇担保物权
  • 1篇抵押
  • 1篇义务
  • 1篇质押
  • 1篇使用权
  • 1篇物权法定
  • 1篇物权法定原则
  • 1篇相邻建筑
  • 1篇相邻建筑物
  • 1篇效力
  • 1篇界分
  • 1篇控制股东

机构

  • 6篇昆明理工大学
  • 3篇清华大学

作者

  • 9篇张鹤
  • 1篇陈兴华

传媒

  • 3篇法学杂志
  • 2篇云南大学学报...
  • 1篇河北法学
  • 1篇政法论丛
  • 1篇昆明理工大学...

年份

  • 1篇2013
  • 2篇2010
  • 1篇2009
  • 2篇2007
  • 1篇2006
  • 2篇2005
9 条 记 录,以下是 1-9
排序方式:
让与担保的物权法空间被引量:5
2005年
让与担保为非典型担保方式。近年,其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发挥着较大的作用。但是否将其规定在物权法中争议较大。通过将让与担保与动产抵押和质押比较,再从让与担保的功能、特点、性质以及我国的担保物权的发展趋势出发,论述了让与担保在物权法中有着较大的生存空间。
张鹤
关键词:担保物权抵押质押公示制度物权法
我国物权法定原则与地役权:宏观法定与微观意定之融合被引量:7
2007年
贯穿于《物权法》始终的一条红线是物权法定原则。该原则是19世纪以来欧陆各国关于物权立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但其之局限性不证自明。为了防止其局限性使物权法成为一个相对封闭的体系,有必要将意定性较大的,且是法定的地役权作为兜底制度来协调支配利益多样性与物权法定之冲突,实现宏观法定与微观意定之融合。
张鹤
关键词:物权法物权法定地役权
我国股份公司控制股东义务构建的必要性及其法理基础被引量:3
2005年
通过法律规制控制股东的行为,对其课以义务,矫正因控制权的滥用而导致的控制股东与中小股东的利益失衡,是许多国家的普遍做法。然而,面对我国股份公司中控制股东滥权的严酷现实,我国的公司法、证券法却较为苍白。因此,本文主要对课以控制股东义务的必要性及其理论基础予以讨论。
张鹤
关键词:控制股东法理基础
我国地役权之物权请求权的思考被引量:1
2010年
《物权法》已赋予我国他物权具有物权请求权之效力,但物权请求权的三种类型能否完全准用于地役权,在法学界见仁见智。地役权是合法的增加他人土地之负担的物权,因此,较之其它用益物权更容易受到侵害。于是,对其除予以物权保护之外,还需得到物权请求权之庇护。根据我国地役权的特点,我国地役权之物权请求权应当以妨害除去请求权和妨害防止请求权为一般,返还请求权为特殊。
张鹤
关键词:地役权物权请求权
相邻建筑物间之利用关系的地役权调整
2006年
在现代建筑技术飞速发展的今天,建筑物与土地之间、建筑物彼此之间提供便利的情形越来越多,如何规范其相互之间的利用关系,成为亟待解决的课题。而《物权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对此问题没有给予应有的关注。为此,本文试就此问题谈点粗浅的看法。
张鹤
关键词:物权法地役权
我国地役权之物权请求权的思考
《物权法》已赋予我国他物权具有物权请求权之效力,但物权请求权的三种类型能否完全准用于地役权,在法学界见仁见智。地役权是合法的增加他人土地之负担的物权,因此,较之其它用益物权更容易受到侵害。于是,对其除予以物权保护之外,还...
张鹤陈兴华
关键词:物权法地役权物权请求权法律效力
地役权与相邻关系适用范围界分之思考被引量:1
2007年
在地役权与相邻关系的立法模式上,我国物权法采用了并列式,这为提高不动产资源利用率,实现不动产权利人之权益提供了多元保障。但是,两者的调整对象存在着重叠,交叉,而物权法又未对两者适用范围予以界分,以至于实务中难于予以适用。为此,有必要勾画出两者的适用范围。
张鹤
关键词:地役权
澳门地役权取得方式的思考及借鉴被引量:2
2013年
权利的取得方式是权利实现的基础。然不同的权利类型,其取得方式不尽相同。各国(地区)民法在继承罗马法的地役权时,吸收了其取得方式。但因各自的历史文化背景不同,对地役权取得方式的传承各有千秋。纵观有关立法,我国澳门地区的地役权取得方式较为丰富多样,为地役权的充分利用提供了条件。在"一国两制",谋求私法统一的背景下,澳门地役权取得方式对科学构建大陆的地役权取得方式具有借鉴意义。
张鹤
采矿用地使用权的取得——以地役权解“采矿用地”之结被引量:13
2009年
采矿权是矿业的核心权利,但我国采矿权的客体仅为特定的矿产,于是,矿地使用权的享有成为采矿权行使的前提。然而,当采矿权和矿地使用权分别属于不同主体时,如何取得矿地使用权?立法上没有予以明确规定,实务中现行的取得方式弊端诸多。为了合理、合法地最大限度地实现矿产资源所有者的经济利益,又基于采矿权民事权利性质的确定,应以地役权解"采矿用地"之结。
张鹤
关键词:采矿权地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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